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老公,我想跟你商量個事兒~我們把現在的房子賣了換一個大戶型的怎麼樣?
老公:我也一直有這個打算。這不,我今天還搜到了這樣一條稅收優惠政策,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老婆:那太好了,我們出售住房還可以享受免徵個稅優惠了!
老公:不過,有個麻煩事,我們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不一致,我也拿不準自用是否超過了5年。
老婆:我今天正好收藏了關於這個話題的文章,我這就找出來,我們一起看看~
買房賣房是我們生活中的大事,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那麼,如何確定購房時間呢?實務中,由於我們個人取得房屋的方式途徑不同,因此購房時間的判定標準也不盡相同,具體可以參照以下四種情形來判斷:
情形一、個人購買住房的購房時間判定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二條規定:
「契稅完稅證明中註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
在生活中,我們很多人會選擇購買期房,交房後雖然我們已經繳納了契稅,但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我們經過了很長時間才辦下來房屋產權證。那麼,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不一致,如何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情形二、個人通過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購房時間判定標準
例.2020年7月,張某打算將住房對方出售,該套住房是其於2018年從父母處繼承得來,而該套住房則是其父母在2005年購置取得。那麼,張某打算轉讓的該套住房購房時間是否滿5年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因此,本案例中,張某擬打算出售的該套住房購房時間應為2005年,已滿足了5年時限要求。
情形三、因「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購房時間判定標準
例.2020年7月,退休職工老王擬將自有的住房轉讓,該住房是其當時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那麼,這種方式取得的房屋購房時間如何判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五條規定: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情形四、由司法機關出具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購房時間判定標準
例.張某欠李某80萬元一直不肯歸還,李某將其訴諸法院後,經法院判決張某名下的一套價值80萬元的住房歸李某所有,用以抵償所欠債務。法院判決生效後,李某取得了該套房屋所有權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那麼,李某取得的該套房屋購房時點如何判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規定:
自2017年4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註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