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知道!離婚糾紛涉及的4個重要時效

2020-08-05 婚姻與家庭
必須要知道!離婚糾紛涉及的4個重要時效

作者:張璐 編輯:賈方方

圖片:攝圖網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01

對離婚協議反悔的,

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


2014年10月10日,印猛與妻子李紅辦理協議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印猛對離婚協議所涉財產分割有異議,應當在司法解釋規定的除斥期間(一年)內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現印猛於2015年11月13日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距離其與李紅協議離婚已超過一年,故印猛不可再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條連結: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除此之外,對離婚協議反悔要求撤銷或變更的,只支持「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這一法定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事由均不能得到支持。

必須要知道!離婚糾紛涉及的4個重要時效


02

不履行離婚協議的,

財產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撫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


2014年11月,楊麗萍、蘇超協議離婚,約定:房屋歸蘇超,蘇超應於一個月內支付楊麗萍折價款60萬元;婚生子蘇小超歸蘇超所有,楊麗萍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蘇超向楊麗萍承諾,房產變賣後會立即支付折價款。


蘇超拒不支付。


2019年2月,楊麗萍訴至法院,要求蘇超履行離婚協議支付折價款60萬元和利息。


然而,蘇超卻主張楊麗萍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蘇超要求楊麗萍支付其從未實際支付的撫養費,楊麗萍同樣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


法院審理認為,楊麗萍雖然在離婚4年後提起訴訟,但通過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2015年3月、2017年6月兩次通過微信向蘇超催要60萬元,因此訴訟時效分別發生中斷,其2019年2月提起訴訟時並未超過訴訟時效。而蘇超主張的撫養費,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條連結:


《民法總則》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總則》第196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有一種常見情況是,離婚協議中並沒有確定支付折價款或者補償款的準確日期,相當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這時,一般從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履行協議時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必須要知道!離婚糾紛涉及的4個重要時效


03

離婚後發現轉移、隱匿財產等的,

謹慎起見適用兩年訴訟時效


2014年5月,戴微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謝強表示,自己非常珍惜這段婚姻,他們的感情一定可以修復。


為此,法院駁回了戴微微的離婚請求。半年後,戴微微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請。2016年1月,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2014年3月27日11:48:46,謝強在招商銀行西三環支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為劉建國開立了一卡通帳戶;

12:08:07謝強從自己帳戶取出現金100萬元;

12:09:40謝強在劉建國帳戶存入現金100萬元。


經法院調查,謝強是某綠春生物科技發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劉建國是該公司的司機。謝強主張離婚已經超過兩年,且該100萬元是借款,劉建國也出庭作證。


法院認為,謝強與劉建國相識多年,就職於同一公司系上下級關係,二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且劉建國的證明內容與謝某所述不完全一致,部分內容亦陳述不清,且未能對借款行為做出合理解釋。此外,戴微微發現上述交易存在後,在兩年內提出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法院支持了戴微微的主張。


法條連結:


《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時,一方有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


《婚姻法》解釋一發布於2001年,尚遵循《民法通則》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調整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這就涉及一個法律衝突問題,關係到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法與特殊法、新法與舊法的適用位階。根據既往判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喪失,該種情形還是建議以兩年的訴訟時效為準。


04

離婚時未處理的,

沒有訴訟時效


王華與李雷的離婚屬於假戲真做。


2015年2月,為再購置一套房,兩人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假離婚」,因為原來購置的兩套房屋只登記在王華的名下,所以調解協議沒有處理財產,只確定了子女的撫養權。


然而,因為種種原因,離婚後李雷購房未成功,其間,兩人對各種事情的處理存在很多分歧,爭吵不斷,以至感情逐漸不睦。


其後,李雷多次要求復婚,王華始終沒有答應。

2018年9月,李雷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財產分割,王華認為房屋始終登記在自己名下,相當於已經做出了分割約定,是自己的個人財產,李雷的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審查後認為,兩人2015年2月調解離婚時,對本案要求分割的財產未進行分割,故雙方有權要求對此進行分割,王華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連結:


《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暫不處理財產的情況非常多見,比如暫時沒有房產證、資產在海外,甚至兩人都支付不起房屋折價款、離婚不離家等。這時,沒有分割的財產依然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財產處於一種共同共有的物權狀態,而物權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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