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生國際被列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

2020-08-27 美好新海南

記者從中國執行信息網獲悉,今年4月9日以來,海南生生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稱「生生國際」)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件高達40多件,其中7月達30多件。

目前,這些案件狀態均為「執行中」

同時,生生國際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奎也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該院6月24日發布的限令指出,在5月13日立案執行一起勞動爭議案中,因生生國際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院依照相關規定,對生生國際及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內的主要負責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限令規定,生生國際法定代表人周某奎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令最後稱,如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該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信息顯示,生生國際控股方為海南華僑商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僑商業」),後者持股100%。根據法院的公開信息,華僑商業亦有多筆股權被法院凍結,其中:2017年11月一筆2250萬元的股權被凍結,凍結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2019月11月一筆5000萬元的股權被凍結,凍結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

生生國際一位招商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新的招商工作已經完成90%了。關於被列入被執行人,「是因為前期生生百貨商場存在一些貨款糾紛,由於欠款沒有支付,導致被起訴到法院。不過新的股東進來以後,已經陸續在對欠款進行處理,事情正在往好的一方面發展,對經營沒有多大影響。」該負責人說。

來源:海南特區報

編輯:劉爽 實習生 黎婉玲

審核:汪慧珊

相關焦點

  • 海南生生國際購物中心被列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
    記者今日從中國執行信息網獲悉,今年4月9日以來,海南生生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稱「生生國際」)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件高達40多件,其中7月達30多件。目前這些案件狀態均為「執行中」。同時,生生國際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奎也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 濟南高新控股及法定代表人李昊被限制高消費
    魯網·泰山財經11月19日訊 魯網·泰山財經記者今日獲悉,濟南高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濟南高新控股)被法院列為限制消費令對象,李昊作為濟南高新控股法定代表人,同樣被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以案說法】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為何依舊被限制高消費?, 於2019年8月22日將被執行人乙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申請解除高消費限制措施?
    公司成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往往會被限制高消費,對於需要經常需要出差的商業人士來說,失去乘坐飛機、高鐵的自由,基本上寸步難行,給個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限制。經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張律師發現,不少法院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作出裁定,解除對當事人的高消費限制措施。我們來分析(2020)贛01執異11號案例—— 案情概要:上海某公司股東為江西某公司,持有100%股權。胡某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遂提出執行異議。
  • 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該當怎麼辦?
    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執行案件被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該當怎麼辦? 根據2015-07-22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 判決前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執行中是否應當限制原代表人高消費?
    2、2018年1月4日,趙某持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為甲公司。3、法院執行過程中,2018年7月4日做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甲公司不得有法律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張某作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依法被限制高消費。4、經查,2014年9月28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張某擔任董事長。
  •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帳戶?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同時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規定的高消費行為。
  • 「限制高消費」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及法律後果
    【向吉提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二、限制高消費針對的對象是誰?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鐵建工集團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喜被法院限制高消費,8月25日,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發出了((2020)湘1002執2816號)限制消費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 一日內被列為被執行人37次,海航集團怎麼了
    一日內被列為被執行人37次,海航集團怎麼了企查查信息顯示,9月16日一天之內,海航集團被山東梁山縣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37次,涉及金額達3700萬。9月15日,因海航集團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對海航集團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海航集團及法定代表人陳峰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執行法院解除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措施,是否合法?
    黃先生問:我有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是我,被執行人是一家公司,執行款是68萬元。2019年12月,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時,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某被法院裁判限制高消費措施,但今年6月份,該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現法院解除對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的限制高消費措施,並對新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進行限制高消費措施。問這種情形是否合法?
  • 最高法院裁判:被執行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後,應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執行措施,除非
    」 即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時,要判斷原法定代表人是否為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本案中,徐昕系被執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王國梅且徐昕已將62%股權進行轉讓的情況下,執行法院變更對王國梅限制消費,解除了對徐昕的限制消費措施並無不當。
  • 淺析公司執行階段的法定代表人風險
    二、法定代表人對被採取執行措施的救濟手段(一)訴訟階段變更法定代表人,能否規避執行的相關法律風險執行階段不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仍存在法院以變更前法定代表人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而採取執行措施,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可能性。
  • 網紅蛋糕貝思客被曝經營異常 法定代表人收到限制消費令
    首頁 > 動態 > 關鍵詞 > 網紅最新資訊 > 正文 網紅蛋糕貝思客被曝經營異常 法定代表人收到限制消費令
  • 海航集團法定代表人陳峰被限制高消費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9月15日披露,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08月13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柴靖申請執行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海航集團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規定,對海航集團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海航集團及法定代表人陳峰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在判決後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是否還可對其採取...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雖然徐德安在本案北京一中院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不是國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為發生爭議時國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為董事成員及經理,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其對本案債務的履行負有直接責任,故北京一中院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並無不當。
  • 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帳戶?看最高法說!
    閱讀提示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帳戶呢?關於這個問題看最高院是怎樣回復的?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 「掛名」法定代表人必須知道的法律風險
    筆者在與掛名法定代表人溝通時,有人認為,我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協議,協議約定了,「我僅掛名,不參與經營管理,出現任何法律責任均由實際控制人承擔」。這樣的協議有效嗎?該類似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 變更法定代表人逃債,沒用!前法定代表人仍然受到限制
    裁判要旨被執行單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院可以被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對原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二、2016年9月12日,山東高院向被執行人某地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某地公司履行相應債務。三、2016年11月30日,某地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侯某炘變更為鞠某治,並免去侯某炘所有職務。
  • 北京匯源飲料及法定代表人朱燕彤再收限制消費令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對北京匯源飲料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匯源飲料)限制消費令。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資料顯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03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北京市果樹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夥)申請執行北京匯源飲料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因北京匯源飲料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