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1月5日,遼寧大連一網友發文稱,有一女子舉報任大連海關科級職員的丈夫與14名女「代購」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舉報人還稱該管姓男子存在包庇協助走私、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並公開了當事人承認曾經出軌多名女性的認錯視頻。6日晚,大連海關回應稱,已對當事人停職並開展調查。
在此次事件中,被舉報的管兆津作為海關一線的國家工作人員,工作職責為徵收關稅和其他稅,對網絡時代無數的代購者來說,這是有著無限權力的崗位。權在手中,如何用?如果違反規定就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行,也可以通過內部的協調打通關係後放行等等,最終的目標就是免徵關稅,照顧代購者。
管兆津2016年轉業到大連海關後,主動和被動的通過工作關係結識了年輕漂亮的代購者,有意主動聯繫,代購者為了偷稅漏稅,也是主動獻身,送錢送物。舉報者統計的數字表明,兩年來管兆津睡了14個女人,有身邊的同事,也有酒吧認識的五旬阿姨,不乏代購者。通過網絡流傳的男子的上身裸照,無數的網友驚呼,這是一個戰力股。
每一個倒下的貪官後面都有一個女人,當下性賄賂頻率之高令人震驚,但刑法的懲治無解令人無可奈何。以工作的便利,接受女代購的性服務,為代購者逃避稅收提供方便,算不算受賄罪?按照刑法389條的規定,行賄罪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單指送錢和物),是行賄罪。法無明文不定罪,在刑法的角度無法以受賄罪處理接受性服務,提供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自然提供性服務的人員也不構成行賄罪。
行賄和受賄罪是金錢與權力的交易,性賄賂的本質是權色交易。不少的專家義憤填膺發表看法,他們指出,國家工作人員以滿足生理需要和情感為目的,接受性賄賂,也應該歸入受賄罪中。其中以翁維權為首的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再次修訂《刑法》時應在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中增設「非財物賄賂罪」。至今,刑法修正多次,也未見將接受性服務列入受賄罪當中。
目前披露的舉報材料,本小律通過分析,管兆津可能構成罪名有:
1、放縱走私罪:本罪的構成主體身份必須是海關工作人員,通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甚至協助代購人員多次逃避關稅的行為。如果經查管兆津的犯罪數額較大,就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一檔,本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賄罪:其為代購人員通關謀取避稅方便,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代購人員給予的財物,涉嫌受賄罪。
3、逃稅罪、詐騙罪:其通過虛增報價騙取收入的行為,如果是其和通關的公司私下串通,雙方涉嫌逃稅罪;如果是管兆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了採購的低價,損害了進口貨物公司的財產利益,涉嫌詐騙罪。
4、不夠成貪汙罪。貪汙罪侵犯的財產必須是公共財物,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本罪中的財產是個人公司所有,不屬於公共財產範圍,自然不構成貪汙罪。
管兆津接受上遊新聞採訪時稱,其出軌的證據都是妻子的捏造,被錄視頻的那一次雖然和一女子在床上,但並沒有發生兩性關係,是正常的交往。本小律將繼續關注本次「代睡」事件的發展,就其中的涉及刑法方面的問題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