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9歲孤女被限制高消費」事件引發社會熱議。12月16日凌晨,涉事的鄭州市金水法院發布《致歉聲明》表示,事發後立即對案件進行了複查,鄭重地對大家說一聲:「我們錯了!」還指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該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
直言「我們錯了!」,表示「我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涉事法院態度懇切的糾錯,無疑合乎公眾對事件走向的期許。
復盤此事,對9歲孤女發限制高消費令,於情於理都欠妥。
於情,涉事女孩陳蔓(化名)生父因賭博欠債,殺害了其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之後還給她挖了這麼個「坑」,她實為不幸。讓吃著低保的她受到「失信懲罰」,難言妥當。於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兒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是有違常識和法理的低級錯誤。
好在,涉事法院及時糾正錯誤,並向當事人誠懇道歉,知錯能改的態度依舊值得肯定。
認錯糾錯之外,還應思考:作為司法機關,如何更好地防止機械司法,減少類似的低級錯誤?這也要求,司法機關在做出判決時,能充分考慮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法院回應截圖。
近年來,類似的既有違常情也與法治精神不符的案例經媒體曝光後,也動輒引發輿論爭議,這對司法權威性也是一種損傷。就在幾天前,媒體還曝出一例消費者買到假茅臺後起訴,當地法院一審判決以「假酒不一定質量不合格」為由駁回消費者索賠的案件。此類案例暴露出的,是少數司法人員錯誤適用法律、機械辦案的問題。
法施於人,雖小必慎。毫無疑問,司法判決應秉承高度嚴謹、嚴肅的準則,嚴格避免類似的錯誤和瑕疵。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確實存在案多人少的現象,司法人員往往面臨巨大的工作量,「蘿蔔快了不洗泥」,就容易發生某些低級錯誤。但工作量再大也不是犯錯的理由,再小的錯誤對當事人都是傷害。機械司法,實質上是錯誤適用法律損害司法正義,這樣一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悖離,危害不容小覷。
因此,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院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理當做到情法理的統一,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既要注重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過度犧牲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
回到此案,如當債權與生存權存在衝突時,顯然不宜為了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犧牲另一方的生存權。法律的剛性與司法的溫情並不矛盾,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懲戒違法失信時,也要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如今,推動智慧法院建設,已經成為不少地方的重要工作。在司法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堅持責任心之外,重視智慧法院建設,真正將智慧法院建設落到實處,以科技手段輔助人工辦案,也有助於避免類似低級錯誤的頻發。
但說到底,避免機械司法,還要靠司法工作者加強責任心,懷著悲憫之心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惟有將文明司法理念貫穿始終,方可讓執法辦案經得起法律和民心的雙重檢驗,從根本上避免出現嚴重悖逆公眾樸素善惡觀和正義觀的裁判審判。
□北晉(法律工作者)
編輯:陳靜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