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決文書網公布了《王大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簡稱「判決書」),判決書的主角王大成,系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判決書披露了王大成受賄、行賄的一些細節。
公共資料顯示,王大成,男,1957年生,漢族,曾擔任原哲裡木盟通遼市法院院長、科爾沁區法院院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處級審判員,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於2020年1月22日被涼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涼城縣人民檢察院以王大成犯有受賄罪、行賄罪,於2020年7月20日向涼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5月29日,王大成被控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高利放貸,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屬以遠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房產;違反群眾紀律,多次收受黑惡勢力財物,在案件審理中給予幫助;違反工作紀律,工作失職。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判決書提到: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大成利用其擔任哲裡木盟通遼市法院院長、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處級審判員的職務便利,為武某、王某1等案件當事人以及王大成下屬在案件審理和執行、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武某等10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4.16萬元和2萬美元。
主要受賄事實如下:
1、2008年底,通遼市天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武某為今後讓王大成在訴訟案件上幫忙,送給王大成科爾沁區阿卡迪亞小區9號樓211複式房屋一套,當時市場價格為人民幣80.3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商業糾紛,霍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法律顧問李永先,曾將天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天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控制人武玉珊曾像媒體透露過一個細節耐人尋味: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原通遼中院的王大成副院長曾找他說:「李永先在政法界關係很深,官司你打不過他,不如做個庭外調解。你們倆調解後,李永先就撤訴了。」經過二審,內蒙古高院最終裁判李永先勝訴。
今年3月11日,李永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烏海市烏達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6年,李永先被人實名舉報稱,其以兩個兒子名義,一天內花費1280萬元拿下41套房產。新華網對此報導中稱,李永先在回答「購買房子所需巨款與其收入不符」的質疑時稱:「別說一千多萬,我一個億都有!」
2、2009年,通遼市蒙鵝鵝業有限公司因與合同糾紛被養殖戶佟某起訴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王大成負責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協調。為了讓王大成幫忙儘快解決蒙鵝公司和養殖戶之間的矛盾,2009年的一天,蒙鵝公司負責人王某1到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人民幣20萬元。後經王大成協調,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3日下達民事裁定書,將蒙鵝公司與佟某之間合同糾紛案發回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發回重審後,該案在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
3、2010年11月份,通遼金葉廣場有限責任公司與通遼市新天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在科爾沁區法院一審判決後上訴到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後雙方經王大成主持進行了調解,雙方都比較滿意。2011年9月的一天,通遼市金葉廣場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表示感謝,到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2萬美元。
4、2003年、2004年、2005年連續三年春節前,王大成收受通遼市新世紀大酒店董事長易某送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新世紀大酒店代金券,共計人民幣1.5萬元,這些代金券王大成在通遼市新世紀大酒店消費了;2012年9月份,易某為讓王大成在王某2訴於某友誼賓館案子上幫忙,在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人民幣10萬元,兩次共計人民幣11.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中提到的易某,就是通遼「教父級」黑社會易連峰,王大成是其「保護傘」之一。據查實,易連峰向辛金山、傅鐵鋼、肖劍平等廳級幹部行賄170餘萬元,向劉興臣、尚勇、王大成等處級幹部行賄200餘萬元,接受其賄賂的科級以下幹部達百餘人。
5、2002年,王大成小學同學邊某找到時任科爾沁區法院院長王大成,希望承攬科爾沁區法院辦公樓改造工程。邊某得到該工程項目後,為表示感謝,到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人民幣5萬元。
6、2011年,開魯縣通達糧食購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紀某因經濟糾紛與開魯天賜貿易有限公司在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生民事訴訟,為讓王大成幫忙推動案件判決儘快下來,紀某在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人民幣5萬元。
7、2006年,天津市巨強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褚某因湖南湘潭路橋公司拖欠施工費用,向通遼市法院起訴了湖南湘潭路橋公司。為了儘早要回工程款,2006年的一天,褚某到王大成辦公室,請王大成在該案上給予幫忙,並送給了王大成人民幣5萬元。經王大成過問該案,褚某很快要回了工程款。
8、2005年春節前,通遼鑫達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楊某,為協調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儘快辦理其公司承攬建設的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屬樓房本,到時任分管領導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人民幣3萬元。
9、1998年春節前、中秋節前,時任原哲裡盟通遼市法院辦公室主任鄭某先後兩次在時任院長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共計人民幣2000元,每次1000元;1999年春節前,鄭某為讓時任院長王大成支持其提任該法院副院長,在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人民幣2萬元,以上送給王大成共計人民幣2.2萬元。之後,經法院黨組會議研究推薦及王大成個人推薦,1999年3月,鄭某通過組織考核被提任為哲盟通遼市法院副院長。
10、2002年春節前,新任科爾沁區法院副院長梁某為感謝王大成向組織推薦他任科爾沁區法院副院長和希望搞好關係得到今後工作關照,到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2萬元人民幣;2003年春節前,梁某在王大成辦公室送給王大成兩張價值共計1000元購物卡,以上送給王大成共計人民幣2.1萬元。
不僅受賄,王大成還行賄。判決書提到,2003年至2009年,王大成為了得到和感謝時任通遼市政法委書記辛某對其職務晉升方面的關照,先後五次送給辛某共計人民幣9萬元。
上述中的辛某,即2019年6月30日被查的通遼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辛金山。辛金山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就有提到: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大肆收受他人財物,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破壞了通遼市政法系統的政治生態。
最終,王大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4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王大成違法所得折款人民幣134.16萬元和2萬美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轉自:通遼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