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遠法律:對賭協議,你需要知道這些

2020-12-25 揚遠律師

隨著企業不斷發展,做大做強,這時候往往就十分需要外部融資。股權融資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在市場中常見且活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方興未艾,資本市場非常活躍,投資者們紛紛期待著一次成功的投資。因此,在投融資領域中,進行股權投融資時,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對賭協議、對賭條款」大量的出現。

一、對賭協議是什麼

以大家可能聽說過的娛樂新聞裡一些明星進行對賭為例:馮小剛、馮紹峰、楊冪等所持股的公司均與影視公司籤訂過對賭協議,參與業績對賭。比如唐德影視曾擬收購範冰冰的公司愛美神,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唐德影視以超4億元的價格收購註冊資本僅300萬元的愛美神51%的股權。為了對衝風險,雙方籤訂了對賭協議:愛美神業績承諾兩年賺5.19億元,如果對賭成功,唐德影視不但能回本,還能多賺1億元;如果對賭不成功,範冰冰需要用現金補足差價。

所謂對賭協議,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英文表述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譯為「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人為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與被投資人就未來不確定的事項進行的一種約定。這裡的事項可以是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可以是限期內完成的某些事項。若被投資方在承諾期限內不能完成相關的事項,則投資方有權行使某種權利。

二、對賭協議的內容

對賭協議中所對賭內容多種多樣,在訴訟或仲裁中現最為常見的內容包括:

1、業績承諾對賭:採用一定的財務指標(通常為淨資產回報率或淨利潤數額)為衡量指標,約定融資方在約定年限內達到約定的財務指標,投資方給予相應的貨幣或股權獎勵;反之,融資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計算方法向投資方支付貨幣補償、或向投資方轉讓股權、或向投資方回購目標公司股權;

2、上市對賭:目標公司在約定的期限內實現上市,未能上市的融資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向投資方回購股權,通常預設回購率,以投資金額為基數,根據投入資金日期和回購要求提出日期間的年限按一定公式計算。

除上述兩種最為常見的對賭內容外,其他對賭內容還包括非財務指標的設定,如專利權限期轉讓、管理層人員安排等。

三、對賭協議類糾紛

該類糾紛一般標的額比較大,涉及公司法、合同法、財會制度及其它法律規範,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不僅涉及商事糾紛,也有財務造假甚至侵佔、挪用資產等引起的涉刑事糾紛,但是「對賭協議」並非法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對於「對賭協議」本身並無任何明確規定。

在司法裁判方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賭第一案(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對賭協議案)中認定: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無效,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協議有效。此後,各地人民法院對「對賭條款」的效力認定,基本均遵循著海富案判決的精神。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其中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平衡投資方、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會議紀要》認為,對於投資方與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籤訂的「對賭協議」的效力,實踐中並無爭議。有爭議的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有時包括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籤訂的「對賭協議」的效力。若與目標公司對賭,籤訂的協議,如該協議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的,應認定有效。而在這之前,「海富案「中的認定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無效。

《會議紀要》還明確:在對賭失敗的情形,關於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向目標公司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約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礙,投資方請求履行的,應予支持。但關於由目標公司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或者向投資方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約定,投資方請求履行的,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符合強制性規定的,應予支持。不符合強制性規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則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駁回投資方請求履行上述約定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

1、《「對賭協議」糾紛法律實務研究》王軍旗,楊燕婷

2、《中國股權投資「對賭第一案」》 劉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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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創25】「對賭協議」的主要內容及法律風險防範
    「對賭協議」的主要內容及法律風險防範     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
  • 常見的《對賭協議》是在賭什麼?
    三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對賭 (一)法院從現有的生效判決來看,法院整體上認為對賭協議是估值調整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行為中常見的融資契約,其本身並不具有無效性;但「對賭協議」不應成為投機行為,相應地,「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法律上對其沒有特殊保護。
  • 簡單了解「對賭協議」
    在日常生活中時常關注關財經新聞的朋友可能會常常看到一個詞那就是—「對賭協議」。很多人往往就會直接理解成一種賭約,其實「對賭協議」雖然有對賭的意思但是並不完全是雙方的一種賭約。對賭協議」,從英文直譯過來的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這種說法更能體現出「對賭」最深層的含義。「對賭協議」直接表達的意思就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對於未來難以估量的情況進行的事先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完成,投資方就可以行使實行約定的條件來彌補自己投資沒有達到的預期目標。
  • 對賭協議的司法效力認定
    對賭協議(VAM),也稱為「估值調整機制」,是資本市場廣為應用的工具。根據不同的類型,可以把對賭協議分為股權對賭型、現金補償型、股權稀釋性、股權回購型、股權激勵性等,實踐中,PE對賭協議在我國實踐中已經得到了廣泛運用,但是我國法律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目前並無明文法律規定。
  • 對賭協議能作為設定股權質押的主合同嗎?
    對賭協議作為一種投資工具,目前在我國PE投資領域廣泛使用。對賭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麼?筆者認為,對賭協議是投融資雙方之間依據各自真實意思而自由訂立的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協議或條款,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對賭協議中的合同雙方,約定將企業未來的經營業績或其他目標能否實現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這種約定既是未來一定期限內將要發生的客觀事實,也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
  • 乾貨丨對賭協議的效力分析
    254號)(參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中要求法院關於對賭協議的認定需要>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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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賭協議條款設計及案例解析實務
    對賭協議的英文名表述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譯作估值調整機制,國內習慣稱之為對賭協議。對賭協議本質上是期權其含義是指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併購或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在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投資方可以行使約定的權利;若約定的條件未成就,融資方則可行使約定的權利。
  • 樓市的歷史性時刻:「對賭協議」來了!
    所以,外部投資在進入的時候,籤署一個「對賭協議」就顯得非常有必要。一般來說,「對賭協議」對投資方有利,對創始團隊有壓力。比如雙方約定,3年內必須上市,如果不能上市按照年利率多少返還投資等等。還可以約定,每年利潤、營收或者市場佔有率按照什麼速度增長等,如果無法實現要減少管理層持股比例等。
  • 從「九民紀要」看對賭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二、「對賭協議」的效力實踐中,毫無爭議的是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的效力,如該等「對賭協議」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他人利益,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一般認定其有效並支持其實際履行。
  • 從投資方視角看,如何擬定對賭協議條款?
    來源:中國私募股權投資來源:天達共和法律觀察作者:王建瑞 方曉燕攝影:Bob君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估值調整機制」,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在激勵融資方積極運營公司的同時
  • 甘肅現首起PE對賭協議無效案例 源於信息不對稱
    商業上也不乏此類故事:蒙牛、深南電、中華英才網、華潤集團、碧桂園、太子奶、騰訊等,這些籤署了「對賭協議」的企業,不僅承受著巨大的風險和損失,甚至面臨著「改朝換代」的風險。  然而,就在此前,甘肅省法院的一起判例引起PE業內關注。對於海富投資和被投公司甘肅世恆的對賭條款,法院一審、二審均判定無效。多位業內人士認為,這是PE對賭協議無效的首個案例。
  • 解讀│「九民紀要」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共同「對賭」等形式。二、「對賭協議」的效力九民紀要認為,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並無爭議。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該類「對賭協議」的有效性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難點且有爭議的問題。
  • 商事仲裁對股東對賭協議條款性質和效力的認定
    2.對賭協議的認定關於對賭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認為: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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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重大影響」在對賭協議中的應用
    ● 一、對賭協議的定義及其司法裁判現狀(一)對賭協議的概念對賭協議即包含對賭條款的協議,又稱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 Adjustment對賭,其本質是平衡和解決投資人與被投公司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一種方式。(二)對賭協議的司法裁判現狀2019年江蘇省高院關於「華工案」這一對賭協議效力爭議的司法裁判案例,在投資圈掀起了新一輪熱議。此後不久,《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出臺,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討論和新一輪的學習熱潮。
  • 從對賭協議的公平原則說起
    尤其是投資風潮如火如荼的時候,企業家需要資本的扶持,資本需要能找到風口擴大資本的人。對賭協議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其猶如一劑劇毒的良藥,在資本面前,企業家常常腹背受敵,開花結果的是少數,大量企業家因為對賭協議衍生的各種問題身陷囹圄或者被打入深淵。
  • 併購重組 | 揭秘併購中的「對賭協議」
    在過去司法實踐中,缺少「對賭協議」的適用規則,導致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觀點尺度有所差異。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確認了在不違反《公司法》關於股權回購及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投融資雙方約定的「對賭」內容有效,這也給併購雙方在交易中留有價格調整機制設計的空間。本期專欄讓我們共同揭秘「對賭協議」。
  • 對賭失敗後要公司回購股權,最高法院認為對賭有效但卻駁回請求
    ,最高法院認為對賭有效但卻駁回請求一今年早些時候,我寫過一些關於對賭協議相關的文字,也曾在這些文字中提到過關於對賭協議在法院的司法理解方面尚沒有達到完全統一和明確的程度,仍然有很多的變數,仍然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具體法院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