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十幾萬的快遞寄丟了快遞公司只賠償八百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了一起因寄送快遞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因快遞公司將自己寄送的物品寄丟而導致自己損失16萬元,因此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16萬元。但是快遞公司認為王某並沒有委託自己寄送價值16萬元的快遞,也不應當賠償王某的損失16萬元。
王某於是將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提供的材料並不能夠證明,其委託快遞公司寄送了價值16萬元的物品,因此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以及生活經驗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王某損失800元。王某對該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當,維持了一審判決,即快遞公司賠償王某800元,案件至此結束。
圖文無關
本案當中,法院沒有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王某16萬元,首先是因為王某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所寄送的快遞價值有16萬元,其次是因為王某在寄送快遞的過程當中也是具有過錯的,因為王某沒有對快遞進行保價,導致快遞公司沒有對快遞進行特別的照顧保護,最終導致快遞丟失,所以說王某也是具有過錯的。
圖文無關
在筆者查看的其他相關案例當中,如果客戶沒有對快遞進行保價,往往法院有可能判決快遞公司按照快遞費的數倍對客戶進行賠償,而保價的則是按照快遞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所以對珍貴的物品我們寄送時還是儘可能的保價吧,另外就是在寄送快遞時在快遞欄出填寫清楚寄送物品的名稱性質,以方便萬一出現丟失的情況時我們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