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區生態環境局、各相關單位:
為依法、規範做好本市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6日
上海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規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管轄海域範圍內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以下簡稱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工作。
第三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和沿海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負責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工作。
第四條(驗收要求)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核准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的內容及其核准文件確定的內容,進行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
第五條(申請時限)
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准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
進行試運行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准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該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
第六條(申請材料)
建設單位申請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的,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報告(見附件1);
(二)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材料;
(三)有試運行的,還應當提交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以下簡稱監測報告)。
第七條(監測報告的要求)
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監測報告,也可委託第三方編制。
監測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及產汙分析、監測評價方法與標準、監測質量保證與控制、監測與評價結果及主要結論。
承擔編制監測報告的單位,應當對監測報告的結論負責。
第八條(審批時限)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申請受理之日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九條(驗收組)
驗收申請受理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的代表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專家成立驗收組,並於7個工作日內召開驗收會。
第十條(驗收合格條件)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確定為驗收合格:
(一)建設前期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手續完備,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已按批准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範、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汙染能力適應工程環境保護的需要;
(三)具備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四)汙染物排放符合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核准文件提出的標準;
(五)海洋環境監測項目、站位、監測頻次符合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六)應急防汙染設施及器材配備齊全完好,並可隨時投入使用;
(七)編制完成《防治海洋工程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驗收意見)
驗收組應當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監測報告進行評審,同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討論和質詢後形成驗收意見,出具《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以下簡稱《驗收意見》)(見附件2)。
第十二條(驗收結果)
《驗收意見》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
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許可審批,並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重新申請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
未申請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三條(分期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期申請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完成後登陸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主動公開建設項目開工前信息、施工過程中信息、建成後信息等。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報告
2.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