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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婚變常有,而像王寶強這樣引發全民大討論的離婚案卻不常有,其中大家最為關心的內容,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問題——尤其是在一方指責對方轉移財產的時候。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布了第1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條有關離婚案的判例最受外界關注。
最高法院網站顯示,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女方轉移共同存款,被判少分每經小編根據裁判文書網,以「宋」、「雷」、「財產」三個關鍵詞進行搜索,並且對比最高法院網站上公布的內容,找到了可能是這起案例的判決書。
這起案件是《宋×與雷×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來自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日期2015年11月16日。整個判決書內容較多,小編選取了其中有關財產轉移相關的部分內容,整理如下。
上訴人(原審被告)宋×,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雷×,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
二審審理期間,應宋×的申請,北京市三中院調取了雷×工商銀行(601398,股吧)帳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至今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於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帳及卡取的方式將該帳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雷××名下。
宋×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解釋稱該筆款項已用於夫妻共同開銷,後又改口稱該款項用於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
雷×始稱該款項用於家庭開銷,後又改口稱該款項用於償還外債,前後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雷×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北京市三中院認定雷×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法律規定,對雷×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的存款,雷×應予少分。
最後北京市三中院判決:雷×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的存款歸雷×所有,宋×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帳戶、×××2帳戶及×××3帳戶內的存款歸宋×所有,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人民幣12萬元(注意上文中,雷×名下工商帳戶轉移了19萬存款出去);
重婚,轉移和財產、怎麼判?雖然最高法院最新案例表明在轉移夫妻股東財產時,過錯方可能被判淨身出戶,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這樣的情況還比較少見,反倒是少分財產的情況較為常見。
比如《承×與王×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二中院,發布日期:2014-07-30),承×,女;王×,男。
經原審法院查明,女方承×在雙方婚姻期間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操作路徑如下:
1,2009年12月21日,女方承×與其妹妹籤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所持北京市鑫德安安全防範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德安公司」)所持股權轉讓給後者,轉讓價格250萬元;
2,2011年12月2日,王×與承×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當中,有這樣一條約定:「對女方承×曾在北京市鑫德安安全防範系統集成有限公司所持股權一事,男方王×放棄相關權利,並保證不另起糾紛」;
3,雙方離婚後,承×又將妹妹所持鑫德安公司股權買了回來,同時將這部分股權賣了出去,賣價613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及經營所得等財產歸夫妻共有。離婚時,一方、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承×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王×的相關權益,其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王×起訴要求分割並要求多分該部分股權轉讓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於2014年2月判決:承×支付王×股權轉讓款367.8萬八千元(約佔613萬元的)60%。
承×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於是繼續上訴要求重判,但二審法院仍維持了原判。
在另一起離婚案當中,由於王×的行為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王×應當少分或不分。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王×只能分得涉案房產的20%。
還有一起案例也給出了明確的分配比例,過錯方(不當性行為造成梅毒,重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重大過錯行為)只分得了四成。
看了這幾個案例,關於轉移財產和離婚之間的關係,你看明白了嗎?
最後,我們還是靜靜地等待寶寶離婚案的最終結果吧。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每日經濟新聞
(責任編輯:張功成 HN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