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霖被控故意傷害一案,平和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8月17日以平檢公刑訴﹝2018﹞29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林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2018年8月17日立案,於2018年11月8日、2019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平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藝鴻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高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林文城、被告人陳某霖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因公訴機關補充偵查,辯護人申請調取新的證據,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平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霖與被害人黃某1因瑣事存在糾紛。2018年5月8日9時許,被害人黃某1糾集被害人林某1和曾某、張某1、賴某1等人,在平和縣第一中學創新樓四樓高三年十六班旁男廁所內共同毆打被告人陳某霖,後被害人黃某1、林某1等人走出廁所,被告人陳某霖衝出廁所,並持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黃某1的右腰背部一刀,致被害人黃某1後腹部穿透創,並肝臟破裂。被害人林某1和張某1見狀上前再次毆打被告人陳某霖,被告人陳某霖持水果刀與被害人林某1和張某1互毆,致被害人林某1右腹部皮膚、左前臂皮膚受傷。接著,被告人陳某霖持水果刀在教室門口走廊追擊被害人黃某1未果。經鑑定,被告人陳某霖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黃某1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害人林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事發後,被告人陳某霖要求他人報警,後被送去醫院接受治療。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陳某霖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並提供1.被告人陳冠霖的供述和辯解;2.被害人黃某1、林某1的陳述;3.證人朱某等15人的證言;4.現場勘查、辨認等筆錄;5.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等物證;6.平和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書》等鑑定意見;7.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8.監控視頻等視聽資料。等為證據,提請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訴稱,請求追究被告人陳某霖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賠償殘疾賠償金156005.6元、醫療費34405.47元、護理費11347.23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75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2000元、鑑定費180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合計231808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訴稱,請求追究被告人陳某霖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賠償醫療費14000元、營養費1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50元、護理費9645.15元、交通費630元、殘疾賠償金7800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109729.15元。
最終,平和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霖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霖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十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八角,自願補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1的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二萬元,以上款項合計十三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元八角(款項已預繳)。
三、被告人陳某霖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的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一萬八千一百四十六元八角(款項已預繳)。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