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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初探
刑法分則中任何一個罪的構成都要求主、客觀的一致和統一,這種「一致性」和「統一性」並不僅僅指犯罪構成主客要件本身的對應和統一,而且還要求在主、客觀構成要件的諸要素上也達成和諧統一。從犯罪構成要件來考量,「隨意」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必要要件」而非「選擇要件」。因此,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既是主觀要素,又是客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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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法條競合情況下的定性問題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姜銘某、姜嘉某、姜子某、姜榮某均為未成年人,出於放假無聊、尋求刺激的目的,在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某村多次縱火取樂,前後有二十餘次,有幾次是單純玩火,危害不大,未做認定,情節較為嚴重的一次是犯罪嫌疑人分別點燃了四戶人家房屋附近的草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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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恐嚇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嗎,什麼是尋釁滋事?
言語恐嚇他人構成什麼罪? 瀋陽刑事律師普法。 一、言語恐嚇他人構成什麼罪 當發生威脅行為的時候,受到威脅的人是很惆悵的。有的人就會疑惑,威脅他人構成什麼來罪呢?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在尋釁滋事裡面增加了恐嚇的內容:因此威脅他人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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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又是尋釁滋事罪!這到底是怎麼了?
前幾天發表了一篇《毆打老師,檢方說有罪律師說無罪!尋釁滋事罪到底是什麼玩意兒?》一文,對尋釁滋事罪有過一些分析。手頭上又出現了一個尋釁滋事罪的案子,有點爭議,也拿來說說這尋釁滋事罪。某討債公司替小額借貸公司催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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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謊稱遭性騷擾構成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2020年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你都知道嗎?
2020年,尋釁滋事罪特別多。那麼,什麼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量刑定罪量刑(立案)標準是什麼?每個人都要了解一下~文章來源:問律綜合網絡信女子杜撰遭性騷擾事件構成尋釁滋事被判一年近日,一女子杜撰遭性騷擾被判一年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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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在司法適用中的界定
這就是本罪所謂的「尋釁」,即沒事找事。因此,準確界定「隨意」,應著重以下幾點:第一是主觀動機,此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之一;第二,看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一般來講,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勝、抖弄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註定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隨心所欲、完全視其需要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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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起衝突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現有司法實踐是,兩夥人在酒吧鬥毆,很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作者認為,當地警方採取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正是人民警察的擔當精神的體現,其中的「暫處」可能是另案處理的需要。1979年刑法規定的兩個「口袋罪」,即,流氓罪和投機倒把罪,1997年修訂後分解為三個罪名,即,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和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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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需要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司法實務中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該如何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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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準確界定「尋釁滋事」,是正確區分有關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競合時處理規則《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表現形式的規定,使得該罪極易與其他罪發生競合,當發生競合時一般採取的處理規則是「從一重處斷」,即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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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法官、陪審員:浙江十全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某的委託,指派於範王力律師擔任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敬請貴院充分予以考慮,依法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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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十五條裁判規則
首先,案件的起因是因雙方走路時誰先讓路而發生的,被告人及其同夥所持的是尋釁滋事的故意。第二,被告人及其同夥毆打被害人沒有劫奪被害人的目的。因此,可以斷定被告人及其同夥對被害人的毆打行為具有尋釁滋事的性質,因情節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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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之司法認定
2018年5月24日,公安機關以凌某某尋釁滋事罪刑事立案。 凌某某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大家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作為尋釁滋事罪中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不包括已經行政處罰的事實、超過6個月未發現、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的以及行政調解的事實,本案中5起隨意毆打他人事實,不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凌某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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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嗎?
,如果行為惡劣的,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嗎?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複雜的客體,尋釁滋事罪既屬於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也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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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隨意認定的嗎?——與故意傷害罪想像競合後認定分析
由此也可以看出對於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有時的確很難認定。下面我們來通過兩個罪名表格式的直觀對比,來比較兩個罪名的異同。從中比較客觀地得出一些在實務中有用的技術性結論。從表格中可以看出,實務中難以區分的情況在於尋釁滋事罪的一種規定情形"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該條款所造成的客觀後果,極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想像競合,導致區分比較麻煩,但認真分析還是可以從細節入手,具體分析如下:區別分析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通俗來講就是"流氓動機"、"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等追求自我的瀟灑放縱或逞兇鬥能等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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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行為不當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7)最高法刑申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確認了周志榮鬧訪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行為不當,極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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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有什麼區別?
在新聞上總是看到有人尋釁滋事影響社會秩序的事件,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也有可能會遇到那樣的事情。那麼什麼行為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呢?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又有什麼區別?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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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貴港律師┃女子謊稱遭性騷擾構成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2020年...
2020年7月8日,民勤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炸遍村中糞坑錄視頻欣賞,尋釁滋事罪! 2020年4月,在江蘇蘇州有幾名男子專門把點燃的炮仗扔進糞坑取樂,炮仗爆炸後將裡面的汙穢物炸得滿地都是,就會引得幾名男子哈哈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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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
很快,該男子因尋釁滋事罪被刑拘。事後,該女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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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不當討債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不當討債行為不可能成立尋釁滋事罪文 | 張明楷 清華大學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數維權行為是完全合法的,只是部分維權行為可能存在瑕疵或不當之處,極少數維權行為也可能因為違反法定條件而構成違法犯罪。將債權人對債務人採取跟蹤、糾纏、恐嚇、辱罵等方式實施的討債行為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認定犯罪的前提是行為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構成要件的理解與適用要以保護法益為指導。抽象地說,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一種社會法益。但是,「社會法益只是個人法益的集合,是以個人法益為其標準所推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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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蘇某某、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2019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蘇某某、王某某多次以各種理由在宿舍欺負、取樂、毆打張某某...2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開灤分局取保候審。3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2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開灤分局取保候審。32020年6月23日年被本院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