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田金虎等23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在恩施市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事實
2011年以來,被告人田金虎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巴東縣野三關萬通客運公司、巴東縣野三關鎮經濟開發區高速客運站為依託,利用其在巴東縣野三關鎮「黑老大」的社會「聲名」,以入股分紅、安排工作等利益為誘餌,先後糾集被告人田應輝、秦海濤等人,逐步形成了層級分明、人數眾多、結構穩定、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職務侵佔、虛假訴訟等犯罪活動大肆聚斂非法利益,經評估及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計算,該組織及成員聚斂的財產及孳息、收益共計8000餘萬元。
2011年以來,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15起、聚眾鬥毆1起、敲詐勒索4起、強迫交易2起、虛假訴訟2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傷害1起,職務侵佔2起,行賄11.954萬元,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1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田金虎、秦海濤、田應輝等人聚集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職務侵佔、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逞強鬥狠,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田金虎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接受處罰。組織內其他成員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其各自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人田金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12項罪名,依法予以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組織內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或沒收,對被害人合法財產,依法予以責令退
部分文字來源:恩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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