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引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態勢。不少開發商在糾紛發生後往往會以要求通過訴訟解決這一看似公平,實際將成本及矛盾轉嫁至消費者的做法,拖延甚至損耗消費者耐心。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出手了!12月25日,兩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聯合制定發布的《關於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
記者了解到,《意見》明確,經消保委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同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從而使其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法律效力。
省消保委:開發商以「走法律途徑」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近年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引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態勢。江蘇高院民六庭庭長於泓介紹,統計,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間,江蘇全省法院受理各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119462件,糾紛類型多為延期交房、延期辦證或房屋面積爭議。近年來,隨著商品裝修房進入市場,買賣雙方就商品裝修房質量問題引發的爭議成為熱點,大批糾紛湧入法院。
而與數據形成對比的是,三年間全省各級消保委組織共計受理涉及商品房領域消費糾紛6005件,諮詢7785件。
「房地產開發商未做到正視消費者的維權訴求。糾紛發生後調解意向低,會以『走法律途徑』這一看似公平,實際將成本及矛盾轉嫁至消費者的做法,拖延甚至損耗消費者耐心,使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陸惜春直指購房者遭遇的維權困境。
如何讓此類糾紛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先經非訴糾紛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方式形成以點帶面的示範效應?江蘇高院在前期調研基礎上,與省消保委多次溝通協商,共同出臺了《關於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
於泓表示,該《意見》旨在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之間建立一套溝通協調、聯動配合化解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機制,鈍化矛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妥善解決,促進江蘇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調解經司法確認後,具有與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該《意見》,江蘇法院與消保委將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同級法院可以採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後委託、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同級消保委解決糾紛;消保委可以推薦具備調解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同級法院特邀調解員,由該法院納入特邀調解名冊。
於泓告訴記者,《意見》中共建立了六項工作機制,其中的一大亮點是,消保委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同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據介紹,調解協議書經法院司法確認後,具有與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這給當事人吃一顆「定心丸」,同時也便於消保委更好地開展調解工作」,於泓說。
此外,消保委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消保委應當以書面方式固定無爭議事實。在法院訴訟階段,當事人無需對以書面形式固定的無爭議事實進行舉證。於泓表示,這樣簡化訴訟流程,主要是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雙方將研討精裝修問題,探索商品房糾紛集體訴訟
陸惜春表示,下一步省消保委將繼續站好「消費者維權人」崗位,繼續完善糾紛化解多元化機制。
其中包括與江蘇高院對精裝修房、精裝修等領域問題開展研討。對重大投訴進行分析,探索建立典型案例制度等。
針對商品房糾紛領域群體維權、訴訟情況較多,單個消費者力量無法支撐其訴求的問題,消保委組織擬從商品房領域作為突破,從取證、專家意見、維權建議等多角度對集體訴訟提供支持。
對於專業知識複雜問題,省消保委擬召集建築、設計、房產銷售、律所等多領域專家,建立專家智庫,對糾紛中出現的問題提供專業意見,供調解參考。
陸惜春介紹,省消保還將以本次工作為契機,將訴前調解、支持訴訟司法效力從商品房糾紛拓展至其他,如裝修、預付費等普遍關注的消費痛點領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