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規範住宅區和建築物命名 新規定將從今年9月1日起實施
官邸、國際、×號等詞慎用
長沙晚報8月7日訊(全媒體記者 匡春林)世界、官邸、國際……以後建築物、住宅區命名,這些「洋氣詞」要慎重使用!記者8月7日從市民政局獲悉,從今年9月1日起,《長沙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將正式實施。根據該文件,今後在給住宅區、建築物命名時,要慎重使用「世界」「環球」「第一」等詞語,使用「大廈」「花園」「中心」等名稱時也需謹慎。市區範圍內的住宅區、建築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市)範圍內的,由縣(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專名如何起?
慎用「世界」「環球」「亞洲」「宇宙」命名
「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由專名、通名兩部分組成。」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專名是由申報單位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的專有名稱,通名是表明住宅區和建築物性質、類別、形態、功能等屬性的通用名稱。專名在前,通名在後,聯合使用。
根據《規範》,全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專名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符合漢語語義、構詞規則和語言習慣;由2至4個漢字組成,不得超過6個漢字。
同時,《規範》強調,在住宅區和建築物專名命名中,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等非文字性符號,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規則的網絡用語、方言俚語、生造詞語等不規範文字,不得使用繁體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第一、×號、××地標」等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不得使用名不符實、誇大其詞、誤導公眾、易生歧義或難以理解的詞語;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義的標誌性建築物名稱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詞語(含全稱、簡稱、縮寫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使用「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際」「世界」「環球」「亞洲」「宇宙」等詞語,確需使用的,必須具有特定產業功能,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批件,經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命名;不得使用如「湖南」「長沙」等市及市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確需使用的,應當取得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此外,凡使用區片、道路等地域專名的,建築物應在其所指代地域的範圍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不得與同類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專名的使用不得重複,同一單位開發的系列名稱必須要有明顯區別。
通名如何起?
不使用特定含義、約定俗成詞語
目前,住宅區和建築物可使用的常見通名包括園、苑、廈、寓、墅、舍、廬、居、邸、府、庭、樓、軒、莊、公寓、小區、城、中心、廣場、山莊等。
市民政局指出,根據《規範》,全市住宅區和建築物通名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能夠正確反映住宅區和建築物的性質、功能、形態、規模和環境等實際情況,能夠為公眾理解和接受;恰當使用修飾、限定通名的詞語,不使用「天」「御」「皇」「帝」「官邸」「朕」「王」等有特定含義的修飾詞語;不得使用行政區劃名、社會組織名,不得使用「世界、世家、國、邦、洲、盟、海、港、島、道、路、街、裡、弄、巷、門」等有約定俗成含義的詞語;不得重疊使用通名;不得使用民間忌諱或有違道德風俗習慣的詞語。
特定通名如何起?
12層以上建築物才能叫大廈
「大廈」「大樓」要有多大?什麼才能叫做「花園」「山莊」?《規範》規定了住宅區和建築物特定通名的標準。
其中,「大廈」「大樓」是指12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含裙樓)建築物。「花園」「花苑」「山莊」是指綠地率不低於40%的建築物(群)且山莊必須依山而建,以低層建築為主的低密度住宅區。廣場指有寬闊的公共場地,佔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塊公共活動場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並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綜合性大型建築物(群)。
此外,「中心」是指佔地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以某一專項功能為主的非純居住性質的建築物(群)。「城」是指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佔地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辦公、娛樂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築群。「苑」「園」主要指從事文化、藝術、科技等活動較集中的建築群體或花草林木面積較大的居民住宅區。「小區」是指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樓不少於10棟的大型居民住宅區。「公寓」「新寓」則用以命名高層住宅樓或多棟住宅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