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副局長大鬧營業廳 或構成尋釁滋事,這也敢叫正常?

2020-09-21 法律名家講堂


近日,湖南岳陽,網友爆料嶽陽縣農業農村局副局長吳某桃大鬧營業廳,怒摔顯示器,其丈夫對營業員大吼:「我收拾你!」。



正攵府工作人員也迅速做出回應,言語中不難發現好像表達了一個巴掌拍不響,副局長也是人,發洩情緒很正常,這有啥可報導的。好像在說媒體閒著沒事小題大做,也好像在說吃瓜群眾們跟著瞎起鬨,站在道德制高點一面倒的批評。


這一句「正常」,言語中好像對這種現象並不驚訝,司空見慣一般。這可一點也不正常,老百姓也不會因為一點矛盾去怒砸營業廳,態度囂張,行為跋扈。視頻不加字幕的話,都能讓人聯想到黑社會打砸。老百姓要是有這般行為,恐怕將涉嫌尋釁滋事判上幾年,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緒不滿就違法這算正常的話,那世上就沒有不正常了,何況這句話還出自正攵府工作人員。就算與營業廳工作人員確有矛盾,如此不顧形象,用違法的行為來處理,又何來正常?


我們來看一下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四)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小編覺得工作人員認為副局長行為是「正常」的,這更加不正常。如果在他們眼裡這都正常,那側面再說這種事時有發生,正是這種失敗的公關,導致事情進一步發酵,引起更多的不滿。這種不端正的態度,才是人民群眾最不能接受的點。


即使是普通百姓,在當今法治社會下,遵紀守法才為正常,違法犯罪才是不正常,希望工作人員能夠端正態度,深刻反省和客觀對待。特殊部門要有接受媒體和群眾監督的覺悟。


當地紀委已經介入調查,讓我們關注進一步的處理結果,如果你有話要說,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相關焦點

  •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初探
    因為法的社會性功能在於維繫法律和社會共同生活準則所確立的社會正常狀態和公共秩序,法的社會性核心內容就是維護社會安全,從「秩序穩定論」的觀點出發,「隨意」則應當被壓縮在「客觀狀態」這個範疇。刑法分則中任何一個罪的構成都要求主、客觀的一致和統一,這種「一致性」和「統一性」並不僅僅指犯罪構成主客要件本身的對應和統一,而且還要求在主、客觀構成要件的諸要素上也達成和諧統一。
  • 言語恐嚇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嗎,什麼是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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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尋釁滋事罪,又是尋釁滋事罪!這到底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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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酒起衝突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現有司法實踐是,兩夥人在酒吧鬥毆,很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作者認為,當地警方採取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正是人民警察的擔當精神的體現,其中的「暫處」可能是另案處理的需要。1979年刑法規定的兩個「口袋罪」,即,流氓罪和投機倒把罪,1997年修訂後分解為三個罪名,即,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和非法經營罪。
  •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尋釁滋事犯罪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結合本案中開庭,可以看出眾被告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而非公共秩序。二、本案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主觀意圖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 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行為不當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7)最高法刑申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確認了周志榮鬧訪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行為不當,極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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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尋釁滋事罪特別多。那麼,什麼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量刑定罪量刑(立案)標準是什麼?每個人都要了解一下~文章來源:問律綜合網絡信女子杜撰遭性騷擾事件構成尋釁滋事被判一年近日,一女子杜撰遭性騷擾被判一年引發熱議。
  •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準確界定「尋釁滋事」,是正確區分有關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情節是否惡劣、嚴重可以從多個方面考慮,比如看行為方式和手段,看行為人是否採取了暴力等手段,看其是否採取了公開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應該考慮行為人的一貫表現,這表明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
  • 多次縱火取樂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分析如下;  1.主觀方面的認定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293條規定的行為,其中包括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有學者指出:「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與客觀上的無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徵,也是本罪與故意傷害、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則物罪的關鍵區別。」
  • 張明楷:不當討債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不當討債行為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文 | 張明楷 清華大學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數維權行為是完全合法的,只是部分維權行為可能存在瑕疵或不當之處,極少數維權行為也可能因為違反法定條件而構成違法犯罪。將債權人對債務人採取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方式實施的討債行為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認定犯罪的前提是行為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構成要件的理解與適用要以保護法益為指導。抽象地說,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一種社會法益。但是,「社會法益只是個人法益的集合,是以個人法益為其標準所推論出來的。
  • 什麼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有什麼區別?
    在新聞上總是看到有人尋釁滋事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也有可能會遇到那樣的事情。那麼什麼行為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呢?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又有什麼區別?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 恐嚇型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
    律者文摘語:刑法修正案(八)在對尋釁滋事罪客觀行為的修訂中增加了恐嚇行為,但恐嚇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樣,以自焚相恐嚇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還是恐嚇型的尋釁滋事罪,殊難認定。放火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可構成放火罪,若以自焚相威脅,利用他人對放火的恐懼達到無事生非等目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情節惡劣、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則應認定為恐嚇型尋釁滋事罪。
  • 「敲詐勒索」三十萬,為何判處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Z縣衛生健康局(2019年1月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更名為衛生健康局)局長王某等人擔心關某在北京上訪,於2019年9月25日晚上20時許,帶領衛生健康局副局長等5名工作人員開著兩輛車到張某住處Z縣發展改革創新局門衛室,把30萬元現金交給張某,讓張某抄寫副局長寫好的《收條》,隨後強行帶張某到Z縣中國銀行ATM機把30萬元現金存到張某銀行卡上,並要求張某給關某打電話,讓關某從北京返回來。
  •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需要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司法實務中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該如何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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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長安網12月2日訊 (通訊員 徐錦)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席某不僅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也被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餘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席某指使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席某有自首情節,賠償了原告人蔣某的部分損失,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席某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席某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蔣某造成了物質上的損失,被告人席某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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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發布裴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裴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女子杜撰遭性騷擾被判一年,這樣的行為會讓那些真正想要求助的女性求助無門,狼來了的故事多了也不會再有人信,網友:幹得漂亮,這樣的行為的確需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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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黃理科 記者 薛偉光)因為護士拒絕告知醫生的聯繫方式而大鬧醫院。近日,旌陽區法院審理一起尋釁滋事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但因被告人張某患有待分類的精神障礙,其2019年11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其自願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的家屬代為賠償損失,被告人張某取得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 尋釁滋事罪2019年最新立案標準:稀裡糊塗就構成犯罪,要坐牢!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此前有瀋陽民警犧牲,有兩人因發辱警言論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據悉,全國因辱警有多人被以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被行政拘留治安處罰的就更不計其數。網上辱罵警察要不得,侮辱犧牲民警更是「零容忍」,言論自由但不能任性,要有敬畏之心。
  • 尋釁滋事罪的十五條裁判規則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517號:張彪等尋釁滋事案一般來講,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不難區分,但是,在伴隨輕微暴力強索財物的場合,要準確界定這兩個罪名則存在一定的難度。 被告人出於教訓、報復他人的目的,使用輕微暴力強拿硬要財物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其暴力強度並未超出尋釁滋事罪所涵括的程度,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評價更為客觀和準確。
  • 檢方撤訴:定罪尋釁滋事應慎之又慎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8月16日)有媒體報導說,為輿論所關注的陝西女工程師李思俠因舉報汙染被訴尋釁滋事罪一案,有了最新進展。據報導,7月28日,陝西省安康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李思俠尋釁滋事罪的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石泉縣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