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全國首例涉5G雲遊戲侵權案宣判,英雄聯盟等5款遊戲共獲賠258萬元

2020-08-12 中國法院網官方帳號

8月12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全國首例涉5G雲遊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即停止在「點雲菜雞」網站和「菜雞」雲遊戲平臺(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遊戲,刪除與上述遊戲有關的用戶數據,賠償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因《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遊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分別為62萬元、53萬元、53萬元,賠償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逆戰》《QQ飛車》遊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均為45萬元,上述五款遊戲合計因侵權判賠258萬元。


案情回顧:

《英雄聯盟》等熱門遊戲起訴侵權,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已正式立案!

今年的知產宣傳周,我們從5G雲遊戲講起…

二原告訴稱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訴稱:二原告是涉案五款遊戲《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逆戰》《QQ飛車》的合法運營方和維權方,引領業界進入5G雲遊戲時代,對涉案遊戲享有著作權維權及對雲遊戲用戶流量、數據進行獲取及收益的合法競爭性權益。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將涉案遊戲置於其雲伺服器中供公眾在網頁版、移動端以及PC端使用「菜雞」雲遊戲平臺獲得涉案遊戲,侵害二原告對涉案遊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其將用戶流量複製到其平臺上,利用涉案遊戲為「菜雞」雲遊戲平臺做引流宣傳,通過銷售「秒進卡」「加時卡」提供雲遊戲排隊加速、加時的有償服務,提供「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限制二原告的涉案遊戲畫質、功能及信息連結等行為,擠壓了二原告的盈利空間及商業機會,威脅二原告的用戶數據安全,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原告在兩案中均訴請要求:被告停止通過其官方網站、「菜雞」雲遊戲平臺(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向用戶提供涉案遊戲作品、相關增值服務(付費時長、高畫質、付費排隊)及進行相關宣傳,被告刪除其收集和存儲的涉案遊戲用戶數據,另針對涉兩案共五款遊戲主張賠償包括維權合理支出的經濟損失共960萬元。


被告辯稱

第一,涉案行為不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已獲得「網維大師」網吧管理軟體的使用授權,僅將實體電腦通過技術手段變成「雲電腦」,為用戶傳播動態遊戲畫面,該畫面由玩家即時操控遊戲所得,其權利應屬於玩家,二原告無權對涉案遊戲提起訴訟。第二,在運營的「菜雞」雲遊戲平臺上對涉案遊戲的名稱僅進行合理引用,提供「加時卡」「秒進卡」「上號助手」的服務係為提升雲服務體驗時間,並非僅針對涉案遊戲,且未存儲遊戲運行數據;對涉案遊戲畫面清晰度作自適應,保障雲遊戲運行的流暢,並出於安全性考慮而屏蔽在雲主機上打開瀏覽器的行為,避免用戶可能通過瀏覽器下載非法軟體從而對被告的雲主機實施侵入破壞等行為,這是業界常用的做法。第三,「菜雞」雲遊戲平臺使原本無法通過手機端體驗PC端遊戲的用戶轉變為二原告的真實用戶,客觀上為二原告增加了用戶流量。騰訊雲遊戲尚處於測試階段,並未開展商業運營,騰訊平臺至今未受到實際損失,二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裁判

(一)涉案遊戲是否構成作品的認定

涉案五款遊戲對相關故事背景、場景設置、情節設定的選擇與安排類似於電影劇本的創作,隨著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類似於電影的攝製和成像過程,遊戲創作完成後亦可存儲在一定介質上,並可藉助計算機等數字播放硬體設備予以傳播,應當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予以保護。玩家的選擇操作是最終形成遊戲畫面的「過程條件」,並不是玩家本身創造出了可視化遊戲畫面,故關於涉案作品權利屬於遊戲玩家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二)獨佔性許可權利範圍的認定

《英雄聯盟》《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三款遊戲的著作權人(美國、韓國等公司)僅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獨佔享有遊戲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獨佔性被許可人從著作權人處獲得相關遊戲的財產性權益,尤其是大型知名網路遊戲,往往需要支付相當高的對價。在獨佔性被許可人未取得對第三方轉授權權利時,不能替代著作權人任意擴大權利授權範圍和被授權主體,這種脫離著作權人對權利本身控制的行為,顯然缺乏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基礎,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的授權許可必須由著作權人明示授權或進行追認方可,故僅憑二原告出具的《共同運營確認書》,不足以認定騰訊科技公司有權對上述三款遊戲提起訴訟,騰訊科技公司僅對由其自行開發的《逆戰》《QQ飛車》遊戲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三)雲遊戲模式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發生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的交互式傳播行為,核心構成要件在於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本案中,首先,雲遊戲使用的主要技術包括雲端完成遊戲運行與畫面渲染的雲計算技術以及雲端與玩家終端間的流媒體傳輸技術,即遊戲計算、渲染均在雲端伺服器完成,在這個過程中,用戶對遊戲相關作品的體驗感更依賴於網絡傳輸性能,雲遊戲運行模式實現了多終端設備打通特性,雲遊戲畫面的介質以玩家操作指令數據代碼及音頻流、視頻流的組合構成,需要傳輸到雲伺服器上再解壓傳輸到用戶終端,不管是用戶通過輸入設備在侵權雲遊戲平臺對遊戲進行實時操作,還是遊戲的畫面與聲音在雲伺服器和不同用戶終端之間的相互傳輸,均系在網際網路環境下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輸;其次,雲伺服器應屬「網絡伺服器」廣義概念之範疇,其作為作品存儲的載體毋庸置疑,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其雲伺服器中,通過上傳行為和開放行為,以通過不同終端的雲遊戲平臺提供作品,無論從提供手段、伺服器屬性或從用戶感知角度切入,均滿足「提供」之要件;最後雲遊戲軟體的在線運行亦是用戶獲得的方式,用戶能夠以點對點的交互式方式獲取作品,被告的行為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四)雲遊戲模式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關於二原告主張的四項不正當競爭情形,法院認為前三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第四項構成不正當競爭。具體如下:


1.從複製流量、引流宣傳行為來看,用戶選擇通過「菜雞」雲遊戲平臺操作涉案遊戲,實質進入的仍是「騰訊」平臺涉案遊戲作業系統本身,即使將PC端用戶轉化為其他客戶端用戶,整體的用戶數量和流量亦仍體現在涉案遊戲中,並不會因「雲」模式的轉變造成用戶數量和流量的此消彼長,該種引流宣傳行為能夠為著作權項權利的損害後果所涵蓋,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2.從「秒進卡」「加時卡」有償增值服務及限制涉案遊戲畫質來看,「雲+」與「網際網路+」「平臺+」模式均是網絡產業新興的商業模式,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具有專屬性,並非被訴行為不正當性的事由體現。被告賦予用戶對畫質自主選擇權客觀上確實降低遊戲畫質解析度,影響遊戲玩家的體驗感,鑑於這種行為所帶來的負面評價並不針對騰訊平臺提供的網絡服務質量,仍應作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損害後果評價。


3.就「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而言,是否在雲遊戲平臺使用「上號助手」服務系供用戶自行選擇的結果,用戶數據本身所產生的利益並不當然屬於二原告的合法權益,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號助手」功能存在威脅數據安全的較大可能性,損害的也是用戶帳號、密碼的相關信息權利,相關訴的利益亦與二原告無涉。


4.就限制遊戲功能及信息連結而論,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採用技術手段對二原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幹預和限制,包括限制營銷宣傳、資訊廣告、周邊商品交易等,此舉未有用戶知情並主動選擇,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顯然會對騰訊平臺普遍使用的遊戲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幹擾和影響,進而擠壓了騰訊平臺的商業機會和盈利空間,直接導致二原告對相關遊戲的合法利益受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說法

隨著5G技術的發展,「雲」模式將成為傳播的主要方式,但新型傳播方式所帶來的權利保護方式和邊界也將成為司法審判的新問題。本案作為全國首例涉及5G雲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以雲遊戲模式技術原理為切入點,對雲遊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以及著作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邊界作了有益探索,在充分保障遊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鼓勵技術創新和新業態發展,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於推動雲遊戲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確立雲遊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審查標準


雲遊戲傳播是否構成信息網絡傳播侵權應當符合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兩個核心構成要件。雲遊戲作為5G雲計算為基礎的新型遊戲方式,本身需要在雲端伺服器上運行,同時通過5G技術將渲染完畢後的遊戲畫面或指令壓縮後通過網絡傳送給用戶,本質上為交互性的在線視頻流,當作品被置於雲伺服器以通過不同終端的雲遊戲平臺可供用戶點擊、瀏覽、運行時,作品提供者構成對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二)釐清雲模式下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邊界


本案涉及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一般情況下,凡著作權法已作保護的,不宜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基於傳播模式的改變,必然導致用戶(流量)的遷移,流量作為網際網路時代的核心競爭力,何種流量搶奪模式可以跨過專門法的保護邊界,納入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範疇,是技術創新帶給司法審判的辯題。一方面,雲遊戲的商業模式作為網際網路經濟發展趨勢下的新生事物應受法律保護,在特定行為確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可責性,危害正當的競爭秩序或者競爭機制時,方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另一方面,網際網路領域的市場競爭應立足於競爭手段的正當性和競爭機制的健全性,更應該考慮市場競爭的根本目標,市場競爭本身屬於動態的交易機會的爭奪,複製流量、引流的行為並非均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吸引用戶若能為其他專項權利或權益所覆蓋且未造成用戶或流量以外的權益的損失,也不應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範圍,否則將不利於市場競爭秩序的動態發展。


(三)鼓勵技術創新與保護權利人權益的平衡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始終堅持審慎包容的態度,以促進創新競爭和有利於消費者的長遠利益為指引,在網絡平臺、用戶和同行業競爭者之間予以利益平衡。在5G雲遊戲布局帶來增量市場的同時,雲技術服務提供商應當盡到注意義務,在尊重並保障遊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技術創新和促進產業發展,否則,以技術創新為名行侵權之實,顯然與網絡環境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理念背道而馳,亦不符合網際網路提倡的競爭和創新之精神。從平臺端來看,雲技術服務提供商應當通過取得授權許可等合法的方式獲得相關權利、提供服務內容,打造良好口碑,推廣雲遊戲產業發展;從內容端來看,權利人應當迎接新技術產生、推廣和運用,在權益得到保障的合理範圍內,包容技術創新必然產生的流量複製、用戶注意力吸引,積極探索研發高品質遊戲內容,優化用戶體驗。5G技術的蓬勃發展為雲遊戲產業的快速普及和加速落地帶來新的發展機遇,只有各方依法依規不懈努力,產業鏈上下遊企業融合發展,從雲服務到遊戲終端構建起全新生態,才能共同實現5G時代「雲空間」的共建共治共享。

來源: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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