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湖北省紀委啟動全省機關食堂、培訓中心違規公款消費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兩項專項整治「回頭看」重點檢查。
據悉,此次「回頭看」,重點檢查機關內部食堂、培訓中心違規公款消費問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違規使用會議費問題;違規使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等問題。
那麼,單位想給員工發點福利又怕違規?反腐高壓態勢下,如何正確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才算不違紀呢?
大家也許看到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通報,那麼到底啥津貼補貼,津貼與補貼有啥區別呢?
津貼和補貼有啥區別?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
補貼,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簡單點說,津貼與補貼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所不同的是,補貼是對日常生活費用開支的補助,側重於生活性;而津貼是對額外和特殊勞動消耗的補償,側重於生產性。
接下來我們看看津貼、補貼和工資有什麼關係?
津貼、補貼和工資有什麼關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也就是說,一般的津貼、補貼是包括在工資之內的,如計時工資就包括運動員的體育津貼。當然也有部分補貼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如高齡津貼、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
目前,我們能享受到的津貼主要有以下這些:1、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共4個月。只要企業在6月至9月間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人員,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應發放當月高溫補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2、加班津貼
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
加班工資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加班津貼,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
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3、夜班津貼
關於夜班津貼,國家並未出臺過任何相關規定,各地則出臺了相應的標準,但呈現參差不齊的狀況。
有些省市如江蘇、山東、福建等地,執行的還是上世紀90年代的標準。 部分省市如天津等,則根據社會發展及時調整了夜班津貼標準。
4、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生育保險基金給女職工發放的生育期間的工資,即產假工資。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這期間的工資就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支付了。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的多少與勞動者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直接相關。計算方式為: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5、高齡津貼
高齡津貼,是針對高齡老人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大部分省份出臺了高齡津貼補貼政策,大多數省份對80歲以上的本地戶籍老人發放高齡津貼或營養費。
加班費可對哪些人發放?省紀委法規室指出,能否發放加班費主要看對象的身份。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除特殊規定的以外,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但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除外。
也就是說,公務員(公檢法系統除外)加班不發放加班費,但可以安排補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加班,可按規定發補貼。
加班費發放標準是多少?那麼,公檢法系統的公務員加班費發放的標準又是如何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發放補貼的通知》規定,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節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發放加班補貼的天數,一線實戰部門一般每月不超過6天,綜合管理部門一般每月不超過4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發放補貼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的標準,每加班1個小時補貼10元,每月不超過30個小時。
哪些福利可以發?2014年7月,全國總工會下發了《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提出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員工發放少量節日慰問品。前不久,全國總工會又下發《補充通知》,針對一些實際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如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根據規定,以下福利可以發放:同時明確,以下這些開支不能有:1、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違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違規設立「小金庫」;
5、將工會帳戶併入單位行政帳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2015年2月10日,湖北省總工會出臺《關於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可以使用工會會費為工會會員發放有關福利,其支出標準如下:
1、基層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全年每人總額不超過1000元,不能發放現金和購物卡;
2、基層工會組織用工會經費給予工會會員過生日的慰問。在會員過生日的當月,可以向會員送價值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問品;
3、基層工會組織可用會費統一組織會員觀看電影,全年每人總額不超過150元;
4、基層工會組織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春遊秋遊等集體活動,應嚴格控制在單位所在城市,並做到當日往返;
5、基層工會開展各類文體活動,確需安排用餐的,對參與活動的工會幹部和工會會員可以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過40元;
6、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文體活動、技能競賽以及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可適當給予少量的物質獎勵,評出的獲獎者不得超過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一,每人獎品(或獎金)不超過500元;
7、基層工會參加縣級以上地方和產業工會、企業集團公司工會組織的體育比賽,確需為參賽者購買比賽所需運動用品的,每人不超過500元。
哪些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按照省紀委權威說法,違規發放福利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2、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3、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6、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11、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怎麼處理?湖北省紀委法規室指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在具體處理上,應區分直接責任人與間接責任人,區分決策環節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個人決定。
對一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黨紀處分應按2012年2月中央紀委制定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2016年1月1日後,應按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過渡期間,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
給予行政處分應按2013年6月監察部等四部委發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原題為《湖北對違規發放津補貼福利等「殺回馬槍」 | 如何發放才不違規?》)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