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30日,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一份個人債務清償計劃,谷某全力償還73.2萬元後,尚欠54.6萬元債務予以免除,清償率57.28%。至此,南京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辦結。卸下債務當晚,十幾年不敢回家的谷某終於走進家門。2003年受「非典」影響,谷某承攬的工程嚴重虧損,自此背上重負。17年來,他的所有收入除個人看病、生活外全部用來還債,但依然杯水車薪。
2020年6月,高淳法院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為「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法院。11月,谷某向高淳法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同時報告了房產等所有財產和全部負債情況。法院經審查立案後,指定管理人調查谷某近3年財產變動情況,並核查債權人提供的所有財產線索。谷某有一套房產可拍賣,但其中一半份額為其妻子所有。
為獲得債權人諒解,最大限度償還債務,谷某妻子主動放棄份額;谷某則搬回老家與父母同住,未申請唯一住房安置費用。最終,房子拍賣所得70餘萬元全額用於還款。
2020年12月21日,21名債權人表決通過債務清償計劃:谷某清償債務總額127.8萬元的57.28%、共計73.2萬元後,未償還的債務全部免除,並經一年信用考驗期恢復其信用。
南京大學法學院特任副研究員張力毅博士介紹,個人債務清理是在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情況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執行和解、參與分配等執行制度和理論,參照破產法的原則和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發展出來的一種債務清理方式。現實中,一部分「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因客觀原因陷入困境,生活在巨大債務陰影之下。不少地方就解決此問題先試先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已通過,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也已發布。
「與企業一樣,個人破產清算或重整需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債務人逃廢債。這一制度能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提供一條『出路』,體現了對個人生存權的維護。」張力毅說。(融媒體記者 張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