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建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上,先後通過了27項憲法修正案,其中第12修正案與1800年總統大選有直接關係。1800年大選時民主共和黨推出託馬斯·傑斐遜與阿龍·伯爾競選總統與副總統,結果兩人獲得相同票數,根據當時的法律,由眾議院裁決傑斐遜當選總統、伯爾當選副總統。這次大選暴露了憲法中有關總統選舉的規定缺陷,因此大選過後迅速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正案。
美國建國後通過的憲法在第2章第1款中規定:總統大選時,得到選舉人票數最多、且票數等同或超過選舉人票半數者當選總統、其次者當選副總統,如果得票最多者的票數相等,則由眾議院投票決定。
託馬斯·傑斐遜(畫家:Rembrandt Peale)
1800年大選時,時任副總統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代表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與時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展開競選,亞當斯代表聯邦黨(Federalist Party);而與傑斐遜搭檔競選總統寶座的是伯爾(Aaron Burr),當時並沒有規定投給總統、副總統的票要分開,只是規定最高票獲得者為總統、次高票獲得者為副總統,為了保證傑斐遜當選總統,民主共和黨要求黨員選舉人將所有的票投給傑斐遜並少投伯尼一票,但不知何故此番操作出現了失誤,結果傑斐遜與伯尼都得了73票,而亞當斯得了65票。因此,總統必須由眾議院在傑斐遜及伯尼兩人中選出一個。
當時的眾議院由聯邦黨人控制,聯邦黨人對本黨在選舉中的結果深感失望,不得不在民主共和黨人中選擇總統,5天內經過35輪投票,傑斐遜與伯尼都沒有達到超過半數票才可以當選總統的要求,投票陷入膠著狀態。不少聯邦黨議員不喜歡傑斐遜,寧願選擇伯尼,但備受尊重的聯邦黨領袖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很討厭伯尼,他竭力遊說本黨議員投傑斐遜的票,表示傑斐遜當選總統對本黨來說相對好一些,結果在1801年2月17日的第36輪投票中,傑斐遜以超過半數的多數票當選總統,伯尼當選副總統。
漢密爾頓支持傑斐遜當選總統讓伯爾懷恨在心,這也是導致他與漢密爾頓在1804年7月11日決鬥的重要原因之一,決鬥結果漢密爾頓身負重傷,回到家中後第二天不治身亡。伯爾以時任副總統身分與前任財政部長決鬥成為當時轟動一時的新聞,紐約州與新澤西州以謀殺罪起訴伯爾,但最後罪名都不成立。
阿龍·伯爾(畫家:John Vanderlyn)
1800年大選過後,有關修改憲法對總統選舉規定的最初動議於1801年3月在紐約州的議會被提了出來,此後經過一系列步驟,國會也在1802年初開始辯論有關話題。經過國會議員的多次辯論修改,1803年12月9日國會通過了憲法第12修正案,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明確規定投給總統與副總統的票必須分開寫明,這樣就徹底改變了此前總統副總統並在一起投票而以得票多少區分的規定。
根據憲法,國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還必須經過四分之三的州批准,1803年12月22日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首先批准了第12憲法修正案,到了1804年6月15日,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成為第13個批准第12憲法修正案的州。當時共有17個州,新罕布夏州通過修正案後,從法律上說已經達到了四分之三的多數,第12憲法修正案正式成為法律。在接下來的1804年大選時,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便按照第12憲法修正案實施。
目前拜登已經過270票,名譽上已經當選,但賓州喬州內華達州是一州兩投,分別投了自己派別的票,最終結果還是要國會來裁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