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原創,首發億企贏17win
各位財務朋友們,大家在實際工作中是否遇到過企業沒有錢支付貨款,對方不給開具發票無法列支扣除的尷尬情形呢?
要解決這個問題,這就需要我們了解「暫估入帳」的相關知識了。
接下來,我就用一個簡單的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暫估入帳」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
一、暫估入帳的會計處理
分析:
A公司購進材料,貨到票未到,需要暫估入帳。具體的會計處理分兩個步驟:
步驟1.當月末暫估帳務處理:
借:原材料 100萬元
貸:應付帳款——暫估( W材料供應商) 1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並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帳,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帳。」即,估價不估稅。
步驟2.次月帳務處理:
次月初,A公司應紅字衝銷原暫估入帳金額,即:
借:原材料 100萬元(紅字)
貸:應付帳款——暫估( W材料供應商) 100萬元(紅字)
此外,還要分以下不同情形處理:
情形1.若本月A公司支付了貨款取得發票,則帳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應付帳款 ——W材料供應商 113萬元
借:應付帳款 1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情形2.若本月未支付貨款未取得發票,根據規定,則帳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萬元
貸:應付帳款——暫估( W材料供應商) 100萬元
如果此後數月一直未取得發票,則A公司需要按照「月末暫估——次月初紅衝——次月末再暫估」模式處理,直到取得發票月份為止。
不過,實務中,為了簡化處理,我們也可以省略每月月初紅衝、月末暫估的帳務處理過程,只在實際取得發票的月份參照情形1做帳務處理。
二、暫估入帳的成本能否稅前扣除
接下來,就到了我們大家最關心的話題:「暫估入帳的材料已被領用結轉了成本,但發票一直未取得,那麼,相應的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嗎?」
這個問題,要分別從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彙算清繳兩個角度來處理,具體如下:
1、預繳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暫估入帳成本即便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文章開篇時企業出現的資金周轉問題。
2、彙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這就表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暫估入帳成本則必須憑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年底將至,在這裡提醒各位財務人員,今年發生的成本支出,務必要求各部門在明年彙算清繳前提供發票!如果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在彙算清繳前取得發票的,千萬不要忘記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