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減刑制度——所謂減刑,就是司法機關依法對服刑人員通過變更原判刑罰,減輕其刑罰的一種行刑制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刑法規定了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或立功,都可以適當減輕其刑罰。包括死緩,也都可以通過正當的程序來減輕處罰的。
在刑罰制度中必然有兩種存在張力的哲學觀念,一種是報應主義(以血還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刑罰就是對犯罪的懲罰,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一種樸素的報應情感,賦予了刑罰感情的力量。刑法顯然是不能忽視民眾這種樸素的道德情感的。另外一種是功利主義,也就是刑罰要起到一些積極的作用,要預防一般人去犯罪,或者是犯罪人不再重複犯罪。這賦予了刑罰一種超然的理性立場。但其實感性和理性並不矛盾,感性是需要理性的引導的,理性是需要感性的滋潤的。
減刑制度就可以突出的看出,上述兩種觀點。報應主義和預防主義的平衡,感性和理性的折中。減刑必須要考慮到報應主義的需要,不能減得太多。如果一個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最後服刑一年就可以出來了,那刑罰的公正性就會大打折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特別規定了減刑的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至少要關13年。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個別情況——犯罪人的減刑很早,頻次也很高,幅度也很大。尤其是一些有錢的、有權的。所以中央政法委2014年出具下發過專門的指導意見,要求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依法公開。所以2017年司法解釋就特別規定,對於有錢、有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比如說: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犯罪等,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少於20年有期徒刑,一般人是13年。當然了特別惡性的案件,如黑社會、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故意殺人、強姦,這些暴力型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最低刑期也是不能少於20年。
2020年03月北京曾經有一個轟動的案件,有一個姓郭的刑滿釋放人員,在東城區的一家超市內,因為一位老人提醒其佩戴口罩,結果此人居然把這位七十多歲的老頭給打死了。後發現郭某2005年就因為殺害自己的女朋友,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後來歷經了多次減刑,十五年後就出獄了,出獄八個月後,再度殺人。如果按照2017年的司法解釋,郭某是不可能這麼早出來的,因為他最低不能少於20年的監禁。當時實施的是故意殺人這個重罪,按照司法解釋,至少要關20年。
當然了這個司法解釋是2017年出臺的,那肯定對之前的行為是不能溯及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一個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對於職務犯罪的減刑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大家發現法律就是在一個一個的個案的催逼下不斷的進行修改與完善的。減刑一定要考慮報應,也必須考慮預防的需要。當然主要是要考慮特殊預防的需要,所以法律規定,只要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就可以申請減刑,這個確有悔改表現,主要考慮的就是特殊預防,犯罪分子是否改惡從善了?不至於再危害社會?
但是在很長一段時間,有一類案件司法機關一般是不予減刑的,就是在服刑期間拒不認罪的。但是有些犯罪人一直申訴,曾經有個案件,服刑人因為殺人被判死緩,死緩後改為無期徒刑。服刑的17年來寫了幾千封申訴信,幾乎是一周寫幾封信,堅持認為自己是冤枉的。從常理來判斷,這麼持之以恆申訴的人很有可能是真的有冤情。但是很長一段,對於這類人是不能減刑的。因為不認罪、不會改,所以後來出現了大量冤案被平反的案件。其中一個特點就是服刑人員拒不認罪,不停申訴。
這就是為什麼2017年最高司法機關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應當依法保護。對於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不悔改。可以想像,這個規定背後,有多少個沉甸甸的故事。當然,法律就是在不斷的去畫出一個完美的圓;每一個個案都是在促進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