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企業不斷發展,做大做強,這時候往往就十分需要外部融資。股權融資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在市場中常見且活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方興未艾,資本市場非常活躍,投資者們紛紛期待著一次成功的投資。因此,在投融資領域中,進行股權投融資時,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對賭協議、對賭條款」大量的出現。
一、對賭協議是什麼
以大家可能聽說過的娛樂新聞裡一些明星進行對賭為例:馮小剛、馮紹峰、楊冪等所持股的公司均與影視公司籤訂過對賭協議,參與業績對賭。比如唐德影視曾擬收購範冰冰的公司愛美神,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唐德影視以超4億元的價格收購註冊資本僅300萬元的愛美神51%的股權。為了對衝風險,雙方籤訂了對賭協議:愛美神業績承諾兩年賺5.19億元,如果對賭成功,唐德影視不但能回本,還能多賺1億元;如果對賭不成功,範冰冰需要用現金補足差價。
所謂對賭協議,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英文表述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譯為「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人為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與被投資人就未來不確定的事項進行的一種約定。這裡的事項可以是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可以是限期內完成的某些事項。若被投資方在承諾期限內不能完成相關的事項,則投資方有權行使某種權利。
二、對賭協議的內容
對賭協議中所對賭內容多種多樣,在訴訟或仲裁中現最為常見的內容包括:
1、業績承諾對賭:採用一定的財務指標(通常為淨資產回報率或淨利潤數額)為衡量指標,約定融資方在約定年限內達到約定的財務指標,投資方給予相應的貨幣或股權獎勵;反之,融資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計算方法向投資方支付貨幣補償、或向投資方轉讓股權、或向投資方回購目標公司股權;
2、上市對賭:目標公司在約定的期限內實現上市,未能上市的融資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向投資方回購股權,通常預設回購率,以投資金額為基數,根據投入資金日期和回購要求提出日期間的年限按一定公式計算。
除上述兩種最為常見的對賭內容外,其他對賭內容還包括非財務指標的設定,如專利權限期轉讓、管理層人員安排等。
三、對賭協議類糾紛
該類糾紛一般標的額比較大,涉及公司法、合同法、財會制度及其它法律規範,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不僅涉及商事糾紛,也有財務造假甚至侵佔、挪用資產等引起的涉刑事糾紛,但是「對賭協議」並非法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對於「對賭協議」本身並無任何明確規定。
在司法裁判方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賭第一案(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恆對賭協議案)中認定: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無效,投資者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協議有效。此後,各地人民法院對「對賭條款」的效力認定,基本均遵循著海富案判決的精神。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稿),其中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平衡投資方、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會議紀要》認為,對於投資方與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籤訂的「對賭協議」的效力,實踐中並無爭議。有爭議的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有時包括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籤訂的「對賭協議」的效力。若與目標公司對賭,籤訂的協議,如該協議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的,應認定有效。而在這之前,「海富案「中的認定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無效。
《會議紀要》還明確:在對賭失敗的情形,關於由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向目標公司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約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礙,投資方請求履行的,應予支持。但關於由目標公司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或者向投資方承擔現金補償義務的約定,投資方請求履行的,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符合強制性規定的,應予支持。不符合強制性規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則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駁回投資方請求履行上述約定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
1、《「對賭協議」糾紛法律實務研究》王軍旗,楊燕婷
2、《中國股權投資「對賭第一案」》 劉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