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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在司法適用中的界定
從該罪所表現的客觀行為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仍然呈現多樣化的特徵。由於此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等犯罪客觀表現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且在新形勢下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在目前對此罪尚無明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對客觀要件的不正確理解,造成對尋釁滋事罪的誤定。所以,從法理上理清尋釁滋事罪客觀要件的內涵和外延對正確認定此罪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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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有著嚴格的立案標準,還真不是「口袋罪」
:「尋釁滋事罪是現行刑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口袋罪」。咱們先來看看法律對尋釁滋事罪是如何規定的。,打人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辱罵,恐嚇追逐等行為也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也可以定為尋釁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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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
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有效規制網絡謠言及相關犯罪,2013年9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誹謗解釋》),明確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為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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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準確界定「尋釁滋事」,是正確區分有關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對此《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 ,以下簡稱《解釋》)對「尋釁滋事」做了一般性規定,主要分為:「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小題大做型」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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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初探
作為「小口袋」罪,人們關注的並非是該罪的刑罰配置問題,而是對它的犯罪構成要素的認定和在法律的具體適用上所產生的困惑。在司法實踐中,如何來界定行為人在主觀要素上所表現出來的「隨意」與「非隨意」?對構成本罪的危害程度上如何界定「情節惡劣」和「情節嚴重」的範圍?同時對尋釁滋事中行為人實施侵害的對象有無限制和條件要求等等?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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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案看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及綁架罪的界定
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且對被告人王某某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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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偉江:「尋釁滋事罪」是現行刑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口袋罪」
但是,毆打、辱罵段損等行為本身是完全可以由其他既有罪名予以規範和罰的,而法條中規定的「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界定標準本身又是帶有道德評價和不確定性的,難以準確描述罪狀。這樣一來,將其他法條可以規範的行為配以難以規範的主觀標準,就使得尋釁滋事的罪與非罪的標準模糊起來。由於入罪標準的模糊,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和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幾乎沒有可觀的辯護資源可以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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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十五條裁判規則
如因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由於尋釁滋事罪本身不包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或者說已超出尋釁滋事罪的涵蓋範圍,對此,一般應直接以故意傷害罪一罪論處,既無並罰的必要,也無並罰的理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只須定故意傷害罪一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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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被指「口袋罪」 有專家主張予以廢止
在2013年7月和9月,「兩高」先後聯合頒布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相關問題。彭新林認為,上述有關立法修正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充實了尋釁滋事罪的規範內涵,有助於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更好地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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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法官、陪審員:浙江十全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某的委託,指派於範王力律師擔任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敬請貴院充分予以考慮,依法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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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又是尋釁滋事罪!這到底是怎麼了?
前幾天發表了一篇《毆打老師,檢方說有罪律師說無罪!尋釁滋事罪到底是什麼玩意兒?》一文,對尋釁滋事罪有過一些分析。手頭上又出現了一個尋釁滋事罪的案子,有點爭議,也拿來說說這尋釁滋事罪。某討債公司替小額借貸公司催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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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起衝突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現有司法實踐是,兩夥人在酒吧鬥毆,很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作者認為,當地警方採取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正是人民警察的擔當精神的體現,其中的「暫處」可能是另案處理的需要。1979年刑法規定的兩個「口袋罪」,即,流氓罪和投機倒把罪,1997年修訂後分解為三個罪名,即,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和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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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模式是封閉形式的規定
法律規範使用封閉式的規定旨在排除法律人適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權,立法者基於制定法律時有適當的超前性考慮,擬定法律規範除非特別考量,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很少使用封閉式的規定。筆者自認為讀了不少法律,法律規範使用了封閉式的規定,可能僅有二條,一條規定在刑法的尋釁滋事罪中,另一條規定在涉外仲裁撤銷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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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很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很快,該男子因尋釁滋事罪被刑拘。事後,該女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後,甘肅省白銀市森林公安局靖遠縣分局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處以3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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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惡案件中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規則
法制網訊 (通訊員 李博 蔣榮志)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人民法院肩負著重要使命和職責,必須堅持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也不湊數的裁判標準,嚴格釐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尋釁滋事罪一直被詬病為「口袋罪名」,在涉黑惡案件審理實務中也常常成為被告人、辯護人進行辯護的重點,此外,涉黑惡案件中尋釁滋事與普通尋釁滋事案件認定還有不同之處,因此區分是否構罪、此罪與彼罪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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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文|楊河尋釁滋事是高發犯罪,也是公安機關在 「掃黑除惡」中比較「好用」的一款罪名。這款著名的「口袋罪」包羅萬象,罵個街、發個貼、上個訪都可能被指控為尋釁滋事。而作為比較常見的打架鬥毆行為,只要可能夠得上入罪門檻的,則用尋釁滋事來定性,通常要比故意傷害威懾力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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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律師_褚子云律師團隊
尋釁滋事罪律師,褚子云律師團隊,中華公益基金會合作律師、中華婦女權益保護公益律師、上海12348司法熱線援助律師等。尋釁滋事罪律師, 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法律快車法律語音問答頻道專業律師為您講解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等問題,您也可以在線諮詢律師相關法律問題。我們嫂子揚言明天要帶刀砍我,要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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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需要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司法實務中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該如何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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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被指成兜底條款 專家:對罪狀和構成要件作適當修改
在2013年7月和9月,「兩高」先後聯合頒布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相關問題。 彭新林認為,上述有關立法修正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充實了尋釁滋事罪的規範內涵,有助於尋釁滋事罪的司法適用,更好地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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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慶:搶劫罪與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如何區分
孫某的行為無疑屬於「強拿硬要」(後文亦會涉及,在交通事故摩擦之中,孫某原本即為過錯一方,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否達到了立法所要求的「情節嚴重」的標準?對此,2013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強拿硬要公私財物1000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