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妻子被打傷住院,法院卻被判不準離婚,你怎麼看呢?
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現象還是蠻多的,有一部分離婚案件就是一方受不了家暴,造成一些身體上的傷害以及精神上的摧殘,選擇離婚來結束這份痛苦,以此獲得解脫,那麼,因家庭暴力訴訟離婚的,法律怎麼判決呢?
2015年3月3日,劉珍和李成經過朋友的介紹,和朋友一起在某某餐館聚餐,二人從而認識,之後,兩人便經常聊天,還一起吃飯,李成也經常約劉珍出來玩。就這樣,兩人的關係越來越好,很快,兩人便確定了關係。後來,兩人便進行了結婚登記,還舉行了婚禮。
2016年,兩人生育了大女兒,之後,又相繼生下了小女兒。婚後,二人的感情也挺好的,和和睦睦地生活。本以為幸福的日子會一直持續下去,但是,好景不長,最近,二人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
後來,劉珍便向法院提起了起訴離婚,說自己很多次遭到了李成的毆打,並且還進了醫院,之後,二人便
開始分居了,現在,實在是過不下去了,只能離婚。
然而,李成卻說,婚後的感情還比較好,吵架是正常的,吵了之後很快和好,而且現在也有兩個孩子,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也不好,加上現在和劉珍的感情還並沒有完全破裂。
所以,並不同意離婚。最終,法院不準予李成某和劉珍離婚。此時,劉珍便憤怒了,但是又無可奈何。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其實,在上述案例中,劉珍是因為李成有家暴並導致感情破裂而要離婚,但是,在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法醫鑑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後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
而在本案中,劉珍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並沒有達到規定所確認的家庭暴力。而且經過鑑定是雙方相互毆打,並不是李成一個人毆打。而且兩人也並沒有分居滿兩年,所以,法院並不判決他們離婚。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真的遭遇了家暴,你可以向你或者加害者所在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應或者求助。
同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將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依據,要求離婚。受害者也可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