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線北京7月12日電(實習生 陳一海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桂傑)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了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周輝集資詐騙案、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明確多發疑難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適用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和血脈。金融犯罪案件高發多發,不僅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成為金融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隱患,必須依法採取措施進行規制、打擊、防範。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在參與和服務保障三大攻堅戰工作中,嚴厲打擊各類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今天發布的3件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是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成功辦理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和典型意義的金融犯罪案例。
據統計,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就金融犯罪(含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5種罪名和第五節「金融詐騙犯罪」8種罪名)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訴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別下降7.89%和3.01%。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說,當前,金融犯罪發案率在總體上仍然呈現多發、但略有下降的態勢。
近年來,新型金融案件不斷增多,疑難複雜程度明顯加大。以這次發布案例涉及的犯罪為例,證券類犯罪發展為綜合運用資金、持股、持倉、信息、價格、速度等各種交易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秩序,隱蔽性不斷增強。非法集資類案件,多假借投資理財名義,利用網際網路集資,集資模式、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涉案公司從層級簡單的「作坊式」組織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金融犯罪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犯罪手段呈現網絡化、專業化發展趨勢。
從查辦的案件看,出現了金融機構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利用社會公眾的信任銷售虛假理財產品、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案件頻發的特徵,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贓難,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
第十批指導性案例:
一,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
基本案情: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煒明在擔任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先後多次在其受邀擔任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特邀嘉賓之前,使用實際控制的三個證券帳戶,事先買入多支股票,並於當日或次日在上述電視節目中,對其先期買入的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於節目在電視臺首播後一至二個交易日內拋售相關股票,人為地影響前述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獲取利益。
經查,其買入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餘元,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169.70萬餘元,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朱煒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該案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周輝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布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發標人提供總金額約170餘萬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發標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
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布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帳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這些資產絕大部分登記在周輝名下或供周輝個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實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資詐騙罪法定刑設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於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該案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葉經生等人成立上海寶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經銷商管理系統網站」「金喬網商城網站」作為平臺,採取上線經銷商會員推薦並交納保證金髮展下線經銷商,保證金或購物消費額雙倍返利;在全國各地設區域代理,給予區域代理業績比例提成獎勵的方式發展會員。
被告人葉青松是金喬網浙江省區域總代理。至案發,金喬網註冊會員3萬餘人,其中註冊經銷商會員1.8萬餘人,在全國各地發展省、地區、縣三級區域代理300餘家,涉案金額1.5億餘元。葉青松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經銷商會員1886人,收取浙江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0%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3000多萬元,通過銀行轉匯給葉經生。葉青鬆通過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0多萬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葉經生、葉青松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經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被告人葉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明確了對於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發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