被徵收人如對房屋評估有異議的,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2020-10-14 京言律師團隊

裁判精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裁判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68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和平,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雷,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系李和平之弟。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80號。

法定代表人楊旭東,該區區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11號。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該市市長。

再審申請人李和平因訴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北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及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青島市政府)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終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和平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被訴徵收補償決定及複議決定。主要理由:(一)評估違法,評估價格明顯過低,補償標準違法。(二)徵收並非為了公共利益,徵收決定違法。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系青北補決字[2018]84號《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徵收補償決定)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本案中,評估機構博文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參照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對涉案房屋作出評估報告後,市北區政府依法將評估報告送達李和平,李和平並未按照上述程序對評估報告申請覆核、鑑定,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異議成立,市北區政府據此報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於法有據。青島市政府複議維持被訴徵收補償決定,亦無不當。李和平認為涉案徵收並非為了公共利益,徵收決定違法的問題。因本案系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審查,並不直接審查徵收決定的合法性,徵收決定只作為證據進行審查,結合市北區政府及李和平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原審採信徵收決定並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並無不當。從李和平向本院提交的再審申請材料看,難以證明案涉徵收補償決定及複議決定違法,其申請再審理由,經審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判決,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李和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和平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智明

審判員  熊俊勇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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