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宣傳《民法典》】廢止公證遺囑優先制度

2020-09-03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文章來源 | 房山檢察


老張年近八十,由小女兒贍養,住在小女兒家。某日,老張立下遺囑,自己百年之後財產(名下房產一套)由小女兒繼承。遺囑寫好後,小女兒帶著老人去公證處,對遺囑作了公證。

拿到公證遺囑後,小張對父親的態度開始變差,不供給父親吃穿,甚至隨意辱罵父親。老張不堪忍受,搬去和大女兒住,為了保證大女兒能盡心贍養,老張寫下新的遺囑,名下房產由大女兒繼承。但這時老張已經病重無法下床,無力再去公證處撤銷舊遺囑或對新遺囑進行公證。

老張去世後,大女兒拿著老張手寫的自書遺囑,小女兒拿著公證遺囑,雙方都要求繼承老張名下的房產,雙方爭執不下。

遺囑,是立遺囑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願,將個人財產預先進行去世後的分配。遺囑自由是公民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表明,公證遺囑對於其他種類的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在上例中,儘管老張生前的真實意思是將房產留給大女兒,但由於老張來不及撤銷在先的公證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小女兒的公證遺囑效力優於大女兒的自書遺囑,法院會將遺產判給小張。這種結果明顯違背了我們樸素的正義觀。

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進行修改,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這意味著,數份遺囑效力確定的依據是遺囑形成時間,公證遺囑不再當然具有優先效力。在上例中,老張給大女兒的遺囑形成時間晚於小女兒的公證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大女兒的遺囑具有優先性,法院應將遺產判給大女兒。

檢察官釋法

民法典廢止公證遺囑優先的制度,解決了遺囑人來不及撤銷公證遺囑,致使無法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處分遺產的問題。民法典正式生效後,遺囑人可以不受公證遺囑的限制,自由變更遺囑或立新遺囑。可以認為,民法典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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