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2020-10-13 楊志崢律師

咱們國家即將在2021年邁入民法典時代,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性立法。

今天借這個機會,我們來講講有關遺囑效力的變化:根據最新的《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舉個例子來說,張大爺生前為了防止自己的兩個兒子在自己去世後,因為爭奪遺產份額而兄弟嫌隙,於是就去立了一個公證遺囑,表示在自己去世之後,財產由兩個兒子均分。可是後來張大爺生了病,大兒子對他不聞不問,而小兒子卻在床前悉心照顧,張大爺對於大兒子的行為十分心寒,就起了重新立遺囑的想法,想要將全部財產都留給小兒子。可沒想到的是,在排隊等待公證處變更遺囑的過程中,張大爺就去世了。

若是根據現有《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於其他遺囑,想要變更或者撤銷遺囑就必須再次到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現實生活中,立遺囑的大部分都是年老體弱或者久病纏身的人,經常會因為各種問題導致立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變更遺囑。就像張大爺這樣,雖然在後期留下了其他的遺囑,但沒有等到重新變更遺囑就已經身故了,因為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性,所以張大爺的財產依舊按照公證遺囑繼承,由兩兄弟平均分配了。

但是最新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優先的效力,確立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在最新的《民法典》實施之後,像張大爺這種情況,可以不需要到公證處去更改自己的遺囑,只需要再立一份新的遺囑就可以了。

《民法典》的誕生進一步保護了立遺囑人的意思自由,尊重立遺囑人的權利。遺囑、遺產、繼承這些「身後」事也都有了進一步保障,不得不說,《民法典》的誕生讓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多的保障,也讓每個人都更有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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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意味著,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與其他幾種遺囑形式效力平等。不同遺囑的效力以時間為判斷標準,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更有利於維護遺囑人的意思自治、遺囑自由。不過很多時候,由於遺囑人年事已高,或者對遺囑訂立的條件、流程不完全了解,越來越多人會以列印的形式訂立遺囑,但是列印遺囑不屬於上述5種法定形式,如何處理就成了問題。魏小軍表示,民法典頒布實施以前,相關立法中並沒有關於列印遺囑的明確規定,只有司法部頒布的《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要求,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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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意味著,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與其他幾種遺囑形式效力平等。不同遺囑的效力以時間為判斷標準,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更有利於維護遺囑人的意思自治、遺囑自由。「該遺囑欠缺口頭遺囑『危急情況』的要件,應為無效的口頭遺囑,故本案應依法定繼承辦理。」7月28日,在聽到法院的判決結果後,天津的田女士心情十分複雜。
  • 【學習宣傳《民法典》】廢止公證遺囑優先制度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表明,公證遺囑對於其他種類的遺囑,具有優先效力。>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進行修改,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意味著,數份遺囑效力確定的依據是遺囑形成時間,公證遺囑不再當然具有優先效力。在上例中,老張給大女兒的遺囑形成時間晚於小女兒的公證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大女兒的遺囑具有優先性,法院應將遺產判給大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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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實施。立遺囑不再以公證遺囑優先,列印遺囑以後也能被法律認可……面對這些變化,老年人怎麼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近日,由北京市老齡協會主辦的2020年度老年人權益保護系列普法活動中,專業律師現場為老年人存在的法律問題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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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解讀⑬】博山區法院幹警為您詳解土地承包經營權、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2020-07-01 04: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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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對比這兩個條文,有些專業人士理解為:民法典新規取消了繼承法規定的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因此遺囑公證業務將因此受到很大的影響。這是一個不小的誤解,而實際情形恰恰相反: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的取消使得當事人在設立公證遺囑後,如希望取消或變更公證遺囑,可以再立一份任何符合民法典規定形式的遺囑,而不再需要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這樣,影響遺囑公證業務的最後一層障礙消除了,當事人的最後顧慮打消了。
  • 民法「點」④ | 遺囑人的最後一份遺囑未進行公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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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說在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被確認為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其餘形式的遺囑不得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變更。然而,《民法典》對這一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