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權縣村民吳春紅被指控投毒殺人,坐牢15年後被改判無罪,隨後他提出了1800萬的國家賠償請求,由此引起網友熱議:平均每年120萬,多嗎?今天,「四哥有法說」根據這個案例,給大家聊一下國家賠償的問題。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某的兩個兒子,食用了自家面瓢內的麵粉煎的面託後先後中毒,其中3歲的兒子搶救無效後死亡。當地警方偵查後認定是前一天來王某家中交電費的吳春紅所為。吳春紅因被催交電費與電工王某發生矛盾,遂產生投毒報復之惡念,從家中取出存放的鼠藥帶在身上到王某家交電費,趁人不備溜入王家廚房,將鼠藥投放到案板上面瓢內的麵粉中,逃離現場。法院認為,吳春紅為洩私憤,採取投毒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1、2005年6月23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春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吳春紅上訴,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2006年6月2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春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吳春紅上訴,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3、2007年7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春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吳春紅上訴,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4、2008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春紅判處無期徒刑。
吳春紅上訴,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吳春紅不服,提出申訴。2012年12月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訴。
6、吳春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
7、2020年4月1日,河南省高院再審宣判,吳春紅無罪釋放。
吳春紅從2004年11月被抓,到2020年4月初被無罪釋放,這監獄裡待了整整5600多天,相當於15年半的時間.
2020年的6月,吳春紅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餘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具體金額待傷殘等級鑑定後計算),申請國家賠償金額超過1870多萬元。
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吳春紅被錯誤關押15年後無罪釋放的,屬於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國家規定,我們來計算一下吳春紅大約能獲得多少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1、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18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吳春紅可能獲得的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約是200萬元(5600天×346.75元∕天=1936256元)
2、精神賠償金:2014年7月底,最高法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目前,聶樹斌(已槍決)案的精神賠償金130萬元屬於目前國內最高,吳春紅提出高達500萬的精神賠償金難以獲得支持。
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總額的35%計算,吳春紅可能獲得精神賠償金約是70萬。
3、至於吳春紅提出高達400萬的誤工費、補償費、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是否能得到支持?說實話,參照已有的國家賠償案例來看,這一塊比較難以得到支持,我們也希望再次突破國家賠償的「天花板」,儘可能慰藉當事人吧!
綜上,吳春紅可能獲得270萬左右的國家賠償,與其提出的1800多元的賠償請求會相差甚遠。
1、河南夏邑縣張玉璽關押9年後無罪釋放,獲國家賠償121萬元。
1992年,張玉璽捲入一起鄰裡鬥毆糾紛,對方一人死亡,他隨後被抓。5年後1997年5月19日,夏邑縣法院認定張玉璽同他的堂兄弟等人手持鐵叉和棍棒擊打在受害人的額頂部,致使受害人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張玉璽不服上訴,稱自己沒有用鐵叉打受害人。1997年10月28日,商丘中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璽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9年1月29日,夏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當庭宣判,張玉璽無罪。
2、死緩改判無罪 李錦蓮被關押20年獲293萬餘元國家賠償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兩名兒童在家附近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後中毒死亡。警方在現場發現3張「桂花奶糖」包裝紙,並從糖紙上檢出「毒鼠強」成分。次日,時年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同年12月22日,李錦蓮被批准逮捕。1999年,吉安地區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執行。從此,李錦蓮開始19年的申訴。經最高法指令再審後,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對本案再審宣判,判決李錦蓮無罪,並予以釋放。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3、吉林金哲宏:冤獄23年獲賠468萬
因為被認定為1995年一起命案的殺人兇手,年僅27歲的金哲宏被法院判處死緩,隨後羈押23年。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進行再審宣判:認定金哲宏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金哲宏無罪。
2019年9月6日上午,金哲宏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金哲宏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8萬元,其中包含羈押8452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2009675.12元。
吳春紅三次被判決死緩,經歷無數次申訴,其承受的恐懼煎熬是常人難以想像的,獲得再多的賠償都不為過。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失去的年華,我們希望國家賠償制度在這一起案例中有所突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