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短短兩個月內,先後兩次審議慈善法草案,足以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慈善法的重視程度。
與初審稿相比,二次審議稿最大的變化是單獨設立「慈善財產的管理運用」一章,對慈善組織的財產範圍、投資使用原則、慈善信託管理等方面作出更為細緻的規定。在審議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學者提出,初審草案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慈善組織、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過於寬泛,不利於依法規範受託人的行為。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考慮到慈善信託在我國剛剛起步,實踐經驗還不夠,受託人的範圍尚不宜過寬,建議刪去「自然人可以作為慈善信託受託人」的規定。同時,為處理好與信託法的關係,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慈善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管理、信託當事人、信託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標準是規範慈善組織的重要內容,應當在草案中進一步明確具體標準。但是考慮到各類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規模和運作方式差異較大,目前還難以規定統一的標準,因此二審稿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初審稿中,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限制作了規定。這也引發了一些爭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社會組織提出,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難以限制也沒必要限制其地域範圍。對此,二審稿作出重要修改,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開展募捐的不再要求地域限制。但慈善組織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開展募捐的,仍然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
稅收優惠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關鍵措施。《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但我國目前對慈善活動稅收優惠力度不大,效果並不明顯。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草案規定進一步細化。對此,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國家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針對當前各方面反應較為突出的企業大額捐贈享受稅收優惠不夠的問題,增加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草案的這一關鍵修改,勢必進一步加大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力度,特別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人口的慈善幫扶力度。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24日 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