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應急產業從2003年之後開始快速發展,業已形成規模龐大、基礎比較夯實、門類比較齊全的產業格局。在社會重大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緊急救助過程中,應急產業的發展實踐,亟須精準施策大力推動應急產業快速、健康和全面發展。
國家層面進行精準定性
2007年,時任國務院秘書長的華建敏在全國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中,正式提出要「進一步加快發展應急產業」。2011年,國家發改委制定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將「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作為單獨產業類別鼓勵發展,但沒有對應急產業進行清晰界定,導致實際操作缺乏判斷依據。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正式對應急產業作了界定:「為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處置與救援提供專用產品和服務的產業。」明確指出發展應急產業是提高公共安全基礎水平的迫切要求,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內容,是提升應急技術裝備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該界定是對2007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規定的正式回應。2015年,國家工信部和發改委發布了《應急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5 年)》,2017年工信部又印發了《應急產業培育與發展行動計劃(2017—2019年)》,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無疑為我國應急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現實運作中,應急產業發展應真正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需求牽引,統籌推進,協同發展,服務社會,服務經濟」原則。應急產業既是為應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提供技術支撐和物資保障的產業,又肩負著公共社會安全和優化產業結構、培植新經濟增長點的神聖使命,是經濟性和公益性並存的新興骨幹產業。
加大中小微企業精準扶持力度
雖然工信部等牽頭在全國積極推動應急產業發展示範基地建設,形成應急產業全國布局,推動應急產業積極發展,但很少有對應急產業企業精準扶持的政策措施。當前,中小微企業對應急產業的熱情、投入和付出並不比大型央企國企小,但因為獲得資源能力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市場培育嚴重不足,大多數中小微應急企業運行狀況都不太理想,難以依靠應急技術研發、應急產品製造銷售和應急服務維持生計,這種狀態不改變,對應急產業的長效布局是不利的。
制定實施認證認定標準
2015年,工信部和發改委已經發布了《應急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5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確定的4個領域、15個發展方向,進一步細化到266項細分產品和服務(其中監測預警69項、預防防護49 項、救援處置108項、應急服務40 項)。但是,與應急產業所承擔的使命和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獨特地位極不相符的是,直到目前,還沒有官方、權威的各項應急產業統計數據。同時,應急產品與服務的認證和認定標準的缺失,也是導致各級政府難以對應急產業企業實施有效引導和精準扶持的重要原因。儘快研究制定應急產業統計體系,制定類似於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認證的辦法,並在實施中根據產業發展態勢和實際需求變化,適時更新完善,從根本上解決應急產業邊界不清的問題,才能分類精準施策,實現應急產業長效發展。
落實「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制度
應急管理、公共社會安全以及防災減災抗災需要的技術、產品和服務離不開創新。近年來,各地陸續建立了諸多不同行業領域的應急技術研究中心,但因為種種原因,技術創新成果的轉化效果不盡如人意。全面推動應急領域技術創新中「政產學研用」緊密合作,給企業更多資源(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規範合作機制,理順創新成果轉化後的收益分配關係,對有效挖掘應急技術領域的創新能力、快速提升應急技術能力、推動應急產業長效發展、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步提升,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完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
在社會重大公共事件的應急救助中,可以明顯地感受到我國現行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的短板和脆弱性。儘快完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既可以有效提升應急物資供應保障和服務能力,又能實質性地實現政府對應急產業發展和市場培育的引導作用,對應急產業長效發展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是制定並實施能有效支撐應急戰略物資儲備模式和依託平臺體系長效發展及穩健運行的保障機制、政策和法規,實現「平戰結合」的有效轉化,形成法治條件下,由政府引導和監管,社會廣泛參與,市場化規範運營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模式和能力。二是加快應急戰略物資儲備資料庫建設,建立常態化的實時動態監測統計機制,對應急物資和裝備做到了如指掌,力爭「關鍵時刻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三是從應急治理和應對的實際需求出發,制定應急戰略物資分類目錄和適用標準,在國家總體儲備體系基礎上,針對不同地域應急救助需要,實事求是進行細化和調整,完善區域性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四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應急戰略物資儲備模式和依託平臺體系,充分挖掘、發揮相關行業協會、救援機構等社會組織的專業能力和資源積累優勢,支持社會力量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廣東省應急產業協會執行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