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呂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後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2017年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予二人離婚。現雙方就離婚後財產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尤其是呂某用婚前個人財產及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汽車;王某提出反訴,要求呂某返還鑽石首飾並分割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同時,雙方均認為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將夫妻共同財產故意損毀、轉移、隱匿等情形,要求對對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
經審理認為,本案重點在於案涉車輛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王某出售車輛行為的認定問題。
首先,購車資金來源於呂某證券帳戶的轉帳,該證券帳戶婚前餘額79萬餘元,婚後從銀行向證券轉入7.8萬元,婚後轉款與婚前餘額發生了混同,故婚後購車應當視為以呂某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出資,各佔76%、24%為宜,即呂某的份額應當為88%,王某的份額為12%。
其次,在呂某提出離婚訴訟後,雙方已經分居期間,王某未經呂某同意將車輛擅自出售,其行為應當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同時,該車輛經鑑定出售時的價值為248600元,王某應以此價值進行補償,故王某份額酌定為5%,呂某份額為95%,王某應當補償呂某金額為236170元。
再次,雙方名下的證券及銀行存款,經過品迭後應當由呂某補償王某16518.37元;其中,王某在離婚訴訟期間以現金取款53182.75元,且不能做出用途的合理說明,應當對呂某予以補償,金額為26591.38元。其餘金額應為日常取現,屬於正常開支。呂某向其女兒呂甲的轉款有兩筆較大金額為21萬元、5萬元,其餘金額並非大額轉款,符合情理,屬於正常的開支,26萬元的轉款屬於大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徵得夫妻雙方同意,單方的贈與應當對夫妻關係的另一方作出補償,故呂某應補償王某13萬元。
⚠ 綜上,法院最後判決王某支付呂某補償款11624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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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婚後財產分配問題,如果離婚雙方能夠心平氣和,根據法律規定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那麼將會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將離婚可能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實現好聚好散。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
一方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做決定;
另一方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今天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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