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帳應該是會計處理模式和稅務處理模式差異的一種妥協調節,稅務上只認發票,會計上我們有可以確認相關金額的真實單據就可以了,這也是會計上實質重於形式的一種體現吧。
實務中出現暫估入帳通常是由於採購方未及時結算,存貨已經入庫,但採購發票尚未收到,不能確定存貨入庫成本的情況。較為嚴謹的財務人員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以及謹慎性」的質量要求,會進行成本的暫估和衝回處理,那各位財務人員的帳務和稅務處理真的規範嗎?今天就來結合案例給大家梳理一波。
案例
甲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用於生產某商品,合同約定材料價格共計1,130元(包含增值稅)。公司預計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為13%。原材料現在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於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也就是所謂的暫估入帳。
實務中,在判斷是否需要暫估入帳時,主要關注商品是否已經入庫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資的情況,則不需要暫估入帳處理,待實際入庫使用時再做會計處理。
帳務處理要點
1、當月入庫未收到發票,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應進行暫估入帳。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貸:應付帳款——XX供應商 ——暫估/無票 1000
2、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衝回,但考慮到發票取得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加大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因此,在實際工作當中一般是在收到發票時再作衝回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紅字衝回暫估入庫
借:原材料 -1000
貸:應付帳款——XX供應商 ——暫估/無票 -1000
收到發票,作常規入庫處理
借:原材料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
貸:應付帳款——XX供應商 1130
稅務處理要點
1、暫估入帳金額是否應該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相關規定: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帳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帳,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帳。下月初,用紅字衝銷原暫估入帳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認證後,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
上述條款明確指出,暫估入帳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2、暫估入帳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列支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相關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均以增值稅發票作為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對於暫估入帳成本來說,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3、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暫估入帳成本能否在稅前列支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環節,暫估入帳成本是可以憑藉有關支付憑據在稅前列支扣除的。同時,可以規避後期多繳納稅款的情況產生。
4、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後暫估入帳成本取得發票,成本支出應在哪一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針對以前年度未取得發票的情況,可以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5、房地產行業在成本核算環節是否同樣適用暫估方式入帳?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並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並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上述條款中提及到的「預提費用」也是暫估入帳的一種,這種方式雖然對房地產企業有利,但如果對預提成本費用的限制性條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與稅收文件當中對其的規定條件和要求不符,就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巨大的稅收風險。
來源財稅聚焦,作者:林森。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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