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中院對何金寶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合肥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何金寶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餘二十七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何金寶組織長期在蜀山區公園道壹號小區,肥東縣撮鎮鎮福聯商貿、白龍鎮、元疃鎮,瑤海區閩商國際大廈等地聚集,經常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房地產開發商、小區業主、建築同行、普通群眾等多領域人員,幹擾群眾生活安寧,擾亂企業生產經營和營商環境,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
合肥中院認為,何金寶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騙取貸款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等,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李後祥)
【來源: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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