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2021-01-09 範王力律師

尊敬的法官、陪審員:

浙江十全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某的委託,指派於範王力律師擔任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敬請貴院充分予以考慮,依法予以採納。

事實部分

2017年9月29日晚上,諸葛某某駕車回位於舊貨市場內的工作單位,在進舊貨市場門口時,由於前車突然停舊貨市場大門一側,導致諸葛某某不得不停車,隨後倒車,重新進入市場大門。

在路過前車時,坐副駕座的華某某看見諸葛某某有罵人的動作。雖然沒有聽見諸葛某某罵了什麼,但是華某某確定諸葛某某在罵自己車輛上的人。

之後,華某某借著酒勁,照車尋人,找到駕駛員黃元,然後主動推搡、恐嚇諸葛某某。隨後,華某某打電話給斯某某等人,打算教訓諸葛某某。

「諸葛某某聽到華某某打電話叫人,也打電話聯繫了在白龍橋馬海地村開棋牌室的劉某某,叫劉某某帶人過來幫忙,防止對方毆打自己。」(摘自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起訴意見書)。

作為諸葛某某好友的劉某某,借到電話後,說「好的、好的」。隨後,劉某某走進棋牌室說:「諸葛某某在廠裡被人打了,我們過去一下。」(摘自劉某某的筆錄)

到達現場後,「劉某某、蔡連俊等人看見斯某某追打諸葛某某,也上前追打斯某某和華某某」。「諸葛某某見雙方發生扭打,立即進行勸阻。」「雙方在諸葛某某的勸說下,雙方均停止扭打,等待公安機關處理」(摘自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起訴意見書)。

事後,劉某某上廁所,未看清楚斯某某被熊某某打死的情節。

觀點部分

一、本案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未侵犯尋釁滋事罪的客體。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規則維繫的人們公共生活的一種有序化狀態,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娛樂秩序、網絡秩序等。

尋釁滋事犯罪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結合本案中開庭,可以看出眾被告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而非公共秩序。

二、本案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主觀意圖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諸葛某某為了自保,一方面報警,另外一方面請好友劉某某叫人過來「撐場面」,防止自己被打。

劉某某在筆錄中陳述,「諸葛某某和我關係很好的,他打我電話說在廠裡被打了,我肯定要過去撐場面的,如果打架,我肯定也會幫諸葛某某一起打的。」(摘自劉某某的筆錄84頁)

可見,劉某某的行為(含糾集他人過來),其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諸葛某某的人身安全。為了朋友的安全,不怕以暴制暴。且其在看到諸葛某某被追打的過程中,為了保護諸葛某某,放上前制止,制止方式包括控制及暴制暴。

因此,從劉某某的語言與行為看,其與他人聯絡的合意係為了保護諸葛某某的安全。

超出此範圍的他人行為,劉某某不需要承擔責任。

故,從被告人主觀方面來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而本案被告人並沒有這種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觀上是並不存在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而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耍威風、逞強好勝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起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

控方以「心照不宣」一詞,完成對被告人主觀方面的認定,實屬不宜。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依照刑法規定,尋釁滋事有四種表現: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沒有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素不相識的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及眾被告人沒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因為劉某某等人是制止他人侵害好友諸葛某某。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及眾被告人沒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四、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及眾被告人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述,劉某某為了保護朋友諸葛某某,叫上其他被告人。眾人主觀意圖都是保護諸葛某某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部分的主客觀統一的範圍,系正當行為,具有一定的正當防衛意圖。超出該意圖範圍的部分,劉某某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因此,被告人劉某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部分 罪輕辯護部分

假設被告人劉某某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那麼請法庭考慮以下情節:

1、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偶犯,表現一貫良好。

自從部隊退伍後,劉某某或到廠裡上班或自己創業,一直靠自己的努力生存。沒有任何不良記錄。

2、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前,一直在現場等候警察前來處理;歸案後,具有坦白情節。

3、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有一定的正當防衛成分在內,其為了保護朋友諸葛某某得合法權益,並非理取鬧,耍威風、逞強好勝。

綜上種種,懇請人民法院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認定劉某某無罪,給被告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即使認定有罪,也請依法給予從寬處理。

補充一點:諸葛某某系在案發地點謀生多年,無法逃避華某某的挑釁。因此,該因素可以進一步確認,諸葛某某、劉某某一方,並非尋釁滋事。

辯護人:

浙江十全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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