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海外代購healthy care輔酶Q10(澳大利亞的一種保健產品)的孟源,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此前在他網店內採購的客戶謝科將他告上法庭,並索賠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金,理由是商品沒有使用中文標籤以及在食品中「違規」添加輔酶Q10。
此案牽扯出最大的爭議焦點是,海外代購商品是否需要貼中文標籤?
從事海外代購業務是否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口銷售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同時,審判法官認為,該產品的標識上,既沒有藥品的批文又沒有保健品的批文,因此將該產品認定為普通食品。而根據中國的相關法規規定,普通食品裡不能添加輔酶Q10。
▲2016年6月23日,廣東深圳,一海外代購的商店出售的進口母嬰用品圖據東方IC(文圖無關,僅作配圖)
海外代購惹官司,被判十倍賠償近6萬元
今年2月13日,謝科在孟源開設的淘寶海外代購網店下單拍了30瓶healthy care輔酶Q10。這是一款澳大利亞保健產品,在孟源的淘寶店裡,一瓶賣199元。獲得46元優惠後,謝科拍下了實際總價為5924元的商品。收到孟源郵寄的產品後,謝科以家裡老人覺得太貴為由要求退貨,孟源同意將上述貨品進行退貨。
孟源沒有料到的是,半個月後,他被謝科告上了法庭。
2017年3月2日,謝科以涉案產品無中文標籤,含輔酶Q10為由起訴至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要求孟源賠償謝科運費損失50元,賠償貨款十倍即59700元的賠償責任。2017年4月17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孟源作為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近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法院以涉案產品未加貼中文標籤,作為普通食品違規添加輔酶Q10為由,支持了謝科的訴訟請求,判決孟源支付謝科賠償金59240元。孟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文標籤,該不該加? 雙方說法不一
買家謝科認為,該產品無中文標籤,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在起訴書中,他援引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稱產品在入境前須加貼中文標籤。「涉案產品未加貼中文標籤,普通消費者無法知曉其營養成分,也無法知道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且存在安全隱患。」起訴書中這樣寫道。
謝科認為,孟源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識,仍然對其進行銷售,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規定,因此向法院主張了十倍賠償。
對此,被告孟源則認為,自己已經在網頁中明確表明該產品是「海外購」「澳洲本土貨」、不帶簡體字。雖然沒有在產品上貼中文標籤,但他在網站中已經對食品本身做出了客觀、真實的中文說明,沒有欺騙和誤導原告。孟源的代理律師文小龍告訴記者,涉案產品為海外代購產品,而孟源並非產品的經銷商,並沒有張貼中文標識的權利以及義務。「海外代購只是代消費者直接從海外進行產品採購的行為,而並非進口食品的直接經營者,不是張貼中文標識的義務人。」文小龍分析說。
▲當地時間2016年3月1日,日本大阪,四天的日本之旅結束時,代購女孩在機場將裝滿日貨的行李箱,圖據東方IC(文圖無關,僅作配圖)
一審法院:
進口食品須加中文標籤 判決十倍賠償
本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源銷售的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因為進口預包裝食品沒有加貼中文標籤中文說明,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的規定。
對於孟源在答辯狀中提出的「已經在網站中做出了中文說明」的說法,一審法院認為,這款食品雖在網上有中文說明,但內容為「本品為膳食營養補充劑,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質期24個月」等,沒有標註不適宜人群等內容,因此普通消費者無法知曉其主要成分、注意事項、限制用量、不適宜人群等與安全事項相關的內容。
審判法官認為,該產品的標識上,既沒有藥品的批文又沒有保健品的批文,因此將該產品認定為普通食品。而根據中國的相關法規規定,普通食品裡不能添加輔酶Q10的。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網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消費性買賣合同,孟源的在網上開店從事海外代購經營行為,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者,其銷售的涉案商品沒有添加中文標籤,中文說明,違法了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據此判決其向採購者給予十倍賠償。
爭議焦點:
開網店進行海外代購行為,是否屬於銷售行為?
海外代購經銷商是否有義務對進口食品進行中文標識?
此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海外代購所購買的商品,是否必須有中文標籤才能進行銷售?目前,以個人或網店為主體的代購大量存在,他們代購的海外商品,是否也必須有中文標籤?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史際春認為,要完全適用「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這條法律是做不到的。在他看來,代購者不一定是進口商。「如果他們是進口商,可以這樣要求他們,但通常情況下他們不是。你不能按進口商和大商家的標準去要求普通的淘寶商家。」他說。
對於不貼中文標籤是不是會導致買家不清楚產品的情況,史主任認為這需要買家自己判斷。「如果你看不懂外文,覺得不靠譜,那就不要買嘛。民眾有需要,然後民眾自己承擔責任。」他說。
此外,史際春也承認海外代購不貼中文標籤可能會帶來訴訟風險。他認為,這還有待主管部門作出官方的解釋。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王懷勇則認為海外代購屬於銷售行為。他告訴記者,海外代購有許多類型,第一種是設立進口公司,通過物流途逕入關,第二種就是團隊或個人在海外進行採購,把商品運送到國內以後再進行二次銷售,第三種就是海外採購然後通過郵寄的方式寄給買家。「無論是哪一種,對於海外代購的產品,不貼中文標籤而在國內銷售,就涉嫌違法了。」他說。
「海外代購也是魚龍混雜的,會有一些不合格的產品,所以需要進行管控。」他說,早期的法律不是在完全的網際網路環境下做出的設計,所以立法還有待完善,去引導和扶持海外代購,使之納入合理合規的渠道。
至於網絡代購的主體是經營者還是普通人,他表示,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出臺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暫行管理辦法》,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開設網店,不用辦理工商註冊,但是依然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的趙因律師則認為,海外代購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一種代理關係,是根據客戶需求代為購買指定產品。但產品價格客戶明知,代購者收取的費用是勞務費。第二類,如果未告知代購產品原價格,自己定價給購買者,就要認定為銷售行為。」她說。在她看來,代理行為無需中文說明書,而銷售行為就必須符合我們國家對於相關產品的法律法規。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周茂梅
實習記者 祝浩傑
編輯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