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手機寄丟後的賠償之路
快遞公司也有理由
王女士交寄的手機並沒有保價,雙方在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中有明確約定,即:未保價快件,未申報視為快件價值不超過100元。因此只應賠償100元。同時,公司在快遞服務中已盡到法律義務,對「契約條款」進行了提示解說,並不存在違約行為。
她的訴求有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客戶委託快遞公司快遞物品,快遞公司就應該履行將快遞的物品完好快遞到目的地的義務,否則就是違反合同,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1549元,並退還快遞費20元。
鬧上法庭法院判決
運單背面「契約條款」關於未保價快件如何賠償的約定是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加重了王女士的責任,因此應為無效條款。王女士對手機的遺失沒有責任,快遞公司仍需照價賠償。同時,因合同目的未達到,快遞費20元也應退還。
王女士網購了一部手機,發現手機有質量問題,於是通過快遞退貨,沒想到手機被快遞公司寄丟了。面對快遞公司願意承擔的較低賠償,王女士和丈夫選擇了打官司。他們覺得,按合同法規定,客戶委託快遞公司快遞物品,快遞公司就應履行合同,將快遞的物品完好地快遞到目的地,否則就是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但快遞公司提出,快遞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中寫得明明白白,即:未保價快件,未申報視為快件價值不超過100元,只應賠償100元。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南充市順慶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運單背面「契約條款」關於未保價快件如何賠償的約定是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加重了對方責任,「應為無效條款。」因此,王女士贏了官司。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丟失手機的實際價值1549元賠償給王女士,並退還快遞費20元。
事件 / 網購手機退貨 快遞公司把手機寄掉了
去年11月7日,王女士花1549元在網上購買了一部華為榮耀手機。收到手機後,王女士發現手機屏幕有點兒問題,與賣家協商之後,決定快遞迴去退貨。
隨後,王女士來到南充中競物流有限公司,辦理快遞業務,將手機快遞到深圳,交寄的時候,王女士並沒有對手機進行保價,只支付了快遞費20元。不料,當手機寄到賣家的時候,賣家驗貨時發現,包裹內根本就沒有手機,為此拒絕籤收。
之後,王女士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快遞公司表示,只能按照公司總部仲裁的500元來賠償。王女士不服,認為自己的手機價值為1549元,快遞公司賠償的500元與手機價格相差較大,表示難以接受。
爭議 / 快遞公司搬出契約條款:未保價未申報只賠100元
雖然涉及數額並不大,但今年1月,王女士還是選擇了打官司,將快遞公司起訴到南充市順慶區法院。
王女士為何要較真?原來,她背後有一個學法的丈夫。昨日,王女士的丈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是西華大學的法學教師。他認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客戶委託快遞公司快遞物品,快遞公司就應該履行將快遞的物品完好地快遞到目的地的義務,否則就是違反合同,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1549元,並退還快遞費20元。」王女士提出。
順慶法院對這起案件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快遞公司搬出白紙黑字寫明的契約條款並提出,王女士交寄的手機並沒有保價,對於沒有保價的貨物賠償問題,雙方在運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中有明確約定,即:未保價快件,未申報視為快件價值不超過100元。快遞公司為此表示,只應賠償100元。同時還進一步表示,公司在快遞服務中已經盡到了法律義務,對「契約條款」進行了提示解說,並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 / 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應無效
對於這起典型案例,南充市順慶區法院進行了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王女士將手機交給快遞公司郵寄,並交了20元費用,雙方形成了運輸合同關係,快遞公司負有將王女士交寄的手機安全完好地送至收貨人處的義務。而王女士交寄的手機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對於「契約條款」的規定,法院指出,快遞公司提供的運單背面「契約條款」關於未保價快件如何賠償的約定是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加重了王女士的責任,因此,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不能以此條款來約束雙方。「王女士作為寄件人對手機的遺失沒有責任,快遞公司仍需照價賠償。」同時,法院認為,因合同目的未達到,故快遞公司收取的快遞費20元也應向王女士退還。
法院還指出,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快遞公司從事的快遞業務是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業務,因此這起案件應適用《合同法》。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為此,南充市順慶區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丟失手機的實際價值1549元賠償給王女士,並退還快遞費20元。
法/律/服/務
打贏官司不容易
法官教你如何取證
能贏這起官司,背後卻並不簡單。王女士如何證明自己寄的是手機,又如何證明手機的價值?這背後其實有不少經驗。
承辦法官昨日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在這起案件中,王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寄件時的監控視頻,用來證明郵寄的就是手機;網上交易的截圖,用來證明郵寄的是手機並明確了價格;另外,通話錄音,進一步證明手機是在該公司郵寄時丟的。
王女士的丈夫告訴記者,在協調達不成一致時,他們就想到了為打官司做好證據準備。在協調過程中,快遞公司提供了視頻,說明自己一方包裝快遞是沒問題的,但王女士和丈夫拷下了這個視頻,恰恰用來證明快遞的是手機。同時,他們還做好了錄音證據等的收集。
基於這起案件的經驗,承辦法官提示市民,郵寄物品時要妥善保管好快遞單,實體店購買要索要發票或小票,網上購買也要注意索要發票,同時也要對相關物品及價格進行截圖。也可以找快遞公司要監控視頻,如果公司不允許,這時可申請法院調取。對於爭議事實,可以通過錄音佐證。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對於貴重物品,要聲明,並進行保價。
段萍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