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從阿里大文娛原總裁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公布《楊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決書》,判決顯示楊某利用其作為公司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二百萬元。
什麼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哪些量刑幅度?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行為人侵害了國家對於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在客觀上則需要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便利。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情形)。3.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已經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應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若後者實施了本罪中的行為,則按照受賄罪定罪處罰。
因為本罪中規定了「其他單位」,在此,我們需要特別說明,其他單位既包括常設性組織,也包括非常設性組織。具體而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組織。
筆者在之前有一篇文章就醫生涉嫌構成本罪寫過一點感想,有興趣的可以翻看之前的文章,在此重複一點的就是在醫療機構這個組織中,應當區分醫生的具體行為,如果醫生利用開處方藥的便利,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的,應當按照本罪定罪處罰。為什麼?本質上講,醫生針對具體患者開處方藥的行為雖然也是職務行為,但該行為本身非從事公務的行為,不具有從事公務的性質。
但是,如果醫院的主治醫生比如擔任科室主任等職務,其利用職務之便向科室醫生或醫院建議採購某種藥品,為相應的醫藥銷售公司謀利益而收受相應回扣達到相應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是從事公務的職務行為,按照受賄罪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行罪處罰。
最後說說本罪的追訴標準,根據規定,本罪以及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認定,是以受賄罪、貪汙罪中的相應數額標準為基準予以認定的。本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是6萬元,數額巨大的標準是100萬元。
附《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