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了法院不讓離!法院不判就離不了嗎!民法典有新規定嗎

2020-08-17 法潤人心林坤

前段時間發布了一篇關於離婚制度的文章,我發現不少人都評論或者私信的方式問小編:想離婚也起訴了,但是法院就是不準予離婚,都已經拖了好幾年了,法院判決的標準是什麼呢!都說好聚好散,卻卡在離法院這,甚至有的時候夫妻雙方都同意但是法院卻不同意離婚!這個問題讓很多人都很苦惱!我他媽都找到下家了!你法院不讓我離!

所以今天的文章的第一部分先給大家講解一下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一方想要離婚,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進行起訴,所以並不是說只有在協議離婚不成的前提下才可以訴訟離婚,只要你願意,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法院受理後應當進行調節,這裡注意是「應當」,也就是必須進行調節,畢竟「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只有在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準予離婚!

三,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唯一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而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如下: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中重婚必須是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了,而「同居」的標準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僅僅是偶爾一起睡覺不算同居!最多算淫蕩!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是平常的爭吵二位達到家暴的程度也是不準予離婚的,所以這個標準其實是很難嚴格界定的!

家暴可恥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有的人就認為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是不對的,即使是滿兩年了,也要起訴才可以,並且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工作等原因。

5,一方被宣告失蹤注意,這裡只要是「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申請!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

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


而以上的條件雖然說只要滿足一項就可以,但是看起來簡單,做起來難啊!就像最近噹噹創始人李國慶和俞渝的離婚案件就頻頻被認定為感情尚未破裂,而兩人其實已經分居好幾年了,為什麼不判呢,就有這個原因!無法提供確切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你說分居滿兩年,我說是因為工作,你說經常吵架,我說是打情罵俏,就算是大名鼎鼎的李國慶同志都解決不了,我們普通小老百姓又當如何呢?重點來了,隨著《民法典》的公布這一情況基本上可以解決了,來看新的《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有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關鍵點就在「應當」這兩個字上,也就是出現上面的情況,法院必須準予離婚!

比如說小林和小高想要離婚,小林2021年1月1號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法院於2021年3月1號判決不準離婚,然後二人處理法庭之後,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又過了一年時間來到了,2022年的3月2號,小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那麼法院就必須準予二人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各自奔向新的幸福!



最後要注意的是,為啥要2021年提出離婚呢,因為《民法典》2021年才生效,目前依然適用《民法總則》,所以大家跟我一起學習《民法典》,以待明年正式施行的時候更好地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是《民法典》先頒布後施行的原因,就是為了給大家一個學習的時間!

還是那句話: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法律更不是違法者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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