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售41隻家養鸚鵡獲刑10年 兒子:這不是冤枉嗎

2020-12-23 人民日報

「我父親自己養的人工鸚鵡,有執照有養殖許可證,41隻鸚鵡賣了1.1萬,每隻200多塊,結果被判十年,這不是冤枉嗎?」天津津南區萬生鸚鵡養殖場主胥家忠之子胥健相當無奈。

1月5日,胥健向記者反映:他家的萬生鸚鵡養殖場,之前按政府部門要求辦了營業執照和人工繁育鸚鵡許可證,父親胥家忠在2019年初分兩次將自己養的41隻鸚鵡賣給了李延增,結果兩人雙雙獲刑——2019年11月20日,河北保定市徐水區法院一審判決,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刑10年;轉賣鸚鵡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0年6個月。

1月7日,記者從鸚鵡飼養者胥家忠家屬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該案已進入上訴程序,二審開庭日期尚未公布。

2018年10月,胥家忠以妻子萬忠花的名義,成立萬生鸚鵡養殖場並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受訪者供圖

飼養祖傳鸚鵡,辦了執照和養殖證

胥健介紹,他爺爺喜歡養鸚鵡,去世時留下200多隻鸚鵡,父親胥家忠接手後開始飼養和繁殖。

按照相關部門要求,2018年10月,胥家忠以妻子萬忠花的名義,成立萬生鸚鵡養殖場並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載明:「鸚鵡養殖(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2018年12月,萬生鸚鵡養殖場因符合鸚鵡養殖條件,向主管部門申請養殖9種二類保護鸚鵡,最終獲得批准。

胥健向記者提供的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同意天津市津南區萬生鸚鵡養殖場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行政許可決定》(津規自林許[2018]30號)顯示:經審查,同意萬生鸚鵡養殖場人工繁育太陽錐尾鸚鵡、和尚鸚鵡等9類鸚鵡(不包括綠頰錐尾鸚鵡);但有明確規定,按審批的野生動物種類進行人工繁育,不得超越審批範圍;出售、利用已批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繁育個體的,另文報批。

「我父親小學沒畢業,沒啥文憑,不知道出售人工繁育鸚鵡是違法的,不知道鳳梨小太陽鸚鵡的學名叫什麼,更不知道太陽錐尾鸚鵡與綠頰錐尾鸚鵡有啥不一樣。」胥健稱,父親認為自己養的鸚鵡已經變異,屬於家禽。由於他對所養鸚鵡學名分類不熟悉,所以在填上述申報表時,就隨便寫了「太陽錐尾鸚鵡」,而沒有寫上後來涉案的「綠頰錐尾鸚鵡」。這也成為胥家忠被有關部門認定為「超越審批範圍養殖」的一大證據。

41隻人工養殖鸚鵡賣了1.1萬元

河北保定市徐水區法院(2019)冀0609刑初313號刑事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書)顯示,胥家忠供述,因人工養殖鸚鵡繁殖能力強,2019年初家裡就有了2000多隻鳳梨小太陽鸚鵡(司法鑑定系綠頰錐尾鸚鵡),當時沒有錢買飼料了,部分鸚鵡都餓死了,他賣鸚鵡的目的就是想買飼料。

2019年2月18日,李延增聯繫上胥家忠,花了7000元買了20隻綠頰錐尾鸚鵡。同年4月4日,李延增再次找到胥家忠,花了4300元買了20隻綠頰錐尾鸚鵡和1隻藍化綠頰鸚鵡。

記者注意到,這兩次交易,胥家忠共賣出41隻鸚鵡,獲得收入1.13萬元,每隻鸚鵡275元。他們的交易方式是通過微信轉帳。

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許可萬生鸚鵡養殖場人工繁育太陽錐尾鸚鵡、和尚鸚鵡等9類鸚鵡(不包括綠頰錐尾鸚鵡)受訪者供圖

虧本400元賣一隻鸚鵡也獲刑一年

一審判決書顯示,此案還有一名與胥家忠遭遇相同的被告人,叫畢建光。他將不願再繼續飼養的一隻藍色和尚鸚鵡賣給李延增,售價800元。這隻鸚鵡是他從河北保定一花鳥市場以1200元價格買的,是虧本賣。李延增對買來的42隻鸚鵡進行轉賣,其中4隻鸚鵡被賣出。

2019年5月,胥家忠和李延增、畢建光3人,分別被河北保定警方抓獲。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26日,警方委託的河北張家口鼎盛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結果稱,涉案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每隻均價值1萬元,兩種鸚鵡均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同時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2019年10月9日,該鑑定中心根據保定徐水區警方提供的涉案鸚鵡照片,經過對比,認為該案中涉及的所謂藍化綠頰鸚鵡、藍化小太陽鸚鵡、鳳梨小太陽鸚鵡的外觀特徵,與鑑定意見書中的綠頰錐尾鸚鵡無明顯差異,均屬於綠頰錐尾鸚鵡。

一審法院認為,李延增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購買國家二級保護動物42隻,後銷售4隻,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胥家忠銷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41隻,畢建光銷售1隻,均已構成非法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法院認為,胥家忠經營的萬生鸚鵡養殖場辦理的行政許可書上,明確規定了養殖場要按審批的野生動物種類進行人工繁育,不得超越審批範圍;出售、利用已批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繁育個體的,需另文報批。所以,對於3名被告人「不知道收購或銷售的鸚鵡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辯解,法院未予認可。由於涉案鸚鵡均屬人工養殖,故法院酌情對3人從輕處罰。

2019年11月20日,保定徐水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鸚鵡飼養者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購買後轉賣鸚鵡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被告人畢建光因將一隻和尚鸚鵡出售給李延增,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2019年11月, 河北保定市徐水區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胥家忠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受訪者供圖

律師:每隻鸚鵡賣200多元鑑定價1萬元不專業

胥家忠的代理律師、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認為,一審法院模糊認定「胥家忠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卻未列明胥家忠違反哪條哪款,更未查明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有無社會危害性,就認定胥家忠「銷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41隻,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銷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缺乏說服力。

鄭曉靜律師還稱,涉案鸚鵡為人工繁育變異種,張家口鼎盛林業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不具專業性。其鑑定意見書認為涉案鸚鵡每隻價值1萬元,但胥家忠實際以家養價格200-300元出售,兩者最大價差達到50倍。其鑑定方法採用抽檢法及照片比對法,並未全部鑑定,也未採用DNA技術鑑定。

此外,天津市人工繁育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相關行政處罰書均可證明,涉案鸚鵡是胥家祖傳,皆為人工繁育,非野外野生,未侵犯國家對野外野生動物的所有權,未破壞野外野生動物資源。

鄭曉靜還強調,《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國家鼓勵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這既能滿足人民群眾對野生動物產品的需求,又能促進經濟發展,比如鹿鞭、鹿茸、貂皮大衣等產品,均來源於人工繁育的國家保護野生動物。

專家:人工繁殖與野外捕捉動物定罪應有別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曾對媒體表示,涉案鸚鵡是當事人自己馴養繁殖的,在定罪量刑上,人工馴養繁殖與野外捕捉的野生動物應有所區別。其行為如果違反了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有關行政管理規定,就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為何又構成犯罪?

陳興良表示,野生動物的概念在法律解釋上存在問題,影響後續罪名認定的公正性。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此種犯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行政犯,以違反某種行政法規為邏輯前提。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出售「超越審批範圍」人工繁育的涉案鸚鵡未「另文報批」,刑法未規定為犯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另一個焦點是:人工馴養繁殖動物與野生動物是否應等同保護。把人工繁育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同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加區分地把二者同等對待並予以同等刑法保護,這種擴大解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許浩認為,我國應該儘快啟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修訂工作,將一些實際上已不再處於瀕危狀態的動物從名錄中及時調整出去,同時將已處於瀕危狀態的動物增列進來;或者是在修訂後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人工馴養繁殖、數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僅適用於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繁殖的。

2019年案發前,胥家忠的養殖場養殖了2000多隻鸚鵡。受訪者供圖

最高法:針對野生動物案已啟動制定新司法解釋

記者注意到,因售賣家養鸚鵡獲刑,胥家忠等3人不是首例。

2016年,深圳男子王鵬因售賣6隻家養鸚鵡被刑事拘留。警方調查顯示,王鵬所售的6隻鸚鵡中,有2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2017年4月,深圳市寶安區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000元。

記者注意到,上述深圳鸚鵡案發生後,該案代理律師徐昕、斯偉江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野生動物案件司法解釋)的不合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上述建議書稱,將「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同等對待,超出了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範圍,超越了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保護標準,也與現有法律規定相牴觸,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請求貴會對該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據媒體公開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年6月27日復函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復函表示,已經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相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記者注意到,針對深圳鸚鵡案,人民日報曾發表評論文章《拉近司法判決與公眾認知的距離》。文章稱,有的司法判決之所以難服眾,不僅因為公眾樸素情感與司法專業性之間存在差異,還在於普法的不足與滯後。應在普法宣傳中未雨綢繆、下好「先手棋」,讓廣大社會公眾更早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知悉法律禁區和違法責任,實現公眾樸素情感與司法判決結果的良性互動。

(來源:上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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