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信售樓員說可以貸款購買地下停車位,瀋陽的常先生交了1萬元定金。後來貸款辦不了,常先生找到開發商索要定金,開發商拒不歸還。
7月18日,瀋河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判決。在法庭上,常先生拿出了一份錄音,正是這份材料證據最終幫常先生打贏了這場官司。
起因:貸款買停車位引糾紛
2015年4月,常先生接到瀋河一樓盤售樓員電話,說小區一期地下停車位開始銷售了。常先生雖然有意購買,但手頭現金不足,「能不能貸款購買?」 售樓員滿口答應可以,而且在4月23日前交定金1萬還有優惠,在總額中減免5000元。
當日,常先生就來到售樓處,再次詢問是否可以貸款購買車位,售樓員說可以。空口無憑,常先生怕事後對方不承認,特意把雙方的談話錄音留存。隨後,常先生刷卡交了1萬元定金。
萬萬沒想到,4月25日,售樓員打來電話說情況有變,停車位必須現金購買,貸款不給辦了。常先生說貸款不行,那就退了不買了。售樓員說會和領導反映,但後來說定金退不了了。
為了要回交納的1萬元定金,常先生在一年時間裡多次找到開發商協商解決,開發商均表示定金無法退還。無奈之下,常先生將開發商起訴到了瀋河區人民法院。
庭審:錄音證據幫打贏官司
對此,開發商承認收到了常先生購買車位交的1萬元定金,但因為常先生無力一次性交付全款,所以才沒有成交。對於常先生的訴訟請求,開發商表示同意返還定金,但不同意給付利息。
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常先生交納購買車位定金系立約定金,目的是保證雙方訂立主合同,後因雙方對付款方式未能達成一致未能籤訂主合同,雙方訂立的定金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所以常先生要求退還定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常先生提供的錄音材料,常先生購買車位時,售樓員的確曾承諾可以辦理貸款,該承諾對常先生購買車位產生了影響,後因無法辦理貸款導致無法訂立主合同,常先生並沒有過錯,因此常先生要求開發商給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退還1萬元定金,並給付一年多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說法:定金要退還真挺難
主審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籤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弄清「定金」和「訂金」。別看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區別極大。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而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是可以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