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賓紅霞)11月29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發布《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規範我市幼兒園收費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明確,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與此前實行標準維持一致,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將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本次徵求意見時間為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8日,市民可通過傳真和書面信函等方式提交意見。
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維持不變
2012年11月30日,廣州市發改委發布《關於調整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明確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統一為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寄宿制幼兒園保教費含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3類,其中省一級財政撥款類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為865元/人·月,寄宿制公辦幼兒園為1115元/人·月。
與2012年起實施的幼兒園收費標準相比,《意見》指出,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並未發生變化。
此外,《意見》指出,全日制公辦幼兒園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為8:00至16:30。各級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國家規定的公眾假期繼續對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的,保育費可在平時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50%。
公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在《意見》中亦有明確。其中服務性收費是指公辦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向在園幼兒提供可供家長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包括夥食費(含營養餐點)、託管費及校車費;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在園幼兒的教育和生活或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務而產生的、由幼兒園統一代為支付並由幼兒家長負擔的費用。包括生活用品費、外出活動費和體檢費,要求按實際發生費用統一收取。
《意見》指出,公辦幼兒園保育費(寄宿制幼兒園保育費含住宿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服務性收費,財政撥款類幼兒園除夥食費、校車費等據實列支的收費外其餘收費扣除相關稅費後上繳財政,納入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決定
《意見》明確,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辦園成本、辦學質量、群眾承受能力和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合理制定,應保持學年內穩定。
在幼兒園保育費的收取方面,《意見》指出,各級各類幼兒園保育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學就讀的學生以及外校轉來插班生;其餘學生為」老生」,按其註冊入校當年學校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保育費按月收取,幼兒園不得在幼兒註冊前或跨月預收保育費。在學期、假期交叉月份中,按平時保育費和假期保育費分別計收。
《意見》還明確,除保育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各級各類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等;嚴禁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接送卡費」、「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
此外,《意見》指出,各級各類幼兒園應在顯著位置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幼兒園辦園性質、定價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在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須寫明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學條件、定價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對貧困子女的減免規定或者其他救助辦法。幼兒園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實施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