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2020-12-20 正義網

  案例一 

  河南省甲縣違法佔地非訴執行監督系列案 

  ——監督行政非訴執行依法受理,共同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以來,河南省甲縣國土資源局在巡查中發現一些駕校、砂場等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經依法立案後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甲縣國土資源局依照法律規定,將到期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申請甲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截至2018年4月12日,甲縣國土資源局共向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非訴案件96件,涉及駕校、採砂、旅遊開發、農業開發、農戶違建等非法佔用耕地154.8畝、基本農田66.8畝,其他土地2.76畝,行政罰款總額300餘萬元。 

  甲縣人民法院對縣國土資源局行政非訴案件強制執行申請均不予受理,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和說明不予受理理由。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18年4月12日,甲縣人民檢察院對其中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21起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同時,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情況向甲縣人民法院作了通報。 

  甲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甲縣人民法院對縣國土資源局強制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的規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致使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法進入法定程序。4月26日,甲縣人民檢察院向甲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1)依法辦理甲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2)完善行政非訴案件受理機制,以保障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 

  2018年5月3日,甲縣人民法院回復,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民事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採納檢察建議,對建議的21起及其他75起行政非訴案件全部予以受理。同時,完善非訴行政案件受理程序,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快立快審。 

  自發出檢察建議至2019年1月15日,甲縣國土資源局陸續向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86件,法院均予以立案,目前已準予執行244件,大部分已經執行;同時,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是否存在行政處罰後怠於執行或怠於申請執行等問題加強與行政機關溝通,爭取理解、配合進而主動糾正,並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共同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警示與指導意義】 

  保護耕地,關係到中國十幾億人口的糧食問題,關係到我國的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問題。對於耕地,國家堅持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不僅是各級政府的責任,也是司法機關共同的責任。違法佔用、破壞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和懲處。本案涉及非法佔用耕地154.8畝、基本農田66.8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處於持續受侵害狀態,檢察機關應依法予以監督。本案中,通過對21起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監督,促使人民法院對後續案件依法立案、準予執行,並依法執行,進入良性循環,不僅促進了規範執法、依法行政,還有力地促進了對國家耕地、基本農田的保護,達到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二 

  吉林省某公司違法佔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監督行政非訴執行依法審查,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吉林省甲市國土資源局對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原貌;(2)對非法佔用林地1000平方米處以罰款5000元;(3)移送當地司法機關。某有限公司在法定履行期限內繳納了罰款,但未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未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未恢復土地原狀。 

  2017年4月19日,甲市國土資源局向甲市乙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築物,恢復原貌」的行政處罰。 

  乙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於2017年5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1)準予強制執行甲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罰款部分即林地1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5000元,由乙區法院強制執行;(3)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由甲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乙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的裁定內容超出了甲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強制執行的範圍,且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不符。甲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某有限公司在法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時,已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未履行「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築物,恢復原貌」的行政處罰,甲市國土資源局也僅就未履行的該項行政處罰申請乙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內容既包括未履行的行政處罰,也包括已經履行的罰款,超出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範圍,不符合案件的真實情況,且裁定準予執行「沒收非法建築物,恢復原貌」的內容與行政處罰「拆除非法建築物,恢復原貌」不符。 

  乙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檢察建議,建議乙區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並在今後辦理非訴執行案件過程中嚴格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準予執行的內容應與行政處罰的內容相符。乙區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書面回復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真整改,在今後的工作中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 

  【警示與指導意義】 

  對於違法佔地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並依法申請行政非訴執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準確、全面、及時執行,否則不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可能破壞行政管理秩序,減損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針對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申請執行內容不一致等違法情形及時發出檢察建議,促使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既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了執行行為,增強了監督效果。 

  案例三 

  北京市某村委會等六起違法佔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監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法適用,推動破解「兩違」拆除難題 

  【基本案情】 

  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針對北京市甲區A鎮某村村委會、某動力科技公司、某文化傳播公司、某生物工程技術公司、某農業發展公司非法佔地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據土地管理法對上述單位分別作出共計6份「拆除違法建設、恢復土地原狀」的行政處罰決定,但上述單位既未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遂按照法定程序將上述6起行政處罰決定向北京市甲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甲區人民法院針對上述非訴執行申請分別作出準予執行的行政裁定書,但在隨後的強制執行階段又在未實際執行的情況下以「本案執行標的違法建築物佔地規模較大,強制拆除有一定難度,需具備足夠的人力和物力。現本院無強制拆除所必須的資金、設備和人員,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亦無法提供強制拆除必備的條件,故本院暫無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本案執行標的予以拆除」為由,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甲區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了對上述6起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程序。經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範圍,是執行標的以財產為內容,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有財產但不足以全部清償的,上述6起案件均不應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時,北京市為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著力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功能,正在開展「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拆除違法建設是「疏解整治促提升」的重要任務之一。本案系典型的非法佔地行為引發的違法建設活動,依法應予嚴格查處。對此,甲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月2日向甲區人民法院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1)進一步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杜絕因片面追求高結案率而濫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及時恢復案件執行程序,促使案件早日執行完畢。 

  2018年3月21日,甲區人民檢察院收到甲區人民法院針對6份檢察建議的回覆。甲區人民法院表示該案的執行問題不是簡單的法律問題,此類案件利益關係錯綜複雜,當事人對立情緒極端嚴重,盲目強制執行必然引發不穩定事件,需要在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前提下,統籌協調各方力量協力解決。 

  針對法院在回覆中提到的執行風險和現實難題,甲區人民檢察院結合上述6起非訴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經深入調研,撰寫了調研報告,詳細分析了該區因非法佔地形成違法建設難以強制拆除的現狀、原因,並從多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報告市、區兩級政府並得到關注。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向市規劃國土委下發督查通知單,要求該委認真落實。目前,該6起案件已部分執行到位,其他後續相關工作正在逐步推進。 

  【警示與指導意義】 

  違法佔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違法建設項目侵佔有限的土地資源,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廣大人民群眾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未經批准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違法建設,是違法佔地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拆除違法佔地上的違法建設,因群眾關注度高、矛盾多發易發,強制執行難度很大。對於這類案件,不僅要制發檢察建議監督法院依法執行,還要加強跟進監督,從根本上推動解決這一執行難題。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通過對法院適用終結本次執行存在違法情形的監督,依託典型個案,促進類案問題解決,在以檢察建議形式督促法院依法執行的同時,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分析原因、提出對策建議,推動從體制、機制上破解「兩違」拆除難題,引起政府的關注和重視,彰顯了行政檢察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服務社會治理的積極意義。 

  案例四 

  浙江省徐某違法佔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監督「裁執分離」模式下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執行,保護基本農田不被侵佔 

  【基本案情】 

  徐某非法佔用2253平方米基本農田和3753平方米農用地,在浙江省甲市A鎮某村違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2015年,甲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徐某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6006平方米;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對非法佔用的基本農田按每平方米30元處以罰款計人民幣67590元,對非法佔用農用地(林地、園地、水域)按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計人民幣7506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142650元。 

  2016年7月22日,甲市國土資源局以被執行人徐某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為由,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法院作出裁判、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裁執分離」改革,浙江省是推進改革和試點地區之一。2016年8月1日,甲市人民法院採取「裁執分離」模式,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對徐某在甲市A鎮某村非法佔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違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予以強制拆除,由甲市A鎮人民政府、甲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準予對徐某欠繳的罰款人民幣142650元強制收繳,由甲市人民法院執行。 

  2016年12月19日,甲市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因在執行過程中,未發現被執行人徐某有實際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暫不能得到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17年8月23日,甲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並展開調查。經調查,徐某在甲市農村商業銀行有兩個帳戶。其中一個帳戶從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間與其他帳戶有大量大額匯入、轉入記錄,且對帳單反映徐某在其他銀行還有多個帳號。另一個帳戶在2017年6月獲得櫃面放款,而此時徐某已被甲市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調查還發現徐某名下有小型汽車一輛,登記於2011年。 

  此外,經甲市人民檢察院實地勘察,發現被執行人徐某在甲市A鎮某村非法佔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違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未被拆除。 

  甲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執行人徐某有實際可供執行的財產,甲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以未發現被執行人徐某有實際可供執行的財產等為由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不當;且徐某雖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因錄入的身份證號碼有誤,導致其仍從甲市農村商業銀行獲取銀行貸款。 

  針對以上情況,甲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分別於2017年11月10日、11月23日向甲市人民法院、甲市國土資源局和甲市A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甲市人民法院:(1)對本案依法立案,恢復執行,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對被執行人徐某的財產情況及時予以核實並採取執行實施措施,執行尚未繳納的罰款;(2)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徐某的錯誤信息予以改正;(3)關注法院相關查詢系統存在的問題。建議甲市國土資源局和甲市A鎮人民政府:對徐某在甲市A鎮某村非法佔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違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予以強制拆除。 

  檢察建議發出後,甲市人民法院、甲市國土資源局和甲市A鎮人民政府均予以採納,並書面回復。2017年11月27日,甲市國土資源局派員到違法現場進行實地核查,並與A鎮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對接,由A鎮人民政府牽頭做好拆除工作,該局監察大隊、國土所積極配合。2017年12月20日,A鎮人民政府集中組織人員和力量,對被執行人徐某在甲市A鎮某村非法佔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違法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全部強制拆除。2018年2月1日,甲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該案,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徐某的錯誤信息已報上級法院修改,並已對統一查詢系統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反映。2018年5月9日,甲市人民法院第二次書面回復,表示該案全部罰款142650元已執行到位。 

  【警示與指導意義】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而基本農田是耕地的精華,是糧食安全的保障,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嚴格的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性質用途。非法佔用基本農田應依法退還,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是對行政非訴執行立案、審查和執行活動的全過程監督。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無論是交由本院執行機構執行,還是採取「裁執分離」模式交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或部分交由本院執行機構執行、部分交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都屬於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範圍。人民法院、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執行行為,或怠於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有權予以監督。本案中,徐某非法佔用2253平方米基本農田和3753平方米農用地,違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築設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檢察機關通過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不僅推動法院追回了全部罰款142650元,而且促使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非法佔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違章建築,被佔用基本農田得以恢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五 

  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礦業公司違法佔地非訴執行監督案 

  ——依申請監督行政非訴執行「裁而不執」,保護國土資源不被侵害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甲縣某礦業公司未經甲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非法佔用土地,擅自在甲縣A鎮某村違法建廠,面積達10829.44平方米。2013年3月6日,甲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某礦業公司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並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非法佔用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108294.4元。由於某礦業公司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甲縣國土資源局於2013年7月8日向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某礦業公司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並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2013年8月28日,甲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執行。 

  2016年10月14日,因甲縣國土資源局與某礦業公司達成執行和解書,甲縣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後,甲縣人民法院一直沒有執行。 

  此外,對某礦業公司的罰款108294.4元,甲縣國土資源局沒有向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2018年3月19日,甲縣國土資源局向甲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請求監督甲縣人民法院執行上述行政裁定。 

  甲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甲縣人民法院沒有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執行和解書進行合法性審查,即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確有錯誤;甲縣國土資源局沒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決定全部內容向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有錯誤。因此,先後向法院和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拆除某礦業公司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議縣國土資源局向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非法佔用土地的罰款共計108294.4元。 

  甲縣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多次做某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2018年9月,某礦業公司自動拆除了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縣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及時向甲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對非法佔用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共計108294.4元。 

  【警示與指導意義】 

  違法佔地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全面查處,必將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影響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本案中,甲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後,甲縣國土資源局與某礦業公司達成執行和解書,法院未對該和解書是否存在違法情形進行審查,即以此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且在之後長達四年多的時間內,未採取有效措施執結案件,導致國有土地長期處於受侵害狀態;行政機關未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全部內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屬於不完全履行職責。檢察機關通過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既促進規範、公正司法,又促進依法行政,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六 

  姬某訴某鄉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監督案 

  ——檢察機關以聽證贏公信,加強行政違法行為調查核實,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基本案情】 

  姬某與河南省某村委會因一土地承包合同引發系列糾紛,雙方先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5件和民事訴訟案件2件。其中,2016年10月2日,鄉政府應村委會要求,指派數十名工作人員強行丈量案涉土地,後因姬某及家人阻止,量地未果。2017年3月23日,姬某向縣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鄉政府強行丈量其承包土地的行為違法。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鄉政府丈量土地的行為是調解雙方糾紛過程中調查取證行為,屬於處理雙方糾紛的階段性行為,且該行為並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駁回原告姬某的訴訟請求。 

  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8日作出二審行政裁定,認為鄉政府丈量土地的行為未對上訴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姬某起訴。 

  姬某不服二審裁定,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6日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姬某的再審申請。 

  2019年6月26日,姬某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公開聽證情況】 

  為深入了解案件情況,全面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士意見,確保監督精準,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 

  聽證準備。一是開展聽證前法律輔導。聽證前,向當事人詳細解讀聽證程序和聽證結論的效力,保障當事人全面了解聽證的程序和作用,依法充分行使申辯、質證等權利。二是確定9名聽證員。包括政府法制部門幹部和高校行政法學教授各2名、行政訴訟領域律師3名、原行政審判法官和地產領域企業家各1名。三是邀請相關人員參加。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省檢察院、省司法廳、市司法局等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聽證會,安排全市行政檢察幹警代表20餘人進行旁聽。 

  聽證過程。2019年8月8日,聽證會在某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本次聽證經過事實調查、質證辯論、聽證員提問、聽證評議、總結講評等5個環節,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承辦人介紹基本案情和議題;(2)申請人陳述申請監督請求、事實和理由;(3)被申請人發表辯駁意見;(4)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出示新證據,並說明證據的來源及證明內容;(5)檢察院出示依職權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6)案件各方當事人就聽證中所出示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並發表意見;(7)聽證員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提問;(8)當事人發表最後意見;(9)聽證員當場公開發表聽證意見;(10)主持人進行歸納總結。 

  聽證結果。通過聽證,包括通過多媒體示證,現場播放姬某拍攝的鄉政府丈量土地當天的視頻,結合當事人陳述,查清了雙方糾紛的來龍去脈,查明了相關案件事實:(1)鄉政府沒有當事人同意採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證據,其丈量土地的行為不能定性為行政調解中的調查取證行為。(2)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鄉政府介入民事糾紛並強行丈量土地沒有法律依據。(3)鄉政府未就案涉糾紛及土地作出任何行政決定,其丈量土地的行為亦沒有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聽證查明的事實,9名聽證員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形成一致意見:該案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檢察機關應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同時,鄉政府介入本案的民事糾紛沒有法律依據,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激化了矛盾,檢察機關應向鄉政府提出檢察建議。 

  【監督意見】 

  市人民檢察院綜合審查案卷和聽證情況,在徵求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促成對案件進行和解,姬某表示不再追究鄉政府,鄉政府表示會儘快依法協助解決案涉相關問題。檢察機關採納了聽證意見,於2019年8月26日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8月22日,市檢察院向鄉政府現場送達檢察建議,指出鄉政府在處理本案糾紛中存在依法行政意識不夠強、行政行為程序不合法、化解社會矛盾不徹底等問題,並分析了原因和後果,從強化法律意識、規範行政行為、提升執法質效等三個方面向鄉政府提出了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警示與指導意義】 

  聽證是實現檢察機關辦理法律監督案件公開、公正、公平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檢察機關推進開放、透明、陽光司法的一種新嘗試。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一些案件當事人訴求強烈,服判息訴難,檢察機關採取公開聽證方式,有利於實現精準監督,推動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1.以公開促進公正,贏取公信。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時進行聽證,將案件事實公開,充分聽取相關人士的意見,有利於提高案件審查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針對案涉法律關係專業性強的特點,在兼顧廣泛代表性的同時,突出法律專業性,從不同行業選取9名聽證員,並廣泛邀請社會人士、上級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及檢察幹警參與旁聽,提高了聽證結果的可信度。通過辦案人員介紹案情、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聽證員提問等,使案件情況公開透明。9名聽證員當場公開發表聽證意見,從不同角度闡釋自己對案件的看法,當事人原汁原味聽取聽證員的意見,進一步增強了聽證的公正性和說服力。 

  2.加強調查核實,確保精準監督。對於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等尚未查清的事實,在聽證中,應當充分利用雙方當事人當面質證辯論的優勢,進行調查核實。本案聽證過程中,通過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出示相關證據、質證及論辯、聽證員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提問等,查明鄉政府丈量爭議土地的行為並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其強行介入申請人與村委會之間的民事糾紛,缺乏法律依據,為檢察機關實現精準監督提供了事實根據。 

  3.促成現場和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解決行政爭議、促進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行政訴訟監督的重要任務,通過公開聽證與行政和解程序的有機銜接,有利於推動矛盾化解,實現案結事了。本案因鄉政府強行介入民事糾紛,導致申請人對國家機關不滿,一再提起訴訟,陷入訴累。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當場和解,消除積怨,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辦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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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為了您的美好生活」為主題召開新聞發布會,分別通報了法院審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以及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有關情況。本版刊發十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以期為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提供指引、參考。
  • 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編者按 1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主題為「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深入發展,實現辦案全覆蓋」的發布會。會上通報了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情況,並圍繞公益訴訟主題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以及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本版刊發典型案例,敬請關注。
  • 「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中新網8月29日電 今日,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通報了「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法莉蘭童話王國」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案、甘肅省岷縣「慕麗水岸」茶樓影響行洪安全案等。
  • 重慶檢察機關發布公益訴訟白皮書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重慶日報網原標題:十大典型案例 掃一掃 就看到重慶日報訊 (記者 楊鈮紫)9月10日,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重慶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白皮書(2019.07—2020.06)》(以下簡稱《白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
  • 湖北這個案例入選最高檢發布的助力耕地保護行政非訴執行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檢發布了《發揮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職能助力耕地保護六件典型案例》,湖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非法佔用耕地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入選。據悉,湖北行政檢察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最高檢關於做實行政檢察工作和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的指示,注重典型案例的挖掘、總結和編寫工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和指導作用。
  • 江蘇檢察2019法律監督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6月,楊昊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為江蘇省檢察機關唯一入選案例,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辦理該案的做法得到了上級檢察院的充分肯定,知名媒體也予以高度關注,進一步擴大了檢察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央視《焦點訪談》等媒體進行了專題報導。
  • 2020年度上海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終審結果出爐
    文/施堅軒12月9日,2020年度上海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終審評選會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召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以及部分政法機關、行政機關負責同志、專家學者、媒體及公眾代表受邀擔任評委。全市各級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負責人現場觀摩。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許祥雲出席評審會。
  • 【重慶日報】重慶檢察機關發布公益訴訟白皮書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一文,內容如下:9月10日,市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重慶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白皮書(2019.07—2020.06)》(以下簡稱《白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白皮書顯示,一年來,全市檢察機關聚焦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保護及其他領域,共履職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2521件,立案2310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立案2045
  • 關注丨內蒙古檢察機關一起案件入選2019年度十大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2019年度十大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2019年度十大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介紹與評析為了推動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完善,收集理論界與實務界交流對話的素材,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公益訴訟研究基地與法治政府研究院於2020年1月11日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出了2019年度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徵集函,得到各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的強烈反響。
  • 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 檢察公益訴訟堵住養老金冒領漏洞
    檢察公益訴訟堵住養老金冒領漏洞最高檢發布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本報記者 周斌本報見習記者 趙婕房產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未繳納環境保護稅;老人死亡後家屬繼續領取養老金;偽造材料申請扶貧項目補貼……1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9起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都與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或民生熱點問題息息相關,體現了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對國家利益特殊救濟的作用。
  • 江蘇檢察機關公布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工作典型案例 鎮江一案例入選
    金山網訊 12月8日上午,江蘇省檢察院舉行江蘇檢察機關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6起典型案例,鎮江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入選。記者了解到,此案為D市水利局履行長江採砂監管職責失職行政公益訴訟案。2017年3月,檢察機關在查辦D市水利局行政執法人員韓某某等4人職務犯罪過程中,發現D市水利局在查處非法採砂系列處罰案件中,存在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 最高檢發布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中國日報北京電 1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9起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為各地檢察機關拓寬相關領域案件線索,加大辦案力度,規範辦案提供指引。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分別是江西省贛州市環境保護稅行政公益訴訟案,陝西省志丹縣水土保持補償費行政公益訴訟案,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養老保險金行政公益訴訟案,浙江省新昌縣檢察院督促追繳學前教育專項經費行政公益訴訟案,河北省棗強縣扶貧項目補貼行政公益訴訟案,廣東省蕉嶺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行政公益訴訟案,湖南省株洲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行政公益訴訟案,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改變容積率行政公益訴訟案,山東省商河縣閒置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 最高檢發布首批檢察改革典型案例(附案例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以「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為主題發布全國檢察機關首批檢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7件,集中反映各地檢察機關在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健全內部制約監督制度機制等方面的經驗做法。記者採訪了解到,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持續推進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積極探索檢察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形成了一批做法舉措實、工作效果好,具有典型性和可複製性的改革亮點。為有序推動改革、鼓勵創新,最高檢組織相關部門從2020年9月開始收集甄選相關案例,並決定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對地方檢察改革經驗分批推介。
  • 最高檢發布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一、訴前程序典型案例1、重慶市石柱縣水磨溪溼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2、湖北省黃石市磁湖風景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3、北京市海澱區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4、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5、福建省閩侯縣食用油虛假非轉基因標識公益訴訟案
  •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抗訴案 2020/9/13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抗訴案 基本案情 黃某某與易某某原系夫妻關係,1997年2月25日,易某某購買了房屋一套
  • 重磅丨南沙檢察公開部分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全文!
    2017年以來,南沙區檢察院堅持把「雙贏多贏共贏」理念貫穿法律監督全領域全環節,持續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將「求細求實求極致」落實在辦案工作中,深耕細作打造出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等各類典型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典型案例和優秀案例7件,現,小編將其中4件典型案例呈現給諸君!
  • 【喜報】我市辦理的一起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
    2020年7月30日,信陽市人民檢察院選送的「信陽市某頁巖磚有限公司拖欠貧困戶農民工工資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今年以來,全市行政檢察部門高度重視典型案件的辦理,以「辦好一個普通案件是應盡本分,辦成一個高端案件是一生光榮
  • 廣東省檢察院發布全國首份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辦案指引暨全省十大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典型案例
    記者9月3日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了《廣東省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辦案指引》(下稱《指引》),並公開予以發布。《指引》對檢察機關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從應當秉持的理念到應該遵循規範的操作方式、應當注意的重點問題,都作出了細緻全面的規定。
  • 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典型案例(上)
    近年來,檢察機關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通過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擷要發布12個典型案例,敬請垂注。落實刑事檢察政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服務民營經濟11項檢察政策出臺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建議」,讓企業家卸下包袱、輕裝前行。以下4個案例是其中典型代表。案例一額溫儀未按約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