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陽,網友爆料嶽陽縣農業農村局副局長吳某桃大鬧營業廳,怒摔顯示器,其丈夫對營業員大吼:「我收拾你!」。
正攵府工作人員也迅速做出回應,言語中不難發現好像表達了一個巴掌拍不響,副局長也是人,發洩情緒很正常,這有啥可報導的。好像在說媒體閒著沒事小題大做,也好像在說吃瓜群眾們跟著瞎起鬨,站在道德制高點一面倒的批評。
這一句「正常」,言語中好像對這種現象並不驚訝,司空見慣一般。這可一點也不正常,老百姓也不會因為一點矛盾去怒砸營業廳,態度囂張,行為跋扈。視頻不加字幕的話,都能讓人聯想到黑社會打砸。老百姓要是有這般行為,恐怕將涉嫌尋釁滋事判上幾年,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緒不滿就違法這算正常的話,那世上就沒有不正常了,何況這句話還出自正攵府工作人員。就算與營業廳工作人員確有矛盾,如此不顧形象,用違法的行為來處理,又何來正常?
我們來看一下尋釁滋事的構成要件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四)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小編覺得工作人員認為副局長行為是「正常」的,這更加不正常。如果在他們眼裡這都正常,那側面再說這種事時有發生,正是這種失敗的公關,導致事情進一步發酵,引起更多的不滿。這種不端正的態度,才是人民群眾最不能接受的點。
即使是普通百姓,在當今法治社會下,遵紀守法才為正常,違法犯罪才是不正常,希望工作人員能夠端正態度,深刻反省和客觀對待。特殊部門要有接受媒體和群眾監督的覺悟。
當地紀委已經介入調查,讓我們關注進一步的處理結果,如果你有話要說,歡迎在評論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