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全國首例涉5G雲遊戲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宣判。
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某公司未經騰訊授權將《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等遊戲置於雲伺服器中,供公眾在網頁版、移動端以及PC端使用「菜雞」雲遊戲平臺獲得,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騰訊被侵權的5款遊戲合計258萬元。
法院認為,該案作為全國首例涉及5G雲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以雲遊戲模式技術原理為切入點,對雲遊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以及著作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邊界作了有益探索。
雲遊戲之訴
騰訊方面訴稱,作為涉案五款遊戲《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逆戰》《QQ飛車》的合法運營方和維權方,對涉案遊戲享有著作權維權及對雲遊戲用戶流量、數據進行獲取及收益的合法競爭性權益。
騰訊發現,廣州某公司未經授權將涉案遊戲置於其雲伺服器中供公眾在網頁版、移動端以及PC端使用「菜雞」雲遊戲平臺獲得涉案遊戲,同時其將用戶流量複製到其平臺上,利用涉案遊戲為「菜雞」雲遊戲平臺做引流宣傳,限制涉案遊戲畫質、功能及信息連結等行為,擠壓了騰訊的盈利空間及商業機會,威脅騰訊用戶數據安全,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廣州某公司辯稱,在運營的「菜雞」雲遊戲平臺上對涉案遊戲的名稱僅進行合理引用,提供「加時卡」「秒進卡」「上號助手」的服務係為提升雲服務體驗時間,並非僅針對涉案遊戲,且未存儲遊戲運行數據。同時,對涉案遊戲畫面清晰度作自適應,保障雲遊戲運行的流暢,並出於安全性考慮而屏蔽在雲主機上打開瀏覽器的行為,避免用戶可能通過瀏覽器下載非法軟體從而對被告的雲主機實施侵入破壞等行為,這是業界常用的做法。
廣州某公司表示,「菜雞」雲遊戲平臺使原本無法通過手機端體驗PC端遊戲的用戶轉變為騰訊的真實用戶,客觀上為騰訊增加了用戶流量。此外,騰訊雲遊戲尚處於測試階段,並未開展商業運營,騰訊平臺未受到實際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某公司停止侵權,即停止在「點雲菜雞」網站和「菜雞」雲遊戲平臺(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遊戲,賠償騰訊因《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遊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分別為62萬元、53萬元、53萬元,賠償騰訊因《逆戰》《QQ飛車》遊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均為45萬元,上述五款遊戲合計因侵權判賠258萬元。
四大爭議焦點
在該案中,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從涉案遊戲是否構成作品、獨佔性許可權利範圍、雲遊戲模式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雲遊戲模式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的認定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
對於涉案遊戲是否構成作品的認定,法院認為涉案五款遊戲對相關故事背景、場景設置、情節設定的選擇與安排類似於電影劇本的創作,隨著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類似於電影的攝製和成像過程,遊戲創作完成後亦可存儲在一定介質上,並可藉助計算機等數字播放硬體設備予以傳播,應當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予以保護。
同時,玩家的選擇操作是最終形成遊戲畫面的「過程條件」,並不是玩家本身創造出了可視化遊戲畫面,故被告關於涉案作品權利屬於遊戲玩家的抗辯意見,法院未採納。
在關於獨佔性許可權利範圍的認定上,法院認為《英雄聯盟》《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三款遊戲的著作權人(美國、韓國等公司)僅授權騰訊獨佔享有遊戲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
在獨佔性被許可人未取得對第三方轉授權權利時,不能替代著作權人任意擴大權利授權範圍和被授權主體,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的授權許可必須由著作權人明示授權或進行追認方可,故騰訊僅對由其自行開發的《逆戰》《QQ飛車》遊戲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對於雲遊戲模式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據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發生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的交互式傳播行為,核心構成要件在於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
該案中,雲遊戲使用的主要技術包括雲端完成遊戲運行與畫面渲染的雲計算技術以及雲端與玩家終端間的流媒體傳輸技術,即遊戲計算、渲染均在雲端伺服器完成,不管是用戶通過輸入設備在侵權雲遊戲平臺對遊戲進行實時操作,還是遊戲的畫面與聲音在雲伺服器和不同用戶終端之間的相互傳輸,均系在網際網路環境下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輸;其次,雲伺服器應屬「網絡伺服器」範疇,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其雲伺服器中,通過上傳行為和開放行為,以通過不同終端的雲遊戲平臺提供作品,無論從提供手段、伺服器屬性或從用戶感知角度切入,均滿足「提供」之要件;此外,雲遊戲軟體的在線運行也是用戶獲得的方式,被告的行為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對於雲遊戲模式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法院認為,就限制遊戲功能及信息連結而論,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採用技術手段對原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幹預和限制,包括限制營銷宣傳、資訊廣告、周邊商品交易等,此舉未有用戶知情並主動選擇,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對騰訊普遍使用的遊戲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幹擾和影響,進而擠壓了騰訊平臺的商業機會和盈利空間,直接導致騰訊對相關遊戲的合法利益受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未對騰訊主張的三種不正當競爭情形給予支持。從複製流量、引流宣傳行為來看,法院認為,用戶選擇通過「菜雞」雲遊戲平臺操作涉案遊戲,實質進入的仍是「騰訊」平臺涉案遊戲作業系統本身,該種引流宣傳行為能夠為著作權項權利的損害後果所涵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就「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而言,是否在雲遊戲平臺使用「上號助手」服務系供用戶選擇的結果,用戶數據產生的利益並不當然屬於騰訊的合法權益。此外,從「秒進卡」「加時卡」有償增值服務及限制涉案遊戲畫質來看,「雲+」與「網際網路+」「平臺+」模式具有中立性,不具有專屬性,並非被訴行為不正當性的事由體現。
借鑑意義
隨著5G技術的發展,「雲」模式將成為傳播的主要方式,但新型傳播方式所帶來的權利保護方式和邊界也將成為司法審判的新問題。
法院認為,該案作為全國首例涉及5G雲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以雲遊戲模式技術原理為切入點,對雲遊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以及著作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邊界作了有益探索。
首先,該案確立了雲遊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雲遊戲傳播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侵權,應當符合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兩個核心構成要件。
雲遊戲作為5G雲計算為基礎的新型遊戲方式,本身需要在雲端伺服器上運行,同時通過5G技術將渲染完畢後的遊戲畫面或指令壓縮後通過網絡傳送給用戶,本質上為交互性的在線視頻流,當作品被置於雲伺服器以通過不同終端的雲遊戲平臺可供用戶點擊、瀏覽、運行時,作品提供者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其次,該案釐清了雲模式下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邊界。法院認為,該案涉及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
一般情況下,凡著作權法已作保護的,不宜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基於傳播模式的改變,必然導致用戶(流量)的遷移,何種流量搶奪模式可以跨過專門法的保護邊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範疇,是技術創新帶給司法審判的辯題。
一方面,雲遊戲的商業模式應受法律保護,在特定行為確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責性,危害正當的競爭秩序或者競爭機制時,方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另一方面,網際網路領域的市場競爭應立足於競爭手段的正當性和競爭機制的健全性,更應該考慮市場競爭的根本目標,複製流量、引流的行為並非均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吸引用戶若能為其他專項權利或權益所覆蓋且未造成用戶或流量以外的權益的損失,也不應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否則將不利於市場競爭秩序的動態發展。
此外,法院認為應在鼓勵技術創新與保護權利人權益之間作平衡。堅持審慎包容的態度,以促進創新競爭和有利於消費者的長遠利益為指引,在網絡平臺、用戶和同行業競爭者之間予以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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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劍華 實習生:郭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