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公布國企工資改革決定機制實施意見
國有資產未保值增值,不得漲工資
近日,武漢市印發《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對深化全市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根據「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原則,如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實施意見,適用於武漢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為激發國有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實施意見確立了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我省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
根據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的要求,實施意見提出「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同向聯動原則。對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但存在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等3種情況的,工資總額增幅不超過經濟效益增幅的80%;對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但存在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等3種情況的,工資總額降幅不超過經濟效益降幅的50%。
同時,實施意見強化了國有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其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低於9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於3%。
實施意見明確,各級人社會同財政等部門定期對企業執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要求企業於每年9月底前將上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信息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披露。對於明確出現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企業應當扣回超發的工資總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工資總額基數,並依照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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