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剛起步 捐款交給它靠譜嗎?

2020-12-20 信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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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今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生效,該法中,專章提及的「慈善信託」走進公眾視野。有專家認為,慈善信託為公益環境開拓了新視野,更意味著金融機構走進慈善市場。然而,「慈善信託」實施過程,捐贈者、公益機構、信託公司、受益人等,均涉及委託方、受託方、受助方、監督者等多個角色和環節,但對於「誰作為慈善信託受託方」這一問題,目前仍頗具爭議,其中有公益機構擔心,信託公司會否取代傳統公益機構,吸納捐贈人的慈善資金。

  現象

  首批慈善信託備案 「受託人」角色 未見慈善組織身影

  「我想立份遺囑,將一些遺產捐贈給相關慈善機構,請問怎麼操作?」9月25日,廣州首家市場化遺囑庫開業,其聯合了一群專業律師、理財規劃師、網際網路專家和慈善公益人士共同加入,不但為60周歲以上人士和特定人群減免收費,更是會捐贈部分盈利參與「尊老扶老、恤孤助學、慈善信託」等公益活動。其中,對於如何將財產進行慈善信託,在活動現場受到市民關注和諮詢。

  儘管該機構表示,如何開展慈善信託目前尚未有具體方案,但鑑於該服務受到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未來將成為機構需要繼續探索和執行的問題。

  實際上,隨著慈善法的實施,國內已經出現首批、共9個慈善信託項目成功通過民政部門備案,這些信託計劃涵蓋中小學素養教育、貧困地區教育、貧困地區群眾生活改善等內容。其中「深圳中國平安(行情601318,買入)教育發展慈善信託計劃」是廣東地區慈善信託的「首單」。

  根據慈善法第48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委託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這些慈善信託項目成功備案之中,記者發現一個特別的現象:慈善基金會普遍擔任委託人、執行人或顧問的角色;而受委託的一方,幾乎是信託機構,鮮見基金會的身影。

  「按照傳統的捐贈模式,一名善長,或通過公益捐助形式體現社會責任的企業,將善款捐給慈善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但慈善信託出現後,捐贈方可以直接委託信託機構實現慈善願望,這是否會對慈善環境造成衝擊呢?」不少公益機構的負責人都有這樣的顧慮。

  疑問

  今後的捐款捐給誰更合適?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角色該如何定位的問題,今年深圳舉行的第五屆慈展會上,引起專家的研討。

  據了解,我國對「慈善信託」一直持支持態度。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黎穎露介紹,過去,慈善行業中有一個不平衡的現象,就是捐贈人的權利在法律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通常,我們把錢捐給一個慈善組織,這個錢的所有權就歸這個組織。捐贈人的權利一般很少。但基金會平常的運作過程中,有可能對外欠下債務,這時候法院要執行基金會的欠款,把善款也執行掉了,為此,捐贈人對善款如何使用的意願,便不能100%保障。」

  現在慈善信託的出現,將極大地改變這個局面,捐贈人的權利和地位將大幅度上升。「比如,按照規定,受託方對委託人的資金要另設專戶管理,不管機構遇到什麼財務問題,都不會影響慈善信託的執行。為此,可預見的是,大量的捐贈人特別是捐贈數額巨大的那部分人,將會選擇慈善信託,而當中的受託角色,更多人願意選擇有金融專業背景的信託公司。」

  專家預計,日後的巨額捐款,將更多選擇通過信託公司成立慈善信託計劃,還存在資金的增值和保值考慮。

  在全國為近千家機構提供財務培訓的廣州恩友總幹事周早英介紹,首批慈善信託備案中,「受託人」角色未見慈善組織身影,可能考慮到公益基金會對善款的增值能力不足。「目前法律法規並未對基金會的投資渠道做具體限定,但明確了基金會財產保值增值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踐中由於基金會人力和投資經驗有限,且《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目前大部分基金會都不敢輕易涉足投資領域,基金會財產的保值增值現狀不容樂觀。」

  專家建議

  慈善機構和信託公司可以互利互補

  正因如此,面對「慈善信託」這一新慈善途徑的出現,傳統公益基金會今後的發展何去何從,成為公益界人士的擔憂:「如果信託公司在善款運用上出了問題,或者缺乏能力執行公益計劃,不僅影響受助人群體,還會傷害慈善環境。」

  事實上,有專家認為,在「慈善信託」行為中,誰作為善款管理和使用的「受委託方」,傳統慈善基金會和信託公司之間,並不存在競爭。

  「不管誰來管理善款,目的都是從事慈善,傳統慈善基金會和信託公司之間完全可以互利互補。」在討論會上,來自金融界的專家翟海華如是認為。

  翟海華認為:「基金會的管理運作優勢體現在其在慈善項目實施方面。作為我國長期以來慈善事業的主要實施主體,基金會在受益人的篩選、慈善項目於運營管理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翟海華的觀點,獲得在場不少專家的認同。黎穎露也認為:「目前,可以發現信託公司和基金會在較大程度上有著天然的互補性。基金會在小額公眾捐贈資金的募集和慈善項目的實施上具有優勢,而 慈善信託 在面對諸如企業、高淨值人群的大額捐贈和慈善財產投資管理、帳戶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備優勢。我認為, 慈善信託 計劃中,可以將信託公司與基金會共同列入 受託方 ,也就能實現這種互補了,可見,兩者在開展慈善事業上並非相互競爭的,相反,兩者可發揮各自優勢,設計相應的合作模式開展慈善事業。未來,以 慈善信託 為載體,信託公司與基金會攜手合作的業務模式必將成為慈善事業開展的主流方向,推動中國慈善事業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知多D

  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目前,我國首批向註冊地民政部門備案的慈善信託計劃有9個,包括「藍天至愛一號計劃」、「愛飛客慈善集合信託計劃」、「中誠信託2016年度博愛助學慈善信託」、「中國平安教育發展慈善信託計劃」、「興業幸福一期慈善信託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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