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煙臺人買房租房有大變化!

2021-01-08 騰訊網

1月4日,現在的你,是否奔波在晚高峰的路上?

在結束了愉快的元旦小長假之後,工作的人們又開始了新一年的忙碌。大家都是各自幸福路上的「打工人」,2021年加油。

房寶寶提醒您,新的一輪降雪即將來襲,注意出行安全,添衣保暖。

說到新事物,《民法典》肯定是繞不開的,這部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共7編、1260條、10萬餘字

從此,我們在自己的房產上為親人甚至保姆設置居住權,已經抵押的房產,可不解除抵押直接過戶,買房繞開中介,想省錢「跳單」,難!......

那麼關於房產方面,還做了哪些規定呢?我想大家應該都想了解一下吧!

01

民法典》首提「居住權」!

居住權制度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去不動產局,在自己的房產上為親人甚至保姆設置居住權。

《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舉個例子,比如《安家》中的老嚴夫婦。

掏空畢生積蓄只為兒子買房,好心加了兒媳的名字,卻被兒子、兒媳和親家母拒之門外。遇到這種坑爹娘的兒子,老嚴夫婦要怎樣才能安心住進自己的房子?

老嚴夫婦可以和兒子兒媳協商訂立《居住權合同》,並進行登記,那麼無論兒子如何處置房屋,老嚴夫婦的居住權都受法律保護,可以在房子裡安度晚年。

根據《民法典》367、368條規定,設立居住權必須遵循以下幾點:

第一,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時無效的。

另一方面,對於購房者來說,在買賣二手房的時候,現在就會有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需要重視,就是居住權問題。

已經設立過居住權的房屋是可以拍賣和買賣的,但是居住權不會隨著產權人的信息變更而發生變化。

簡單來講就是,你買的這套房子是你的,但是裡面如果有人享有這套房屋的居住權的話,你只是有這套房子,但是你不能趕人家走,等於買個了寂寞。

所以一定要注意。

02

別擔心!住宅70年產權期滿自動續期

買房是個大問題,尤其是涉及到產權的,許多朋友都喜歡買70年產權房屋,可是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呢?

為了方便向大家解釋,舉個例子給大家看看:小王在今年9月份購買了房屋一套,拿到產權證那一刻滿心歡喜,但細心的他發現「使用期限」一欄中顯示:2020年9月7日起至2090年9月6日止。

小王不由得擔心起來:我自己買的房子,怎麼還有使用期限?到期了還是我的嗎?難道我還要再交錢嗎?我的房子能住幾代人?

《民法典》第359條提出: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專家:暫未明確,有減免可能。

但是,這僅僅是針對70年產權住宅的房屋產權人,如果你買的是40年產權的商業公寓,還沒有正式法律保護。

公寓房的產權是40年,那麼購買公寓房以後,公寓4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呢?

公寓房40年產權到期了,需要戶主主動申請續期,續期申請通過,並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那麼該房子還可以繼續使用。

若是40年產權到期以後,沒有續期或者是續期審批被駁回,那麼房子將不屬於你,你將不再擁有公寓房的所有權。

03

已經抵押的房產,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辦理過戶

買房一般都會通過銀行借款,銀行會要求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也就是說,我們什麼時候還清銀行的錢,銀行便可以為我們解除抵押,同時,房產也可以上市進行銷售。

而民法典實施之後,這個問題將迎刃而解。

根據民法典第406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這兩條法規的意思是,房子已經設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產權人仍然可以將房子出售。

即設立抵押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著房子走,就是說可以帶著抵押權賣。

抵押權不影響房產的交易流轉,賣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但是產權人賣房子時必須通知抵押權人。

未來,法拍房和二手房掛牌量說不定會持續走高。

04

買房繞開中介,想省錢「跳單」,難!

眾所周知,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費並不便宜,一般按房價的2%收取。

如果煙臺一套房在100萬左右,中介公司則需要拿走將近2萬的中介費用。

看著這麼大一筆錢被中介收走,不少人都表示心疼不已。很多朋友便在買賣房子時經過中介介紹,認識買家或者賣家後,私下聯繫對方,最後私下跟對方成交籤訂房屋買賣合同。

還有的朋友對於同樣的房源貨比多家,找收費最低的中介成交,這樣做都是為了省中介費。

同樣的逃避繳納中介費的情況還發生在房屋租賃中,經常導致房屋中介人員白忙一場,卻無法收到本應屬於公司的中介費,有很多中介公司為此不得不與客戶對簿公堂。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付出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報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而獲的事情,官方也是看不下去的。

05

婚前父母幫買房,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結婚是兩個家庭幫助一個新的新家庭成長,作為社會的最基本細胞,茁壯成長的新家庭是充滿新生力量的新鮮血液,而不是一家傾家蕩產的去扶貧。

婚前父母幫買的房,就應該歸於原家庭,婚姻本就不是交易,點讚的同時,房寶寶提醒大家,記得留好相應的交易憑證。

06

全職媽媽」離婚時可要求多分財產嗎?丈夫送給小三的房子,原配能要回來嗎?

我們以今年大熱的《三十而已》中的顧佳和老公許幻山為例。

顧佳和老公許幻山是大學同學,畢業後就結了婚。為了老公的事業,顧佳甘願做出犧牲,自稱為全職太太。

這些年來,生活中無論是老人的健康問題,還是和孩子上學問題,她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並打理地井井有條。

然而,直到親眼看到老公和別的女人卿卿我我,她才明白,她的婚姻,破滅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五種行為,許幻山這樣的出軌行為,已經屬於是重大過錯的行為。顧佳屬於無過錯方,有權向許幻山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顧佳還可以要求林有有返還所有贈與財產,並且要求許幻山淨身出戶,因為許幻山行為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只是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區分出軌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既然感情留不住,那就餘生一別兩寬吧。只是送給林有有的財產,咱統統都要拿回來......

憑什麼你花著我的錢去給小三買東西?但是反過來也考慮一下,丈夫是否也該有權要求「小奶狗」們歸還所有財產?

07

小區公共部分廣告收益,歸業主共有

煙臺的業主們,作為小區業主的你,可能經常會發現:

小區內的空地上,有時有家裝、推銷類等攤位做生意;小區建築的外牆和電梯裡掛上了許多各式各樣的廣告;小區消防通道上,有車輛臨時停車。

這些發生在小區內的行為必然會產生經濟收益,然而,這筆錢歸誰?去哪裡了呢?也許你注意到了,也許你壓根沒留意。

《民法典》第282條中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同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民法典》明確了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

同時,第283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關於小區公共收益,很多業主不知情,甚至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經常為此產生糾紛。

《民法典》第943條規定: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定期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報告。

比如我們常見的電梯間廣告牌,業主有權要求撤掉同時也有權分得廣告位收益。

既然小區的共有責任業主共同分擔,那麼共有收益理應如此,共擔責共收益,公平公正。

對黑物業說拜拜!順便說一點,業主有權換物業。

08

《民法典》與時俱進地,對遺產繼承人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和明確

由於三十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導致大量家庭只有一個子女。

此外,單身和丁克家族數據也是居高不下,很多房產可能面臨,無人可繼承的情況,所以明確了以下幾種人,可以繼承遺產。

1、侄子侄女可以繼承叔伯遺產;

2、出嫁的女兒,有平等的繼承權;

3、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保留其份額;

4、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5、城鎮戶口子女,能繼承農村戶口父母的房子。

適應當下國情和社會變化,可謂是《民法典》最大的亮點。

09

這幾種情況下買房,可歸於無效

父母未經授權,替給孩子買房,可以;未經同意,替孩子賣房,不可以。

父母需要尊重子女的個人意見,比如父母早年給孩子買房,後未經子女同意,擅自做主賣房,這是無效的。

因賣方原因,房子無法過戶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這個在房屋買賣合同裡都會寫進附加條款,民法典坐實了其合理性。

10

承租人優先承租權與優先購買權

我們還是以電視劇《三十而已》為例,在劇中,剛剛結束旅行回到家中的王漫妮,還沒來得及歇口氣,就看到接下來的一幕:房東想賣掉房子,不僅帶著中介過來看,還要求王漫妮趕緊搬走。

王漫妮激動地說:「我才剛交過房租啊!」房東未予理會,執意退還剩下的租金,讓王漫妮搬走。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王漫妮只能搬家嗎?

民法典是如何保障承租人權益的?

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劇中,王漫妮租的房子還在租期內,房東無權以賣房為由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被房東要求搬走時,王漫妮有權直接拒絕。若房東執意要求她搬離,王漫妮可以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其損失。

其實,租客不走房子也能賣。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如果房東想賣房,可以將房屋出租情況如實告知買方,由買方概括地繼受房東與王漫妮之間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與王漫妮建立新的租賃合同關係。

民法典明確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租住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民法典還明確了關於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在房子租期滿後,王漫妮有權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在房東出售房子時,王漫妮有權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購買。這些規定都對承租人權益起到保障作用,減少了租房的擔憂與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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