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代購逃稅 淘寶店主獲刑10年

2020-12-23 中國僑網

  進口代購逃稅 淘寶店主獲刑10年

  店主道歉信引起網友關注 法律人士指出量刑適當

  近日,廣東一淘寶代購店主的道歉信截圖在網絡熱傳。店主燕子(化名)自稱因做進口代購被判走私獲刑10年,現正在廣州女子監獄服刑。據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自2013年5月,燕子在香港多家服裝公司大量採購服飾,並通過快遞郵寄、僱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入境,最後通過淘寶店銷售。經查明,燕子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1140萬元,偷逃稅額共計300餘萬元。2018年7月1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燕子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50萬元。

  2018年11月6日,燕子的丈夫萬先生表示,道歉信是他在與妻子會見後,整理燕子想法發出的,「燕子希望和她一樣從事代購的同行能夠吸取教訓,引以為鑑」。

  該截圖流出後,也引發了廣大網友熱議:量刑是否過重?代購和走私的邊界究竟在哪?對此,法律人士指出,海外代購行為本身無可厚非,是否違法取決於代購後是否申報和繳納稅款。

  案情:淘寶店從香港進購女裝被查

  萬先生說,2006年,賦閒在家的燕子開了一家淘寶店,主要經營女裝。2013年,不再滿足於僅從內地批發服裝的燕子,在朋友的介紹下開始從香港進購款式新穎的服裝進行銷售。

  萬先生說:後來也聽同行說可以去香港拿點貨吧,就是銷路會好一點。

  從2014年起,燕子的生意逐漸有了起色,她跟一個做淘寶的同行一起租了一間辦公室和一個倉庫,並且聘請了專職的客服。然而好景不長,2017年3月20日,當燕子從香港回珠海時,被珠海九洲港海關控制。

  萬先生表示,當天海關就派了幾十人分別去了家裡、辦公室、倉庫加上其他員工的家裡,甚至連跟她一起辦公的淘寶店老闆的家裡都進行了搜查,同時也把這幾個相關的員工和那個淘寶店老闆都抓進去了。

  第二天,燕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燕子被逮捕。

  2018年2月24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燕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0萬元。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7月1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偷逃應繳稅額巨大量刑適當

  萬先生表示,今年2月24日珠海中院作出原審判決後,燕子曾就偷逃應繳稅額的計核依據是否合理、計核數額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過重等問題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判決認為,原判已根據燕子的犯罪事實、數額並考慮其悔罪態度,對其從輕判處起點刑並在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判處罰金,量刑適當,同時對在燕子淘寶店倉庫查獲的其他非走私貨物、物品所作處理不當問題予以糾正。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規定處罰: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周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亦有規定,燕子偷逃應繳稅額300多萬元,屬於「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相對來說,淘寶店主因代購被判10年量刑適當」。

  分析:個人郵寄vs違法走私分清界線

  事實上,像燕子一樣,因代購進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並不罕見。以「淘寶+代購+走私普通貨物罪」為關鍵詞,共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出25份判決書,41名被告人中僅有2名被免予刑事處罰,其餘39人均被判處6個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萬先生告訴表示,燕子經營淘寶店已有12年,從2013年5月起才開始從事進口服飾代購,其中一部分商品是在香港通過順豐快遞郵寄至內地,「燕子以為快遞公司已經替寄件人『代報稅』了」。而判決書顯示,除快遞郵寄外,燕子還曾僱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將購於香港的物品走私入境。

  海關總署2011年就曾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作出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提醒:海外代購應注意申報繳納稅款

  周浩告訴記者,海外代購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違法取決於代購後是否申報和繳納稅款。他指出,《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同時,《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都屬於走私行為。

  周浩補充道,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這意味著,自然人、代購商店、代購網站或其他市場主體,只要從事海外代購交易的,都必須先在國內的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同時去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後方能經營,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這必然會對海外代購產生影響,對消費者而言也面臨漲價,但總體上會使得電子商務市場更加規範。」周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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