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賭協議,依法認定其效力

2020-11-08 法智律師網

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應認定對賭協議的效力。

接下來請看田斌律師對此的詳細介紹。

案件詳情:

甲公司與周某和目標公司籤署了增資協議,協議約定:甲公司將對目標公司增資1500萬元,並約定如果目標公司2016年淨利潤低於1500萬元,則甲公司有權要求周某使用現金歸還甲公司的投資資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目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後來由於目標公司沒有達到上述業績要求,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目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在線:

甲公司,周某與目標公司籤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嚴格執行。目標公司未能履行業績達標承諾,周應按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因為目標公司的保證也已由股東大會同意,因此目標公司要承擔保證責任。

田斌律師小結:

「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者和融資方達成股權融資協議時,為解決兩方之間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括股票回購,貨幣補償等方便對未來目標公司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這協議既要遵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還要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其法律效力應當依法認定有效。

相關焦點

  • 對賭協議的司法效力認定
    我國《合同法》對無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的規範機制是適用《合同法》總則,並參照分則或其他法律最類似的規定,對於無法律明確規定的對賭協議,以及考慮到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性質難以統一,將其納入哪種合同類型對解決具體爭議並無實質性意義,而且也並不能直接解決對賭協議合法性的問題,對於一份合同效力的判斷跟合同的類型界定是有本質區別的,無論是有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的
  • 商事仲裁對股東對賭協議條款性質和效力的認定
    六被申請人認為,《補充協議》違反丁公司全體股東籤署的《增資協議》的約定,亦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丁公司未能報送上市申報材料並被受理系因證監會政策變動導致,此種情況難以預見和避免,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補充協議》,六被申請人不應當就全部股份回購承擔責任。【爭議焦點】1.《增資協議》的性質和效力?2.《補充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 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然後到了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個條文語境中法律與強制性法規一起並列使用,這裡的法律就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可是在199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四條再次強調人民法院不得已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一律無效
    xx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應當以辦理產權登記為準,涉案房屋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該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合同無效。那麼,李俊琦之父與楊伯虎、劉秀琴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的無效嗎?張哥對此不敢苟同。
  • 合同內容違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何認定合同效力?
    一、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重在判斷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與合同無效建立聯繫,源自於《合同法》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此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將「強制性規定」明確限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 乾貨丨對賭協議的效力分析
    效力層面,從合同法角度考量,對賭協議滿足合同生效要件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無論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亦或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均認定為有效。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
  • 【辯詞精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合同無效的正確適用法律(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性規定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據此,導致合同無效一般指合同約定的內容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而不是指合同履行行為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從本案中雙方籤訂的《種苗場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來看,不存在該種情形,故不應該認定合同無效。
  • 【公司實務】《九民紀要》關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相關法律後果的規定(上)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效力關於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該《指導意見》指出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即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 從「九民紀要」看對賭協議的效力和履行
    二、「對賭協議」的效力實踐中,毫無爭議的是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的效力,如該等「對賭協議」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他人利益,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一般認定其有效並支持其實際履行。
  • 【新法解讀】《九民紀要》關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相關法律後果的規定
    《九民會議紀要》第30至35條就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的效力認定,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包括財產返還、折價補償、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雖然合同的成立、生效、無效認定、撤銷、解除等作為民法基礎原理,在法律法規等各個層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在適用中仍常伴隨著爭議,特別是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 【公司法務】《九民紀要》關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相關法律後果的規定(中)
    上期,我們對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效力認定問題進行了討論,下面我們將探討一下合同違反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的效力認定,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儘管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這不意味著僅違反部門規章的合同必然有效。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論證該等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進而認定合同無效。
  • 問題研究 | 試析合同違反規章的效力認定
    (二)法院觀點、裁判思路的評析及結論就《信託持股協議》的效力問題,一審法院福建高院認為:《信託持股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天策公司和偉傑公司在其後的往來函件中,均確認了該協議的存在且未對該協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其次,《信託持股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 解讀│「九民紀要」關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二、「對賭協議」的效力九民紀要認為,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並無爭議。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該類「對賭協議」的有效性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難點且有爭議的問題。
  • 揚遠法律:對賭協議,你需要知道這些
    三、對賭協議類糾紛該類糾紛一般標的額比較大,涉及公司法、合同法、財會制度及其它法律規範,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不僅涉及商事糾紛,也有財務造假甚至侵佔、挪用資產等引起的涉刑事糾紛,但是「對賭協議」並非法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對於「對賭協議」本身並無任何明確規定。
  • 冒名代理購買限購商品房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分歧】  對於本案,張某與小吳之間房屋購買代理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為規避限購規定與小吳籤訂代理協議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認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 常見的《對賭協議》是在賭什麼?
    申請人取得支付投資補償款並不構成侵犯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或違反公司法有關資本維持、資本減少限制的原則。(2)對賭過程中並不存在需要法律特殊保護的利益方協議當事方、利益關聯方都是平等利益主體,對賭協議不涉及國家或公眾利益,沒有需要法律特殊保護的利益方。投資人依據本案協議的正當約定,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投資補償款,是其依據本案協議享有的正當合法權利。
  • 【法律貼士】以房抵債的協議是否產生法律效力?關鍵在於這5個法律要點
    因此《以資抵債協議》的約定實質上就是抵押權人張洪周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就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歸抵押權人所有,違反了物權法一百八十六條關於流質禁止的規定,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以資抵債協議》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張洪周主張該協議為楊帆主動要求籤訂故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申請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 合同關係效力的認定
    筆者認為,對違反限制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合同,不能一概認定無效,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認定。  4、違反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鼓勵交易系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實施以後,確認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除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外,不能依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確認合同無效。
  • 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的忠實義務的具象化,符合我國《婚姻法》精神。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籤訂的,只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利益,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背自願原則,沒有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 對賭協議能作為設定股權質押的主合同嗎?
    對賭協議作為一種投資工具,目前在我國PE投資領域廣泛使用。對賭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麼?筆者認為,對賭協議是投融資雙方之間依據各自真實意思而自由訂立的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協議或條款,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對賭協議中的合同雙方,約定將企業未來的經營業績或其他目標能否實現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這種約定既是未來一定期限內將要發生的客觀事實,也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