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5日,「建築企業融資破解拖欠農民工工資」研討會在溫州市召開。該研討會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律協建房委」)、浙江省律師協會、浙江省建築業行業協會主辦,浙江省律師協會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證券與資本市場專業委員會、溫州市律師協會、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承辦,溫州市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協辦。出席會議的領導有: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唐國華、浙江省建築業行業協會會長趙如龍、溫州市律師協會會長周光、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會長朱長松、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際平及建房委委員和各地專業律師約300人參加了會議。
一、會議背景
每年年底,建築領域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都是一項非常棘手的問題。如何破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黨中央、國務院最關心的社會問題之一。雖然黨和政府每年都出臺一系列針對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專門性的政策文件,但建築企業工程應收帳款難回收的情況依然突出,農民工到政府上訪、靜坐等群體性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因此,在現今經濟發展的新常態、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環境下,如何破解這一難題,就成為黨和政府亟待完成的工作,需要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呈現多樣化的特徵,這為建築企業融資和企業財務管理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的同時,也為破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了更多的方式與路徑。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機制的建立(包括但不限於發債、資產證券化、銀行質押貸款、網際網路金融等),不但可以利用金融手段有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而且會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建築業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在上述背景下,召開此次研討會,認真研討律師如何以融資方式破解拖欠農民工工資提供法律服務,能夠為解決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出謀劃策,為真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建立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領導致辭
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唐國華、溫州市律師協會會長周光、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際平、浙江省建築業協會會長趙如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任朱樹英先後致辭。會議開幕式由浙江省律師協會副秘書長曹悅主持。
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唐國華在致辭中提到,本次論壇聚焦這些年在建設工程領域、房地產領域反映的一個熱點問題和焦點問題。研究建築企業融資破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有現實意義的,與學界的純理論討論是完全不一樣的,它既有解決企業經營權的問題,又涉及到農民工的生存權問題,既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又有勞動合同關係,還有融資合同關係,是多個法律關係、多個權利的交織平衡。這些問題的處理需要各行各業,特別是律師界、建築業行業多多提供解決方案和支持,這也是律師行業義不容辭的擔當。本次會議的論文彙編中多數文章都從建築企業的應收帳款質押、資產證券化等角度提出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的思路是比較趨同、有共識,比較集中的,說明這樣的方案在現實中有它的可行性。因為有共識,它一定會產生一個現實的效應,帶來問題解決的一大路徑,是一個多方位、多角度、多思路的解決具體的焦點問題的解決方案。建築企業融破解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其實有兩個點,一個是建築企業的融資,還有一個是農民工的工資。融資是解決農民工工資的手段,建築業的融資和應收帳款融資,它是一個面的問題,是企業經營中的問題。這樣一種確定的使得農民工工資有保障的方式、角度、手段,能不能達到點對點的效果,還需要繼續探索。其實企業的融資在企業家、金融界是十分活躍的。發展到今天,各種融資方法連電影的票房都可以證券化,應收帳款的證券化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農民工工資的解決應該更加放在首位,因為這是個民生問題,這是個生存權問題。所以除了在金融手段上的創新,還可以在法律制度保障上考慮更多的解決手段。唐會長提出,可以建立農民工工資專項貸款,通過金融手段,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制度的創新來保障農民工利益,為國家在幾十年建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建築工人提供一些最基本的保障。
溫州市律師協會會長周光在致辭中指出,在素有民營經濟發源地之稱的溫州隆重舉辦建築企業融破解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研討會,這是浙江省乃至全國律師行業,以及建築行業的盛事。浙江是建築業大省,但近年來頻頻遭遇滑鐵盧。溫州唯一特級資質建築企業溫州中城建設集團,由於資金流的問題而進入破產程序,通過破產重組才得以重生。陷入破產的建築企業無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這關係到弱勢群體權益的保障,影響社會穩定。而此次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同仁、專家匯聚一堂,圍繞主題,各抒己見,獻計獻策,相互探討,進行交流,是律師界和建築業的彼此促進,共同提高的重要時機。這不僅解決建築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還涉及到如何維護農民工基本權益的民生問題,這必將有效提升本次研討會的整體層次,它為化解當前建築業危機、促進社會穩定提供了建設性的創新的方法。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際平在致辭中提到,法官與律師朋友的交流已逐漸成為一種常態,也是近年來法官與律師進行良性互動的一個方面。溫州兩級法院早在2010年就出臺了《關於建立法官與律師進行良性互動的意見》。律師與法官交流的平臺已經建立,雙方的溝通也非常暢通。本次研討會的主題,涉及到建築業的發展,金融體系的創新和社會民生的話題,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從建築行業的發展來看,目前建築業面臨困境,這主要是因為整體經濟形勢的影響,建築企業應收款居高不下,而在融資方面的渠道比較少,成本又比較高。另一方面,勞動力成本即農民工工資略有上漲,黨和國家又非常重視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對企業來講,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壓力很大,所以通過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破解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有積極的意義;第二,從融資意義的角度講,建築企業融資雖然有質押貸款、保理、信託、證券化、發債等融資方式,但這些融資方式存在哪些問題?是不是應在種類和方式上進行進一步的創新?尤其是怎樣解決農民工工資中用這種特定方式,需要進一步地探索和研究。溫州是金融改革的試點城市,五年來,溫州為化解金融風波和金融困局推出了許多舉措,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希望通過本次研討會能夠在建設工程領域、金融領域等方面的理論探索取得突破,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為緩解溫州乃至全國建築企業的困境提供理論支撐;第三,從社會民生而言,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是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也是法院重點關注的話題。對法院來講,每年都要關注和審理的兩個方面是跟本次研討會是有緊密關係的。第一是建築工程的糾紛問題,第二個是農民工工資問題。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我認為跟建築行業的資金鍊、資金流有很大的關係。這些都需要通過建築行業工資創新予以破解。另外,從的工作當中經常發現,建築企業中的農民工是屬於人身危險性職業,涉及到農民工人身傷亡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鑑於勞動關係的本質特點,決定法院無法確定農民工與建築發包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只能判決存在用工主體的關係。所以建築企業、承包企業、農民工三者之間的關係,能否通過工傷保險的方式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分散企業的用工風險。這些希望在研討當中或者今後的研討當中予以破解。
浙江省建築業協會會長趙如龍指出,建築業是浙江省的支柱產業,在新常態下建築業依然保持了強勁的發展勢頭。今年上半年,已經完成建築業產值近一萬個億,同比增長6.4%。在新常態下我省建築業從總體上看走勢穩重趨好,但發展的趨勢不容樂觀,實現的利潤有所下降。尤其是今年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萎靡,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築業受到的衝擊不容小視。其突出表現在建築企業的應收未收的帳款大幅增加,不少企業資金流斷裂,從而導致了拖欠民工工資問題。在此種情況下,如何對建築企業應收帳款進行有效的融資,以盤活整個建築業,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農民工工資在整個建設工程款中所佔比重非常之大,一般高達30%,因此對於建築企業應收帳款的融資,主要就是對於農民工工資的融資。今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意見》,提出要以交通、市政、水利等勞動密集型企業易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為此,做好建築企業應收帳款的融資工作顯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應收帳款的融資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應收帳款的質押融資。應收帳款的質押融資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帳款、債權向銀行等債權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從而獲得貸款的行為。具體到建築企業而言,就是建築企業將其對房產企業享有的工程款的債權包括大量農民工的工資質押給銀行、貸款公司、信託公司等,以此獲得銀行、貸款公司、信託公司的貸款,根據我國應收帳款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收帳款的質押應進行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帳款的登記機構。第二,應收帳款的轉讓融資。應收帳款的轉讓融資是指持有應收帳款的債權人將應收帳款轉讓給第三人,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由於建築企業的應收帳款享有建築工程的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應收帳款的轉讓融資非常具有優勢,建築企業將享有優先權的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第三方銀行等信託機構、信貸機構,信貸機構向建築企業支付一定的對價,既滿足了建築企業的融資需求,又保證了信貸機構的權利不受侵犯。因為信貸機構在受讓建築企業應收帳款的同時,也受讓了該應收帳款的建築工程優先權。第三,應收帳款的保理融資。保理全稱「保護代理」,是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這裡的保理商是指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帳款催收的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國內保理主要包括應收帳款買斷和應收帳款收購。具體到建築業,建築企業將其已經產生的工程款債權或將要產生的工程款債權轉讓或者委託給銀行等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建築企業提供融資貸款。第四,應收帳款的證券化融資,應收帳款的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該方式將應收帳款所有人所需承擔的債務人的信用風險通過證券化的過程,轉移給證券市場上的投資人的方式,將原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缺乏流動性的應收帳款通過證券化過程,轉化為證券市場上可流通的證券方式。具體到建築業,建築企業將其對房產企業享有的全部工程款的債權,通過證券化的形式由各個投資人購買並享有,以此換取建築企業現金流,將大大降低建築企業的經營風險,並大大提高建築企業經營活動的活力。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任朱樹英指出,全國律協建房委每年與浙江省律協、浙江省律協都會有一次研討會,這個會議在溫州開的重要意義是有原因的,因為溫州是國務院確定的金融改革的試點城市,今天將金融改革的方法和手段用到解決農民工工資上,因此意義不一般。浙江省建築業協會、浙江省律協加上全國律協建房委,要將這次會議形成一個報告。
三、會議內容
本次研討會歷時一天時間,會上各位演講嘉賓根據自身的理論及實踐經驗,就「建築企業應收帳款」及「建築企業融資」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與分析,內容主要分為以下三部分:(一)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的性質及特點;(二)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破解農民工工資的方式及其困境;(三)律師如何為建築企業融資破解農民工工資提供法律服務。
(一)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的性質及特點
對建築企業應收帳款的特點的把握是充分運用建築企業應收帳款這一工具為建築企業融資的基礎和前提。會上,部分參會人員根據各自領域遇到的實踐案例及相關法律依據對其進行了歸納總結。
1、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的性質
魏傑律師指出,應收帳款是具有標準化的合約,帳齡及到帳日期都是固定且明確,未來的現金流是穩定、可預測的。同時,建築施工企業的應收帳款債務人也是分散的。
方鈞亮律師認為,施工企業在項目施工中所產生應收帳款主要來源於應收工程款、應收工程質量保證金,應收帳款雖然屬於企業帳面資產,但對於企業的資金流通卻無任何裨益。當前刻不容緩的工作是探索基於應收帳款融資,且能解決建築產業鏈系統整體融資的新型模式。
餘月海律師認為,履約保證金應當屬於建築企業應收帳款的一部分。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多數是以貨幣形式繳納,使施工企業承擔大額資金壓力。只有在施工企業全面履行合同,業主才會返還履約保證金。但是施工時間一般較長,很可能出現一些情況,施工單位無法履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資金沉澱時間是無限期的,工程竣工不及時結算,履約保證金就不能退還。同時,餘月海律師還提出了建設單位破產清算時如何處理建築施工企業的履約保證金問題的解決思路:根據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法律保障社會公平的作用、建築行業的實際狀況和承包商的實際困難,履約保證金的處理不應一刀切地劃為普通債權。
2、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的特點
楊東教授指出,建築企業目前存在大量應收款,且資金鍊壓力大。其主要原因在於:(1)建築市場僧多粥少,承包方之間競爭激烈,承諾帶資承包、墊資施工成為競爭手段;(2)建築企業存在大量應收帳款,應收帳款回收困難成為行業難題;同時,他指出了建築企業創新融資渠道的現實必要性:(1)收款帳期的拖延趨勢加劇了企業資金鍊壓力,盤活應收帳款的「造血」需求越加迫切;(2)傳統融資渠道和方式要求起點高,導致中小建設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3)流動資金缺乏成為建設企業持續發展阻力;(4)應收帳款融資成為建築行業增加現金流的手段。
刑旭律師指出,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具有如下特點:首先,現有應收帳款具有不良傾向:中國各行業風險評估中,建築業位列最高風險;其次,未來應收帳款具有不確定性;最後,多主體交叉存在權利限制,金融機構因項目業主取得土地融資而享有抵押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客體不及於建築物所佔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金融機構因貸款而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之動機強烈。
李雪品律師認為,建設工程應收帳款具有不確定性,並對其原因進行了分析。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1)建設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建設工程具有規模大、周期長、成本高、施工複雜多變等特點,影響因素眾多,即便工期完成進行審計也會存在一定的誤差,故工程造價具有不確定性。(2)建設工程合同體系效力的不確定性:建設工程在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籤訂中,因合同主體資質、應當招投標工程而未招投標、黑白合同等原因導致合同效力問題最終影響工程應收帳款的確定。
(二)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破解農民工工資的方式及其困境
1、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方式
楊東教授認為,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主要包括應收帳款質押融資、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通過P2P平臺進行應收帳款融資、供應鏈金融。具體如下:(1)應收帳款質押:應收帳款質押融資對企業的信用要求相對較低,大多關注於應收帳款的質量;對於規模較小、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的企業來說,基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質押融資申請較為方便;應收帳款質押融資可以提高建築企業資金流動率和保持建築企業持續運行;應收帳款質押融資使得建築企業將相對較不活躍的應收帳款轉為流動資金,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質押取得的資金可以用於投入再生產,擴大企業的規模,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應收帳款質押融資可降低企業機會成本和融資成本。(2)應收帳款保理:銷售商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預付款融資、應收帳款的催收、銷售分帳戶管理及壞帳擔保等綜合性服務的金融業務。應收帳款保理包含了債權融資與債權管理的綜合性金融業務。從保理的運作來看,保理運作的基礎是應收帳款轉讓,保理商以新債權人的名義從事應收帳款催收、應收帳款管理、應收帳款融資和壞帳擔保等服務,應收帳款轉讓本質上便屬於債權讓與的範疇。(3)應收帳款證券化(ARBS):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 是指企業將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或服務所取得的應收帳款真實出售給特設機構SPV , SPV 以購買的應收帳款組合資產池為擔保發行債券, 用發行債券取得的收入購買原始債權人的應收款的過程。(4)通過P2P平臺進行應收帳款融資:鑑於現有應收帳款融資模式的局限與不足,目標應轉向非專業機構投資者,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交易市場。建議通過基於網際網路的應收帳款交易中心或平臺進行應收帳款融資。具體來說,可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建立應收帳款轉讓交易網際網路服務平臺,為應收帳款持有人、投資人之間進行應收帳款轉讓提供網絡交易場所,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加入交易市場,增加整個市場的資金供給,提高應收帳款轉讓的成功率。目前國內針對為房地產行業提供融資的P2P平臺相對成熟的包括融諾網等。(5)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新模式:該模式主要是傳統應收帳款類融資、預付帳款類融資、存貨類融資三類線下供應鏈金融模式的線上遷移,除了加入網際網路元素,其他的操作過程與原來基本一致,但該模式的重要價值在於增強了整條供應鏈的信息共享、促進供應鏈上各企業的在線協作、完善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與資金融通的機能。銀行供應鏈金融的平臺化指商業銀行運用自有資金,通過自營或與第三方電商平臺協作的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線上的供應鏈金融服務,解決網商貿易融資的問題。此外,楊東教授還提出房產眾籌融資。《證券法》修改為房產眾籌帶來希望:十部委意見明確股權眾籌範疇;修訂後證券法可能對股權眾籌進行明確許可;股權眾籌將擴大建設企業的權益資金來源,從而減小負債壓力。
曲笑飛律師提出工程保理,是以建設工程應收帳款轉讓為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建築企業通常扮演債權人的角色,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獲取融資。債務人通常意義上是施工合同的甲方即開發商。根據對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建設工程保理糾紛挺少,由此可見工程保理業務開展並不十分廣泛。基於保理合同而產生的債權轉讓合同,是獨立於金融借款合同以外的,與金融借款合同在形成上雖有關聯,但法律關係上無關聯。
方鈞亮律師認為,應收帳款保理融資,本質上為一種債權轉讓。基於產業鏈原理的現金流保理業務,可以實現多方共贏的局面:建築企業節約了資金流量計資金成本,分包方獲得了充裕的施工資金,加快了資金周轉;農民工工資支付得到安全保障;業主方方獲得了項目快速穩定的發展;銀行獲得更為豐厚的保理收益。應收帳款證券化,在建築產業鏈中的應用,目前主要集中在PPP項目領域,應用範圍較為有限。原因在於固然成本優勢明顯,但前提是需要非常龐大的融資規模,這意味著應收帳款證券化的市場定位對象是大型建設工程項目,並不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刑旭律師認為,應收帳款本身是重大資產,即便在變現前,建築企業手握「寶貝」應合理使用。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融資工具,建築+金融,是建築企業轉型升級、融通資本市場的時代需要。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有助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管理規範化、風險管理體系化,更有助於降低資產證券化發行成本、提高發行成功率。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是金融市場價值評估的重要依據,資產證券化並非不良應收帳款「甩包袱」的良策。
韓如波認為,對於建築施工企業而言,可以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BT項目回購權、BOT項目資產收益權和應收帳款等。施工企業帳面上存在著大規模的應收帳款,佔用大量的自有資金、信用額度,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制約了公司做大做強的步伐。通過實施應收帳款的資產證券化,將優質應收帳款資產的整理、打包,成功地將短期、零散、回收期不確定的應收帳款權益循環出售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一次性獲得資金流入,為企業的業務規模擴大、新業務開拓發展提供了新的資金渠道及資產運作平臺。初步預計,我國建築行業沉澱的應收帳款可達十萬億元。
魏傑律師認為,建設施工企業應收帳款證券化包括基礎資產的確認和交易結構安排。建築施工企業的應收帳款與工業製造業或服務業不同,所依據的合同條款及其複雜,又因《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建築施工企業的應收帳款按百分比無法確認,使得建築施工企業的營收帳款確認比較複雜,時間中應通過以下步驟進行初步核算,而後通過設計方式確認:(1)分析合同價款類型;(2)判定合同內容合法,不存在無效、被解除、抵銷、可撤銷的情形;(3)審核施工工程量的確認記錄;(4)判斷不存在關聯交易、不存在合同履行爭議、無約定債務人可向第三方支付的情形;(5)付款時間節點、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標書、施工圖預算所列的工程單價、屬地定額取費標準等進行應收帳款核實。不同類型的建築施工企業應設置不同的交易結構安排。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因為有足夠規模的應收帳款而單獨發起證券化,可以採用通常的交易流程和模式,即單層結構模式,設立單個SPV,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因單個應收帳款的規模不足以滿足證券化要求,可以採用雙層結構,設立兩個SPV,以及聯合和動態循環模式實現基礎資產的以少聚多,達到資產池規模化需求。
2、建築企業投融資破解農民工工資問題存在的困境
楊東教授認為,應收帳款質押融資存在以下風險:(1)我國應收帳款質押融資登記方面,就登記法律責任、登記對第三方效力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存在質押登記公示風險。(2)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不足導致的風險。如債務人償款能力不強或償款意願較差,都會致使企業無法按時收回帳款,當質押融資到期時,仍需出質人利用現有資金還款,帶來資金困難問題。(3)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申請應收帳款質押融資的企業信用等級、企業資本、企業規模要求過高。這增加了企業申請的難度,影響了質押融資業務在中小企業的拓展。(4)出質人對應收帳款管理方面的風險。建築企業自身合理完善的應收帳款管理有助於企業管理資產、合理資產結構,但若建築企業不重視應收帳款的管理,則可能為企業帶來潛在的風險。同時,應收帳款保理、質押融資和資產證券化融資存在以下局限:(1)應收帳款質押和保理融資的渠道以金融機構為主,對客戶準入門檻偏高,一般還要求買賣雙方(如供應鏈上下遊企業)在本行開戶,進行封閉式運行 (2)證券化的應收帳款融資業務主要服務於大型企業。雖然近幾年來線上供應鏈金融服務方面也有探索,但企業應收帳款融資主要依賴商業銀行、應收帳款利用率依然偏低的格局沒有根本改觀。中小企業旺盛的應收帳款融資需求無法得到合理滿足,對融資市場提升應收帳款融資模式有強烈需求。
刑旭律師認為,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存在以下限制,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制約:不動產開發在建佔比10%、最終投資標的之穿透原則要求等。建築業行業特性限制:持續穩定現金流不足;PPP回報機制之期限更長。
曲笑飛律師認為,國內保理業務的開展,本來就面臨立法空白、合同性質模糊、當事人地位難定、爭議問題眾多等制度性困境;施工企業應收帳款進行保理融資更是難上加難,主要表現在:債權數額難以經由業主確認、工期及質量等糾紛普遍存在、業主信用等級不足等。
方鈞亮律師認為,市場環境不容樂觀,建築企業如何生存且保持競爭力,是個很難問題。建築企業銀行貸款不良率和不良貸款餘額在2014年之前一直較為平緩,違約率並不高,但自2014年開始陡然成倍增長。從2015年不良貸款率在各行業分部看,建築行業高居31個行業第七,並高於房地產業。所以銀行貸款等表內融資具有先天的弊病,大量的違約事件使建築企業在債務訴訟中最終走向破產,同時產業鏈上其他企業和農民工也紛紛遭殃。故現在不是太推崇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企業融資越多,報表上的債務越多,企業再融資能力越低,建築企業的競爭能力就越多,而保理、資產證券化等融資方式就能很好優化財務報表。
3、應收帳款投融資的風險防範
楊東教授認為,解決建設工程應收帳款投融資問題是一個系統性工程,融資渠道的多元化依賴律師保駕護航,金融創新的歷史就是法規的突破,律師也應重視法律與商業的融合,風險把控不代表拒絕機會,金融創新的合規發展異常迅猛,給律師帶來巨大挑戰。對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風險進行治理控制,可從以下幾點入手:(1)嚴格準入條件。目前實體經濟面臨復甦壓力,企業良莠不齊,應當通過企業電子信用水平、交易頻度和額度、質押物屬性和特點、所在供應鏈穩定性和整體實力等指標綜合考慮和評價企業信用等級,對達到準入條件的企業實施貸款。(2)明確權利和責任: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參與主體較多、流程較為複雜、不確定因素幹擾較多,權利義務以及相應責任如果不明確容易導致爭議甚至損失,因此,應當重視交易架構和合同條款的設置,加以澄清和約束。(3)加強信息工具的建設。由於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極為依賴信息對稱,應當建立電子化信息平臺,實現相關要素的電子化統計,使得業務操作流程化、透明化,降低業務操作對人員的依賴,減少人為的隨意性。此外,依託新興金融科技技術,不僅可以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困境,還可以重構信用模式。最為典型的便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並且如前所述,區塊鏈技術天生與供應鏈金融存在較高契合度,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的參與方應當重視Fintech的發展,並用於風險與安全治理,從而實現金融風險的動態控制,並帶入更多基於數據的創新金融手段,使得金融服務從單一的靜態授信跨越到動態過程風控的新模式,效率更高,融資形式更加豐富。(4)優化業務操作流程,規範職責要點:針對業務管理,應當以專業的管理部門和管理崗位,降低人為因素導致的操作風險。各個流程環節的職責分工應當細化到崗、到人,實現專人專崗、分散化、精細化的業務推動、業務管理、價格評估、核查庫存、巡守庫存、籤署合同、核實擔保、支付和回籠資金,使得各個崗位之間相互銜接又可以相互監督,實現流程化專業管理,並形成封閉操作和全程監督,部分崗位可以考慮依託Fintech向智能化發展。(5)優化對抵押、質押資產的動態管理:作為供應鏈金融的特色之處,抵押質押資產往往是授信的物質性保證,因此控制風險的核心便是控制其變現能力。為了確保資產價值的足額和有效,應當優化貸款管理。(6)完善物流監管檢查機制:為了降低物流風險,物流監管方應當向專業化、知名化、規模化的方向發展,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的參與方也應當優先選擇資信情況好、倉儲設備專業、管理技術現金、操作規範完善、監督程序嚴謹以及人員素質優秀的物流監管方開展合作。對物流監管方,應當建立不定期抽檢制度和巡查制度,以監管方的操作規範為主,以具體項目的開展情況為輔,檢查出入庫臺帳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整、儲存是否恰當、日常管理是否正規、貨物價值是否保持。(7)電子證據的法律確認:之前電子證據的爭議主要集中於電子數據基於伺服器保存容易消失或被篡改,這是「中心化」存儲所帶來的必然問題,如果未來解決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問題有兩個思路:第一是建立權威的數據中心,匯總所有網際網路金融的相關數據並予以保存,但這同樣面臨「黑箱」風險和意外事件、黑客攻擊等風險;第二是採用去中心化技術(如區塊鏈),與法院銜接達成證據的固定和採信。(8)保持政策的敏感度: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的發展趨勢,應當是專精細分市場和行業,一旦有政策變動,最快做到「春江水暖鴨先知」,從而通過專業化、精細化、差異化的布局,形成競爭優勢,覆蓋並有效控制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的相應政策風險。(9)保持監管風向的敏感度:在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領域,既要依託實業和真實貿易背景,有效控制金融風險並服務實體經濟,又要嚴防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向實體經濟的擴散,應當保持對監管法規和政策的高度敏感,做到合規合法、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10)完善補償和保險機制:網際網路供應鏈金融主體應當探索合理有效的信用評價模型和範式,發揮第三方的融資擔保功能,或直接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P2P還應當注意避免信用中介模式),鼓勵融資企業實施互助性擔保,並依託網際網路保險的發展,完善相應保險制度。
魏傑律師認為,應收帳款投融資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方式有以下幾種:(1)嚴格控制入池應收帳款的質量:由於施工建築企業的應收帳款雖然各個債務人分部地域不同,但是行業集中度高,一旦行業不景氣很容易帶來整個產業鏈的債務人經營狀況不佳,造成應收帳款的違約風險。另許多企業片面追求帳面的高額利潤,忽視資金能否及時收回問題,造成應收帳款質量低下、壞帳率高。因此在風險評估時,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保證入池應收帳款的質量。(2)嚴格確定循環期入池應收帳款的合格標準:應收帳款證券化一般採取循環交易模式,在這種交易結構下,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在循環期內將用於購買新的標的資產。新入池的應收帳款在期限、債務人信用等方面難以預測,合格的入池標準以及循環期內購買標的應收帳款的標準,對證券的信用質量具有較大的影響。(3)嘗試多種增信措施:除了優先/次級結構,進行超額抵押、建立利差帳戶等內部增信,還可以通過金融擔保等外部增信。(4)堅持風險自留制度:可以在應收帳款證券化初期,由發起人持有一定比例的資產支持證券,防止應收帳款資產整體信用水平的下降,造成資產池後期信用質量的惡化。
曲笑飛律師認為,本次研討會主要討論如何打消保理商的疑慮,所以需要為當事人提供穩定的交易背景和相對比較準確的預期,客觀上有利於促進保理交易的實現,客觀上包括施工企業在內的債權人方可從中受益。並呼籲尋找保理糾紛中的共識與分歧焦點,進而統一金融機構、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認識,並最終制訂明確的規則(含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方鈞亮律師認為,風險隔離機制可避免應收帳款債權人自身破產導致應收帳款成為破產財產。(1)保理融資的有效受讓:保理業務的前提和第一風險保障是應收帳款的有效轉讓,由此決定應收帳款轉讓發生的對外效力,以及保理商能否確保第一還款來源及對抗第三人。但我國合同法對債權轉讓通知的規定多餘簡略,各方理解產生差異。在實務中,多有保理商作為通知主體的情形,通知效力不一而足,需要律師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預判,以便選擇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律師也可參與轉讓通知的發出,以最大限度應收帳款的有效受讓;(2)應收帳款證券化的SPV構建:獨立的、具備破產隔離功能的SPV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使作為基礎資產的應收帳款不會因SPV自身破產或發起人破產而成為破產財產。至於基礎資產真實轉移,則需要根據受讓人保留的追索權程度和性質、發起人是否對資產化證券享有回購權和控制權、受讓人對轉讓的應收帳款贖回或回購權利、證券化資產剩餘的索取權、定價機制、SPV管理和有效控制等方面進行考慮,以判斷資產轉移是否屬於真實出售;(3)工程審計與撥付監管:建築企業一方面因為應收帳款所依據的《建築施工合同》條款極其複雜,施工過程中工程變化和工程量增減非常頻繁,另一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建築施工企業的應收帳款按照百分比法確定,這兩點確定了建築施工企業應收帳款的確認複雜且具有不確定性。在對工程款或結算款等應收帳款進行核算確認時,首先經業主與施工企業對應收帳款進行核算確認,形成書面的結算文件;其次,律師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審查確認後交由銀行,銀行依據上述審核材料以及業主的配合直接將儲存在監管帳戶中的建設資金轉到建築企業、分包商、材料商名下。律師進行初步核算的步驟如下:(1)律師對照《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首先確認工程屬於固定造價合同還是成本加成合同;(2)審核業主、建築企業、建立對施工工程量的確認記錄;(3)合同完工進度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與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站合同預計工作量的比例孰低的方式確認;(4)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節點,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中標標書、施工圖預算所列的工程單價、屬地定額取費標準進行核算;(5)《建築施工合同》的結果是不能可靠估算的,如果合同成本能夠收回,則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確認應收帳款;農民工工資欠付保障。律師在應收帳款融資中提供法律服務,若能對農民工與施工隊、班組、建築企業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予以審查,將有助於判斷款項撥付至哪一端主體是最為適宜。如判斷是屬於勞動關係、勞務派遣關係、僱傭關係、承攬關係中的何種,其法律關係在建築企業之間建立,亦或是在包工頭等主體之間建立,根據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設計,做到最大限度保障農民工的權益。
(三)律師如何為建築企業融資破解農民工工資提供法律服務
洪鵬律師認為,建築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律師提供的服務包括對基礎資產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對基礎資產轉讓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對SPV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起草證券設計、發行、各方合作的協議範本;協助起草證券發行文件;協助解決法律、結構問題以及其他法律相關問題。法律服務流程為與發起人舉行第一次會議,溝通有關資產情況、證券設計整體方案和重大法律問題;起草並提交證券設計架構方案討論備忘錄;發起人就項目方案進行內部討論並最終確定;律師提交證券設計最終方案及證券認購協議主要條款清單;就主要條款清單與發起人進行進一步討論並最終確定;根據項目方案,起草項目設立協議;起草包括發起人、發行人、承銷人、保證人、登記註冊人、資金保管人等各方合作協議;起草涉及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就上述協議進行內部討論,並最終定稿;起草證券認購說明書,並經討論最終定稿;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需將證券產品備案的,協助出具備案所需材料;協助信用評級,設立SPV,定價、交割、結算等;進行證券銷售後情況登記,履行託管人義務(如需);對後續現金流回收督導,信息披露,重大風險提示;一旦發生違約,儘量保障各方利益。
方鈞亮律師認為,律師應當為建築企業做好法律盡職調查,減輕融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將有助於融資各方識別風險信息保證,並幫助融資各方對目標標的進行合理定價。盡職調查應最大限度地了解作為還款來源的應收帳款現狀,控制因交易而產生的各類風險,使融資的最後結果基本符合各方預期,減少融資過程中的不確定風險。(1)保理融資的法律風險調查:通常涉及到融資主體基本情況、基礎交易真實性、應收帳款合法性等方面。應收帳款合法性調查直接影響到保理業務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是衡量保理業務是否開展的關鍵性標準,律師應集中對應收帳款的可轉讓性、權利的完整性、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分散程度、基礎交易雙方的資金、債權稀釋等方面開展詳盡調查。(2)應收帳款證化的法律盡職調查:對象主要是原始權益人和基礎資產的法律狀況,以及其他項目參與人的資質及權限。盡職調查完成後,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這是律師參與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階段性也是標誌性工作。律師開展盡職調查時,必須及時查閱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非常審慎的判斷委託人融資模式的合法性。
韓如波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從行政管理角度出臺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規範建築企業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要求:(1)總包單位按照「總包負總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2)總包單位未按分包合同約定付款,導致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承擔在其未結清工程款範圍內先行墊付的責任。(3)總包單位存在違法發包、違法分包或轉包等行為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缺少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律依據。司法機關審判秉持以下幾種觀點:(1)在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而非拖欠勞務費用時,不支持實際施工人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工程款。(2)發包方應在欠付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不存在欠付款項的,不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3)依據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指導性文件,認為發包方存在違法分包、違法發包、轉包情形下,應對農民工勞動報酬承擔責任,且該責任不以其欠付直接合同相對方的工程款為限。因此,對於民事案件的審理,法院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做出判決,不應將部門規章、政策指導性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做為判決依據;實務操作中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限制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當起訴主體不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時,應不屬於司法解釋第26條的適用範圍。即使總包單位存在違法分包情形的,總包單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應等同於「存在勞動關係」。由此,認為不宜判決總包單位對沒有勞動合同關係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或直接支付責任。
酈煜超律師認為,專業律師參與建築企業融資破解農民工工資拖欠這個過程,更多的是出具法律意見書上。目前法律規定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業務並不太多,要推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成為法定條件之一。其次要發揮工程專業律師專業特長,跟證券律師、金融律師一起合作提供專業服務。從工程專業律師來講,提供法律意見的難點要點有:(1)如何判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整個法律意見書的基石,是工程結算、確定工程應收帳款的最主要依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首先要審查施工合同的效力。(2)對於「合同無效工程結算仍可參照」的理解。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結算仍可參照執行,但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如何判斷驗收合格?尤其是針對停工狀態的項目,甚至工程未完工解除合同的項目,分部分項驗收是否就是合格?(3)如何結算工程款。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1條規定了中標備案合同為準結算工程價款。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需要要依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計價方式問題。由於在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籤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與最終實際結算的價格往往存在差異。律師對此中偏差性應當進行審查和判斷,這就要審查合同計價方式,是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定額結算等等。(4)應收工程款的數額及期限確認,主要是結算款、工程款和完成工程節點的確定問題。(5)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該項法定的權利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能對抗已經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的消費者。(6)勞務分包合同或農民工勞動合同審查。分包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是針對建築企業的施工班組承包合同效力認定以及建築企業是否採取將保證款項發放至民工的相應措施。
全國律協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曹珊在閉幕式致辭時強調,溫州市全國民營經濟的發源地,也是中國改革的前沿陣地,很多金融模式都是溫州人創造出來的,所以本次研討會放在溫州來開是十分適宜的。正如楊東教授在演講中提到五個融資模式,即質押、保理、資產證券化、P2P及供應鏈融資。多種融資模式的發展意味著建築企業應收帳款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展開,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融資模式都是可以落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築企業應收帳款融資難的關鍵有以下幾點:第一,建設工程欠款可以用來作為企業資產,但是其數額不是確定的,合同金額在變化,各方的帳目不一致;第二,發包人自身的資質能否達到融資模式的要求;第三,融資模式一般要求建築企業的應收帳款無瑕疵,但是現實中因為違法分包、轉包等因素,這些應收帳款多數都有很多權利瑕疵。譬如分包人突然越過總包人直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類似的問題有很多,但是研究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本次會議以及以後工作的重點。隨著大資料庫的建立健全,通過新科技手段解決應收帳款的確定性是有可能的,這就需要跨領域知識的相互融會貫通。研討會的主要議題突出「破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但是正如我們論文集中45篇文章只有5篇涉及到農民工主題所預示的一樣,農民工工資問題確實很難,但是「知行合一」,「知」是「行」的前提,「行」才會有「知」的成果,本次研討會已經有了初步的「行」,道路曲折但前途光明。
(責任編輯:張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